再來關注公共維修金.從我們連續多天的報道中可以發現,目前全國很多地方在公共維修金的使用及管理過程中都存在著一些問題。那麼公共維修金的管理權到底應該歸誰所有?在使用管理中又有哪些主要環節呢?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臺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
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對於這筆資金的管理,目前各地主要採取兩種方式。
北京律師協會房地産專業委員會委員王永剛説:“在管理上,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它(公共維修金)是由房地産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在業委會成立之後,由業委會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後,公共維修金就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
而這筆維修金必須以業委會或代管房地産主管部門的名義在銀行開設專戶,按棟立帳,核算到業主。如果要使用公共維修金,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公共維修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進行劃撥;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審定後實施,但各級房地産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仍要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公共維修金的管理與使用。像北京等地就規定,如果業主對公共維修金的使用有疑義,可以向房管部門進行投訴。
責編: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