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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勞動保障

  

第二節 關於切實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

  【內容分類】勞動保障法制工作

  【頒布單位】勞動部 全國總工會

  【頒布日期】1993.09.21

  【實施日期】1993.09.21

  【發 文 號】勞部發〔1993〕246號

  

關於切實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

  一、企業招用職工,必須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實行勞動合同用人制度,與被錄用職工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工會組織應當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到勞動行政部門鑒證。

  二、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本企業生産經營和當地物價指數上漲情況,適時調整職工工資。企業必須按時足額地向職工發放工資,不得拖欠和剋扣。

  三、企業要按照國家規定,承擔對職工的培訓義務。不斷提高職工的技術業務水平。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要經過培訓考核,按國家規定,持證上崗。

  四、企業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待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以及在基本生活設施、文化、教育、衛生保健等方面的補貼。對不繳納或不按期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企業,由銀行從帳戶中直接劃撥,並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或補交滯納金。

  五、企業必須加強對職工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企業要有專人負責安全衛生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工“四期”保護工作。對於拒不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令其停産。

  六、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嚴格控制加班加點。企業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徵得工會和職工的同意。每週加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凡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必須付給職工相當於本人工資150~200%的加班工資。

  七、企業處罰違紀職工,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體罰、毆打和侮辱職工。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處罰職工的行為,勞動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立即責令其改正,並向職工道歉和賠償損失。對剋扣工資、任意延長工作時間、強迫職工加班加點等問題要依法及時處理。對剋扣職工工資的,要限期補發;對強行要求職工加班加點的,除限期改正外,還要責令其限期足額發給加班工資。對觸犯刑律的,勞動行政部門要建議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八、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按照《勞動監察規定》,建立健全勞動監察工作制度,結合日常工作經常深入企業,對其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察,及時糾正和處理違反勞動政策法規的行為。

  九、各級工會組織要充分發揮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企業應按照《工

  會法》在上級工會的指導和幫助下,成立企業工會。工會要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經常工作,對企業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企業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收到職工投訴後,要代表職工與企業交涉。對不改正的,要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上級工會組織和有關單位通報情況,共同採取措施使其改正。

  十、各地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組織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輿論宣傳工作。要利用各種宣傳工具使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家喻戶曉,增強企業和職工的法制觀念和職工自我保護意識。同時要充分發揮輿論的宣傳作用,對於執行法規好的典型,要大張旗鼓地宣傳,對違法亂紀的典型也要有選擇地公開報道,造成一個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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