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社區 論壇 博客 播客 | 網絡電視直播 點播 | 手機MP4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火車撞人之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02日 17:45 來源:CCTV.com

  101熱度故事:火車撞人之後

  “本案主要是涉及到幾個相對爭議的問題,此損害案是不是應該賠償。”

  這是一次極其平常的庭審,可是在主審法官李應鳴眼裏,這起看似平常的案件卻與以往的案子有很大的不同。

  因為第一次開庭,被告方就顯示出了自己的強勢身份。

  李應鳴:“來了以後委託代理人連委託書都不帶。就提出來,他們從來沒有輸過官司。”

  做了二十多年法官,李應鳴還是第一次碰到這麼強硬的被告。除了法官有壓力,原告方對於打這場官司也沒有多少信心。

  原告:“包括我的同事老鄉,都説你不是以卵擊石,你能夠打得贏嗎?沒有人支持我的。”

  那麼,這究竟是一場怎樣的官司,會讓原告甚至法官都感覺到如此巨大的壓力呢?

  這個拄著雙拐的男孩叫陳秋鵬,今年13歲,家住南京市棲霞區。兩年前,小秋鵬在離學校不遠的一處鐵軌邊玩耍,當時鐵軌上停著一輛列車,當小秋鵬爬上列車去尋找他的溜溜球時,列車突然起動,驚慌失措的小秋鵬趕緊從火車上退下來,可是,車輪已經無情地碾過了他的左腿。

  醫生給小秋鵬做了截肢手術,這才保住了他的性命。一個11歲的陽光少年就這樣在瞬間變成了終身殘疾。小秋鵬的家人帶著記者來到了出事地點,那天,小秋鵬就是沿著這幾個臺階走上鐵軌的。小秋鵬的家人説,出事之前,這裡沒有欄杆,孩子出事以後,鐵路部門才在這裡裝上了圍欄。小秋鵬的家人認為,鐵路部門沒有在周圍設置警示標誌和防護欄才導致了孩子誤上鐵軌。因此,對於孩子的傷殘,鐵路部門是有責任的。於是,他們來到鐵路部門為孩子討説法,但是,鐵路部門的答覆卻讓他們難以置信。

  父親:“當時他説的是賠六百塊錢。依據是178號文件。”

  這就是那份178號文件,這份文件是1979年由國務院頒布的,關於重新修訂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請示報告。上面説,發生火車撞軋行人,對傷亡者按下列規定處理:傷者住院期間吃飯所需糧票,必須由本人交納。死亡者,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酌情給予80至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00至150元。鐵路部門説,二十幾年來,他們都是按照這份文件對傷亡者進行補償的。按照文件規定,他們只應該補償300元,是出於對小秋鵬家的同情,出於人道主義才多加了300元,一共補償600元。

  父親:“這個生活物價都在猛漲,你還按照以前那個依據,你這個法律還能生效嗎?”

  小秋鵬住院一個多月,花去了兩萬多塊錢的醫療費,光裝這個假肢就用去了6800元。而且醫生還特意囑咐説,小秋鵬18歲以前,必須每年更換一次假肢,18歲成人以後必須四年更換一次假肢。如果按照孩子還要活60年來計算,光換假肢的錢就還得要將近二十萬塊錢。無奈之下,小秋鵬的父親將這段鐵路的主管部門上海鐵路局南京東站告上了法庭,要求鐵路部門賠償小秋鵬各種費用共計二十多萬元。

  案子還沒開審,鐵路部門一上來就首先對該案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因為按照以往全國很多地方的慣例,這類案件都被劃歸當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因此,鐵路部門認為南京市棲霞區法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面對鐵路部門提出的這個要求,小秋鵬一家能夠做的事情就是等待。這一等就是一年多。

  父親:“將來以後的生活怎麼辦。小孩他會怎麼想,怎麼面對那個現實。”

  就在小秋鵬一家心急如焚的時候,他們收到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裁定書上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與鐵路部門發生糾紛後,原告方既可以選擇在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到侵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去立案。因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棲霞區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鐵路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於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被告方認為陳秋鵬是自己在鐵路上玩耍造成的傷殘,按照我國《鐵路法》的規定,鐵路部門不應該對他進行賠償。而原告方則認為陳秋鵬之所以上到鐵軌上去玩耍,完全是因為鐵路部門沒有在周圍設置防護欄,也沒有設置任何的警示標誌。

  原告:“鐵路營運屬於高度危險作業,必須採取防護措施方能進行,若未採取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不到位,造成受害人損害的,應當認定其有過錯,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方卻答覆説,他們雖然沒有在附近設置警示標誌,但是他們也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他們不但在沿途貼有這樣的公告向附近群眾説明火車的危險性,而且還專門組織鐵路公安到附近的學校去做過專題講座。

  原告:“鐵路營運屬於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的環境有高度危險,應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關於高度危險作業的法律規定。

  被告:“火車的確是高速運輸工具,但是被告不禁要問與火車有關的所有事故都要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嗎?顯然不是。”

  我國《民法通則》123條規定,從事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被告方卻説按照《鐵路法》的規定,小秋鵬這種在鐵軌上被火車撞傷的受害方,鐵路運輸企業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如果鐵路部門注意到了高度注意的義務,你在通過村莊,還有應該一些路口設置了柵欄,那麼你盡到義務了,那可以免責。”

  李應鳴法官認為,在鐵路部門設置了防護欄或者警示標誌,盡到了注意義務毫無過錯的情況下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應該對受害方進行賠償。

  法官:“如果你沒有盡到義務,那你就不能免責。這樣比較公平一點。一律叫鐵路賠,那麼也不公平,畢竟鐵路是專屬軌道,國家有法律規定的,但是你説你鐵路只要撞了人都不賠,那也不公平。”

  2006年4月24日,南京市棲霞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上海鐵路局南京東站未在出事地點設置任何警示標誌以及護欄,未能盡到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原告的監護人未能履行監護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根據《民法通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上海鐵路局以及南京東站共同賠償陳秋鵬各種損失二十多萬元。這份全國首例判鐵路部門敗訴的判決立刻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有人評論説這是從判例上破解了火車“撞了白撞”的規定,是尊重生命和人權的良好開端。但是,被告方鐵路部門卻表示不服。

  馮毅:“鐵路上一年有兩萬多人,鐵路路外傷亡有兩萬人,你這樣一判,這筆賠償費用就相當高了。”

  上海鐵路局的代理律師認為,如果對於鐵路上的路外傷亡人員,鐵道部門都按照這個判例來賠償的話,那將給鐵道部門帶來極大的經濟壓力。因此,上海市鐵路局就此案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最後在中院主持的調解下,上海市鐵路局自願補償陳秋鵬10萬元,陳秋鵬一家也表示願意接受這個調解數額。

  361全民互動:28年前的規定何時能被修改?

  主持人張紹剛:儘管小秋鵬這場歷時兩年的官司最後是以調解的方式結束,儘管有一些觀眾朋友認為10萬塊錢的賠償金額還並不能夠完全讓人滿意。但是10萬塊比起來300塊、比起來600塊已經不知道高出了多少倍了,並且秋鵬的家人也覺得這個數字他們還是能夠勉強接受的。但是我們今天在討論這個個案的時候,另外一些話題很值得我們思考。首先這種得到賠償難道一定要經歷漫長的艱難的訴訟嗎?其次遠遠落後於時代發展的28年以前的這麼一個暫行辦法要到什麼時候才會被修改呢?接下來,難道以後再出現類似的事故我們仍然要面對這個只賠300塊或者600塊的局面嗎?這就是我們今天的核心話題。


  主持人張紹剛:來進入到今天的互動環節。在我們公佈了這個話題之後,有非常多的人非常踴躍地希望能夠加入到我們的討論當中來,針對這樣的一個個案,針對這樣的現象來發表看法。在接下來的環節當中,我們將會連線的既有法學專家,又有一線的判案法官,還有受害者的家屬。現在我們首先請導播幫我們來連通一下小秋鵬的父親陳昌學。

  主持人張紹剛:喂,你好,我是《大家看法》的主持人張紹剛。現在鐵路部門那10萬塊錢的補償款都拿到了嗎?

  陳昌學:拿到了。

  主持人張紹剛:那這十萬塊錢下一步打算怎麼分配呢?

  陳昌學:這個肯定是不夠的。10萬塊錢光是換假肢,每四年一次這樣子計算,頂多十二、三次。十二三次才多少年?

  主持人張紹剛:兩年多的官司打下來之後,針對鐵路部門,你最大的感慨是什麼?

  陳昌學:對鐵路部門,就是在調解的時候,鐵老大永遠是鐵老大。好像就是説,沒有人能夠把他們告倒。

  主持人張紹剛:好,謝謝陳昌學跟我們電話連線。

  陳昌學:謝謝你們的關注。再見。

  主持人張紹剛:28年了,一紙當時的臨時辦法還在發揮著作用。所有人都認識到了這個辦法有問題。關鍵是這個有問題的辦法目前沒有被廢止。目前仍然在運行過程當中的時候,可能就會給法律的實踐帶來很多的麻煩。現在我們請導播幫我們來連線一下小秋鵬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南京棲霞區人民法院的李應鳴法官。喂,李法官你好。

  李應鳴:你好。

  主持人張紹剛:審理這個案件感觸最深的是什麼?

  李應鳴:感觸到目前鐵路部門在進行事故賠償的依據還沿用這個28年以前的補償標準來處理今天的傷亡事故顯然就很不合理了。它就體現不了生命的尊嚴和健康權的維護。

  主持人張紹剛:在我們的平臺上就有朋友説這個案件讓很多和小秋鵬有類似遭遇的家庭看到了希望。會不會給以後類似的案件提供借鑒?

  李應鳴:就是在我們南京市區在處理這些案件的時候,會提供一定的幫助的。因為接下來雨花區人民法院也發生過一起,就到我們這兒來參考了我們相應的判決。

  主持人張紹剛:好,謝謝李法官跟我們電話連線。謝謝,再見。

  李應鳴:再見.

  主持人張紹剛:今天我們最經常説的一句話是與時俱進。難道對於鐵路部門來説,他們的賠償辦法、賠償標準不應該與時俱進嗎?現在我們請導播幫我們來連通一下法學專家,北京交通幹部管理學院的張柱廷教授。喂,張老師你好。為什麼現在鐵道部門還總拿著28年以前的一個暫行辦法來説事?

  張柱廷:這個案件是一個部門利益、行業利益達到一個極致的表現。所以它滯後的是太明顯了。無論是鐵路還是水上,乃至民航、道路交通這幾個交通領域裏面都存在著一個共性的問題,就是關於賠償問題呢,它有自己單獨的立法,這個我們把它叫特別法。處理這類案件都遇到這一個問題特別法和一般的關係。

  主持人張紹剛:那張老師,在這種時候到底是用《鐵路法》還是用《民法通則》?

  張柱廷:從立法法的角度看確實是應該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但問題在於什麼呢,這個特別法制定的賠償標準和一般法兩個標準差距應該有多大。問題在這裡,那麼從目前情況看,交通的幾個法有的是比一般法高的,比如民航賠償標準現在是36萬,但是也有是低的,像鐵路這個是很明顯、最低的。

  主持人張紹剛:不光是低吧,張老師。是低得有點不靠譜吧?

  張柱廷:對,是低得有點太離譜了。你太低以後呢,又違反公平原則。

  主持人張紹剛:用什麼方法把低下來的部分補救上去?張柱廷:目前國際上採用的辦法是建立一些社會公眾險,由交通的運營商去參加這個險,用這個險種去補充它低於普通法標準的問題。

  主持人張紹剛:也有人覺得如果遇到這種事都讓鐵路部門賠,鐵路部門會虧本,鐵路部門會壓力過大。

  張柱廷:虧本我認為倒不至於,但是壓力大會有的。該如何看待這個壓力?要恪盡職守,注意安全保障義務,避免發生類似事件。

  主持人張紹剛:那張老師,現在面對著明顯不合時宜的辦法,同時也面對著目前這些運營商還沒有加入到公共保險的這種實際情況,今天要解決實際問題應該怎麼辦?

  張柱廷:我覺得法官可以考慮一下採用民法總則的公平原則,用總則來平衡一下雙方的利益。

責編:西尋

1/1頁
相關視頻
更多視頻搜索:
CCTV-1  CCTV-2    CCTV-3    CCTV-4    CCTV-5        CCTV-6       CCTV-7        CCTV-8  
CCTV-9  CCTV-10  CCTV-11  CCTV-12 CCTV-新聞  CCTV-少兒  CCTV-音樂  CCTV-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