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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替他説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18日 18:00 來源:CCTV.com

  101熱度故事:誰來替他説

  2006年6月6日晚,在湖北宜昌市白沙路,發生了一起惡性交通事故。

  交警隊隊長:“案發以後我們對駕駛員盧明採他的血樣送檢驗鑒定部門,檢驗鑒定結論是酒後駕駛。”

  這起交通事故責任十分明顯,肇事司機是酒後駕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令公安機關沒有想到的是,這起簡單的案件,竟然轟動了全國,成為國內媒體關注的焦點。

  交警隊隊長:“這個被撞死的這個人沒有任何證件,有人反映了,這個人,被害者,是長期在這個地方流浪的,很長時間了。”

  一個生命就這樣無聲的消失了,沒有人知道他從哪來,也沒有人知道他的親人在哪。為了這個無辜的逝者能有一個歸宿,公安部門在當地媒體上刊登了認屍啟事。然而2個多月過去了,卻始終沒有任何人來認領屍體,公安機關只能按照無名流浪漢進行處理。

  公安部門把案件移交到了檢察院,卻沒想到這是給檢察院出了一個大難題。

  孫延紅(檢察官):“除了刑事部分我們要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責任以外,對於無名流浪漢的權利由誰來維護?因為憲法規定平等地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那麼作為一個無名流浪漢,他被撞死了以後,他的家屬又無法找到的情況下,由誰來替他維權?”

  原來,肇事司機酒後駕車,理應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找到死者家屬,還可以去起訴司機,要求民事賠償。但在這個案件中,因為找不到家屬,按照規定檢察機關只能追究肇始司機的刑事責任。但誰能為無名流浪漢去法院起訴,為他爭取民事賠償呢?

  孫延紅:“因為找不到他的親屬,無法來落實。這個該不該維護他這個權利?我們覺得這個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在過去發生流浪漢意外死亡的情況下,如果無法找到親屬,普遍的做法就是火化掩埋後就算了。但是宜昌檢察院認為,流浪漢的生命理應受到尊重。

  孫延紅:“當時對於誰作為提起訴訟的主體,我們也都考慮了。有些同志認為應該是由檢察院直接提起訴訟。直接提起訴訟,那麼,我們在法律依據上面,經過研究,經過討論,我們認為檢察機關直接提起訴訟,證據不是很充足。由誰來替無名流浪漢維權立法上面是沒有明確規定的。”

  面對無辜的生命,檢察機關雖有幫助之心,但卻無從下手。誰能代替流浪漢的家屬去討一個説法,成為一個難題擺在了檢察官的面前,案件陷入了僵局。按照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當中的原告必須是和案件有直接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是有關的組織。那麼對於流浪漢來説,如果他出現了什麼意外或者是事故,應該由誰來替他維護民事賠償的權利呢?在2006年,江蘇高淳也出現過類似的案件,而同樣的困境也擺在了相關部門的面前。

  “請旁聽人員安靜,下面宣佈法庭紀律。”

  這是2006年4月19日江蘇省高淳縣人民法院的一次庭審,全國共有23家媒體趕到了高淳。這是一場由高淳縣民政局作為原告,代替交通肇事中死亡的不知名流浪漢向被告交通肇事司機索賠30萬元的官司。由民政局代替死亡流浪漢打官司,這在全國堪稱首例!

  2004年12月4日晚上6點多,在高淳縣的一條公路上,酒後駕車的司機李某將一名流浪漢軋死。雖然高淳縣公安交巡警大隊在《南京日報》上刊登認屍啟事,但一直沒有人來認屍。

  公安局教導員:“如果像這類案件,受害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得不到支持,于情、于法、于理都説不過去。”

  檢察長:“那麼建議民政部門起訴,無論從人情、人性,包括我國法律,就是説不違反法的本意。沒有具體條文,但是不違反法的本意。從這方面講,我們認為是站得住腳的。”

  在檢察院的建議下,高淳縣民政局代替流浪漢把肇事司機起訴到了法院。

  江蘇高淳縣民政局替流浪漢維權的報道,為陷入困境的宜昌檢察機關帶來了一絲光明。他們看到兩個案子有著相似性,伍家崗區檢察院隨即召開了檢察委員會商討辦法。

  孫延紅:“我們也研究了。但是我們最後決定,根據《救助管理辦法》,只有民政局,民政局和救助站法定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其維權是法律規定的救助機構。那麼它的這個救助,就包括法律救助,那麼就應該由民政局或者是下面的救助站來替無名流浪漢維權。”

  受到高淳縣案件的啟發,伍家崗區檢察院向宜昌市民政局發出了檢察建議書。“建議由民政局替流浪漢維權,向法院提起流浪漢人生損害的民事訴訟。”但是民政局又是否願意代替流浪漢的家屬去起訴肇事司機呢?民政局的答覆將決定著案情的走向,也牽動著大家的心。

  民政局救助站只是負責社會流浪人員的救助,自己從未遇到這樣的難題。接到檢察院的建議書,民政局專門開會進行了研究,最終做出了決定。

  民政局救助站站長:“因為他家屬現在找不到嘛,假如説沒有人替他主張權利,那屍體火化了,到時候誰來為他説話呢?他的權利就不會得到維護。因為我們是為他們服務的嘛,我們就應該主動地為他們搞好服務,為他把這個事情做好,等到以後找到那個家屬了,到時候就可以讓他得到他應有的權利。”

  民政局決定,由救助站出面代替流浪漢的家屬進行維權。此後,救助站代表流浪漢的家屬聘請律師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正所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救助站的民事訴訟在法院又遇到了麻煩。

  法院副院長:“我們國家是屬於成文法,不是案例法。所以法文沒有明文規定的,有可能就會不予支持。”


  救助站的訴訟請求由於法律上的空白,民政局是否具備原告的資格,能不能受理這個特殊的案件,在法院內部引起了爭論。此時,從江蘇高淳縣傳來了一個意外的消息。

  記者:“你覺得打贏這場官司的勝算有多少呢?”

  民政局工作人員:“現在還沒有把握,因為它畢竟是一個法律的空白。對這個事情法院怎麼樣判,我們現在還沒有底。”

  被告代理人:“所以説民政局以公權對私權,這是一個主體不平等的問題。所以説民政局現在以主體身份要求被告方來承擔賠償,直接的賠償義務的話,這個是不妥當的。”

  經過公開審理,江蘇高淳縣法院認為民政局沒有資格代替流浪漢家屬去起訴肇事司機,最終駁回民政局的起訴。

  高淳案件的判決,在宜昌當地引起了不小的震動。有人提出救助站沒有主體資格,宜昌法院參照高淳的做法,應當不予立案。

  法院院長:“提到流浪漢的死亡應不應該由我們社會救助站來實施代理行為呢?這就在我們國家立法的問題上還值得探討的,在這個層面上探討。”

  但是法院內部另外一種意見認為,救助站代替流浪漢維權,是為了維護流浪漢這個弱勢群體的生命健康權,法院理應支持。

  一片爭論聲中檢察機關走訪了肇事司機的家庭,了解到肇事司機盧明在案發後思想壓力很大,願意對死去的流浪漢進行賠償,希望獲得寬大處理。於是,伍家崗區檢察院再次向區法院發出一份《支持起訴意見書》,法院決定受理此案。並且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調解的方法去解決這場糾紛。

  法院院長:“被告人願意拿錢。第二呢,就是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而這個主體就是社會救助站。作為社會救助站,在這個方面也應該享受到它的權利,應該有這樣的權利,用調解結案的方式來解決。如果説不調解的話,在法律上有衝突的。”

  按照法律規定,肇事司機在沒有主觀故意的情況下,如果積極賠償,法院可以酌情從輕處理。肇事死機盧明,主動和救助站達成了調解協議。賠償死者6萬元經濟損失。

  由於肇事司機盧明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對也從輕處理,判處他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執行。

  民政局工作人員:“如果説找到他的家屬的話,經過一定的程序確認核準,確實是他的家屬,那麼我們會如數地把這個錢給他的家屬,這是他應得的權利和義務。那麼作為我們來説,如果説那個錢最後沒有人來認領,5年以後就把它上交國庫。”

  宜昌民政局為流浪漢維權的案件圓滿解決,但是關於民政局能不能替流浪漢維權的爭議,卻一直沒有結束。

  361全民互動:民政部門是否能為流浪者維權?

  主持人張紹剛:幾乎是相同的案件,但是有著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江蘇高淳的這個案件法院認為民政部門沒有資格代替流浪漢來進行民事訴訟;而湖北宜昌的案件呢,最後法院努力地進行了調解,民政部門和肇事司機雙方達成了和解。在2005年底,湖南長沙還有一個類似的案件,法院最後判民政部門勝訴,獲得了15萬元的賠償。這也被稱為民政部門勝訴的第一案。同樣是類似的案件,為什麼會有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到底民政部門可不可以為流浪漢維權?這就是我們今天的核心話題。來進入到今天的互動環節。我們現在先請導播幫我們來接通一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專家李東方教授。

  主持人張紹剛:喂,李老師。

  李東方:你好,紹剛。

  主持人張紹剛:針對幾乎相同的案例,那麼以您個人的觀點來講,您更讚賞三種判例當中的哪一種?

  李東方:我們説原告必須要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流浪者他的權益如果受到侵害的話,應當説是由他們自身。但是像這三個案子當中,流浪者他們自己都身亡了,因此利害關係人應該是他們的親屬。

  主持人張紹剛:親屬又找不到。

  李東方:親屬找不到。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案件的利害關係人。所以法院基於這種情況呢,駁回民政部門的起訴是于法有據的。

  主持人張紹剛:李老師,剛才您的這個觀點是從現有法律的角度上來理解。現在我們的電話線上還有一位社會學家,來自復旦大學社會學系的于海教授。喂,于老師,剛才李老師的這個觀點您能同意嗎。


  于海:我覺得他説的不錯。但是你要知道,我們社會生活在不斷地變化,也出現了很多新的法律問題。民政部門作為被撞死的流浪漢的這樣一個民事的訴訟的代理的主體,我覺得這個方向是對的。因為事實上我們現在對流浪漢的救助還是由民政部門來負責的,所以從道理上來説,從法規上來説,以及從政府的職能上來説,民政部門承擔流浪漢的有關民事的權利善後的處理問題,我覺得這個路子是順的。

  主持人張紹剛:一方面説人情上應該被倡導,另外一方面在法律上他又沒有資格。那這個矛盾怎麼解決呢?

  李東方:是這樣的,民政部門作為一個行政機關,對這些弱勢群體應該積極替他們服務。比如尋找家屬,幫他們主張他們該主張的權利。但是未必都是通過訴訟的途徑。

  于海:事實上這個事件一開始由民政部門來做原告代理,本身就是對現有法律的一個突破。所以他遇到挫折,我覺得是可以預料的。

  主持人張紹剛:但是也不是所有的都是挫折,不是在幾個案件中還有勝訴的嘛。

  李東方:有勝訴的,有調解的,有敗訴的。我覺得當時判的勝訴的案子,我估計有民政部門的出面,比如説搶救或者是喪葬等等。這些費用如果説是民政部門出的,那麼這裡就有個利害關係了。民政部門出了費用,自然是由侵權的人來支付這筆費用。那麼判調解,那麼調解是侵權的人,他對自己民事權利的一個處分。這個是可左可右的,都沒關係的。

  于海:按照法規由民政部門來承擔我們流浪漢的救助工作,這事實上是政府它基本的一個職能和它的一個職責。

  李東方:民政部門和流浪者之間,應當説是種行政的關係,沒有民事上的法律關係。在這種情況下,他能夠出面主張權利,我覺得這個是很好的一個精神。

  于海:這實際上給法律界和給我們政府的部門和社會,都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法律的創新是不是應該跟著社會生活的要求,還是僅僅局限在我們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對一個合理的行為,我們不予以支持?

  主持人張紹剛:那麼目前我們的法律並沒有規定民政部門可以以原告的方式來進入?

  李東方:沒有。

  主持人張紹剛:那有沒有可能在未來的法律裏面針對這個特殊的人群?

  李東方:這個我個人覺得是不大可能的。

  主持人張紹剛:不太可能,為什麼?

  李東方:因為這裡有個權利主張的問題,是誰受到了損害的問題。作為這個流浪者,他死了以後,這個家屬他根本就不知道嘛。當一旦他的家屬出現以後,他可以主張了,而且這個家屬出現並不會過訴訟時效的。

  主持人張紹剛:所以從您的角度來説,您認為民政部門從行政的角度做努力是值得倡導的,而且可以用非訴訟的方式,比如調解,比如私下的商議?

  李東方:對。商議、補償,但是要給那個受到損害的人。但有可能民政部門在救助過程當中有付出,就應該給他補償。

  主持人張紹剛:可能還剩下一筆錢,有可能還剩一筆錢,那這個流浪漢又沒有家人,又沒有親屬,那筆錢怎麼辦呢?

  李東方:那就屬於無主財産了,無主財産應該是收歸國家。

  主持人張紹剛:謝謝二位老師跟我們電話連線,謝謝,再見。幾乎是完全相同的案件,但是有著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針對類似情況做出司法解釋。也許在案件的判決過程當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爭議,但是民政部門這種以人為本的這種關懷毫無質疑。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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