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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電視臺關於禁止有償新聞十項規定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3月05日 16:26 來源:
專題:CCTV三項學習教育活動

       中央電視臺全體工作人員完全擁護中國記協制定的《關於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和中宣部、廣電部、新聞出版署、中國記協下發的《關於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根據中央電視臺的情況,特重申並制定以下十項規定:

    一、不準利用採訪、拍片、製作、審片、播出等工作,向採訪報道對象索要財物或接受採訪報道對象以任何名義給予的錢物、有價證券、信用卡。嚴禁以片謀私,以播謀私,以設備謀私。

    二、不準以試看、試聽、試用或借用等名義,向採訪報道對象索要或接受住房、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物品。

    三、新聞報道不準收費,不準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産品做廣告,廣告和産品信息類廣告應按規定播發廣告標識。

    四、我臺新聞中心只接收地方電視臺的新聞片;需發新聞的單位直接同新聞中心聯絡,我臺不準接收個人或中間人送來的新聞。

    五、記者、編輯、播音員、主持人等非廣告業務人員不準從事拉廣告等經營活動。

    六、播音員、主持人、記者不準為企業做廣告片。

    七、不準從事第二職業,私自在外單位兼職,領取報酬或在採訪報道對象單位參加評模選優領獎。

    八、贊助活動和合辦節目必須按臺的規定報批,所有贊助經費必須匯入中央電視臺財務,不準把贊助費放在中央電視臺以外的帳戶上。

    九、不準利用職務便利,以批評報道相威脅或以表揚報道相引誘,為個人或小集體謀利。

    十、外出採訪的記者、主持人應主動出示本台介紹信和採訪證,嚴防假冒。不準參加個人擅自組織的採訪報道活動。

      本規定由中央電視臺紀檢組、監察室監督實施。凡違反以上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行政警告直至行政開除公職的處分,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歡迎社會共同監督,舉報電話為68511147。舉報信請寄北京復興路11號,中央電視臺監察室。郵政編碼:100859

                             

 

中央電視臺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責編:徐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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