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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公權可以侵犯私人生活嗎?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02日 13:58)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在29日召開的江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首次亮相的《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決定(草案)》規定,“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十四週以上的妊娠婦女,不得人工終止妊娠”,引起了廣泛關注(揚子晚報3月30日)。

  江蘇的規定,讓我們聯想起不久前哈爾濱市也規定,“懷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産必須經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的書面批准,未獲批准的,不管出於什麼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産手術”。地方人大之所以要做出如此規定,主要是為了平衡男女性別比例。但是這樣的規定,筆者認為值得商榷。

  首先,在這些規定裏,都有可以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人流的規定。在執行這些規定時,想要人流的女性就不得不向有關部門説明情況,這就有可能會造成其隱私權被侵犯。其次,准許人流的“特殊情況”難以界定,使得此項規定實施起來的伸縮性強,如,有的女性在懷孕期間誤服藥物,為了胎兒的健康考慮想將孩子流掉;有的在懷孕時面臨下崗或出國深造,而類似這樣的情況算不算“特殊情況”、如何認證“特殊情況”的真實性?由於類似情況太多無法一一列舉,並且每個人的動機也沒辦法一一判定,操作起來確實存在相當大的困難。而如果一項規定沒有可操作性,也就沒有了實踐性,最後有流於一紙空文的危險。

  更重要的是,以立法的手段,強行禁止妊娠十四週以上的妊娠婦女不得人流,就是把所有的人工流産,都納入計劃生育管理範疇。實際上把所有的人工流産,都認作是性別選擇之舉,而且都是流掉女嬰,這是不科學的武斷。如果夫妻本不想生,只是避孕失敗,或者夫妻不要男孩,只想生女,或者未婚少女意外懷孕,禁止人流就直接侵犯了當事人的私人的生活。

  平衡男女性別比例當然應該,當越來越多的女嬰被墮胎,男女比例越來越不協調並可能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但是,現在的問題是某些醫院無視法規,罔顧醫德,向孕婦透露胎兒性別。因此,計生部門要抓,就要把主攻目的對準醫院,從源頭堵住性別鑒定。而立法機關也應該從根上治理,通過修改立法現行刑法對打擊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行為,而不是直接去侵犯公眾私人的生活。把矛頭對準孕婦,就是只管下游,不管上遊,是本末倒置。

  古雅典一位政治家曾説:“在私人生活中,我們自由而且寬容;但在公共事務中我們嚴守法規。”這可以説是一個社會政治文明的最高標準。為此,我們應該清晰地劃分“私人生活“與“公共事務”的邊界,這或許也是我們所從事的改革的主要任務吧。 (氣橫西北誰人劍)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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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于冰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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