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頻道 > 社會新聞 > 正文

[網友原創]消費者“十大憋屈事”的制度思考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17日 11:51)

  3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評出消費者維權“十大憋屈事”:北京患者狀告龍膽瀉肝丸敗訴案位列“十大憋屈事”之首。同時被評為“十大憋屈事”的還有:消費者梁某投訴順德一家建築公司蓋的豆腐渣民居,六年維權沒有結果;消費者朱某狀告上海雀巢含有轉基因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但最終敗訴等九件維權不成功案例(3月16日《北京青年報》)。

  如果把維權成功和維權無門看做是維權事件的兩極,那麼,我想無論哪一種結果都近乎是一種必然,也不見得就怎麼難以接受,往往是介於二者之間的“有理卻輸官司”事件最為讓人惱火,使人感到心裏憋屈。因此,這些“憋屈事”理應比那些維權成功的案例更值得關注。我想,評選“十大憋屈事件”的意義絕對不應僅僅局限于讓消費者釋放一下自己心中的“憋屈”,而更應從制度層面上對這些案例加以分析,從中找出一些對於完善法律或制度的有益的借鑒。

  有理卻輸官司,不管是從法律還是從常理的角度來講,都會讓人覺得難以接受。我們知道,法律不可能違背常理,而有理卻輸官司案例的出現,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法律對常理的違背;更重要的是,輸官司的事實往往伴隨著法律尷尬,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構成對違法者的縱容。

  通常來看,輸官司的原因有多種,但是,有理卻輸官司的原因並非十分複雜。以此次評出的“十大憋屈事件”為例,消費者輸官司的原因大同小異:首先,法律尷尬或制度缺位是讓消費者憋屈的重要因素。比如,龍膽瀉肝丸的案例中,消費者面臨了舉證困難的尷尬,無法舉證自己的腎功能衰退是因服用龍膽瀉肝丸所致,如果在類似的訴訟中能夠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讓藥廠來進行無過失舉證,那麼可能消費者就不會“有理輸官司”;比如在消費者朱某狀告上海雀巢含有轉基因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一案中,由於我國法律並未做出相應的規定,致使消費者朱某最終敗訴等。

  其次,行政慢作為或者不作為進一步加劇了消費者的“憋屈感”。比如,山東消費者高某狀告“廣本”問題車勝訴,卻拿不到退車款;比如,大連消費者商某狀告大連市友誼醫院做支架手術時將金屬絲留在心血管裏,3年多無結果;比如,學生消費者吳某使用大連三院精益眼鏡店銷售的OK鏡造成眼部損害,打官司3年多至今無結果。這些有結果不執行或者長期無果的案例,或多或少的都跟有關部門的慢作為或者不作為有著直接關係,從某種程度上講,這些部門的不作為客觀上也增大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也是讓消費者感到憋屈的“幫兇”。

  第三,侵權方的強勢地位,以及由此造成的維權門檻過高讓消費者不得不“憋屈”。比如,消費者梁某投訴順德一家建築公司蓋的豆腐渣民居,六年維權沒有結果;比如,消費者郝某起訴北京鐵路分局不開餐車發票敗訴。這些案例都足以表明處於強勢或者居於壟斷地位的侵權方,其地位的特殊性人為地增大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從而讓消費身陷不得不忍受“憋屈”的尷尬境地。

  無需一一舉例,十大憋屈事中的這幾個案例就足以給我們在法律和制度完善上提供某種借鑒,這十個案例本身的諸多共性就足以令我們警醒,並給予足夠的理性關注。我想,如果這些憋屈事的評選能夠成為有關部門完善法律、嚴格制度的一個契機,那麼,也不枉這些消費者憋屈這一回。倘若不能正視這些憋屈事件中暗含的民意,不對法律或制度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不通過制度來加強對一些部門的監督和約束,那麼我想,不光消費白白憋屈一回,就連這“憋屈事”評選也失去了其本來意義。(劉利軍)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進入論壇 建言立論>>

責編:李莽  來源:

本篇文章共有 1 頁,當前為第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