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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維權”不是“維全”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5日 15:22)

  新聞背景:2004年03月14日新華網披露:家住石景山區的劉大媽買了一套整體櫥櫃,安裝好後發現,價值2000多元錢的吸油煙機不能正常工作。幾個月來,劉大媽沒少往消費者協會跑,消協找來商家調解,商家不認是産品質量有問題,消協有意請法定部門鑒定質量。但劉大媽猶豫了,因為檢驗費很貴,她存在承擔檢驗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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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很多人一定是抱著同情的態度,甚至有的人呼籲要對這樣的“弱勢群體”不但要給予同情,還要機遇贊助,無償幫助取證,維權和打官司。當然,持這些觀點的人的出發點和善心是應該肯定和讚賞的,但是,他們卻混淆了一點,那就是“弱者”不等於“受害者”。

  拿這條新聞來説,文中的消費者不一定就被“侵權”,不一定是“受害者”。筆者説這話,不表明筆者是那些不誠信,不守法的商家的“幫兇”。但筆者是理性的。因為劉大媽所反映的問題還沒有被堅定,還沒有被判斷。也就是説,劉大媽現在還不能説就是一個權益受侵犯的消費者。到底是不是産品質量有問題,還需要請法定部門鑒定質量。而一般大家一眼認定劉大媽就是一個受害者,要麼就是從文中的給人親切和慈祥感的這個“大媽”的稱呼,更重要的是,人們習慣觀念中的“弱者”,就是“受害者”,就是好人,“強者”就是“侵害者”,就是壞人。相比之下,不管誰是正確的,有理的,沒什麼錢的劉大媽就是“弱者”,有錢的商家就是“強者”。

  可惜,這個觀點太主觀,是不正確的。就好比,我們一提到農民,就認為一定窮,一定善良,可是農民裏也有壞人。一提到商人,就認為一定富,一定冷漠,可是商人裏也有好人。當一個農民和一個商人面對面,商人把農民打了,商人當然違法,可是放農民把商人打了,農民也是違法的。正確與否,合法與否是和強弱沒關係的。

  而在新聞中,是同樣的道理。而消協部門和執法部門沒有資格直接就認定誰是對的,也沒有沒有義務就“拉偏架”一般就直接幫助誰,贊助誰。“維權”不等於“維全”,不是只看誰沒錢,誰弱,就幫助他維護全部。

  這就好比在打官司時,法官不能看誰像壞人,誰像好人,就直接認定,也不能就依此免除起訴費,取證費,路費等各項費用。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人人都享有同等權利,那麼誰的費用也不能要了。如果那樣,被以為是“惡者”的一方如果是“善者”豈不要吃虧?更何況,以“察言觀色”的方式判斷誰善誰惡只能出現在古代的辦案中,通過這樣的方法能取得成功也只能在“好人壞人一眼認出”的臉譜化的舊影片中。話説回來了,如果能一眼認定誰好誰壞就用不著打官司了。

  所以在判斷一個案子前是一定要平等地按常規向原告一方收費的,相關的做證程序也只有自己花費。案結後,再讓違法方賠償。

  由此筆者想起了古代的郵寄信件是向收信人收費的,其實這是不合理的,如果有人故意讓誰吃虧,一股腦給他發了幾百幾千封信,自己不花錢,收信人可就“破費”了。所以後來就改成了郵信人付費。而現在法律也是誰起訴誰舉證,誰打官司誰花錢。獲得賠償是結案後的事。

  説這些有點扯遠了,而且在這個3.15消費者權益日説這些話容易引起批評。但是,我們要知道,雖然這是個幫助消費者的日子,但我們要對付的是那些不誠信,不守法的商家,而不是對所有商家都敵視,也不是不讓消費者花一分錢,維護和贊助消費者的全部。(孔丙己)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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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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