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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大學應抑制開除學生的衝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7日 15:35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重慶科技學院近日同時開除23名在新學期補考中作弊的學生。如在2月22日至3月2日的申訴期內不能陳訴正當理由,他們將終結大學生身份(中國青年報2月26日)。

  去年三月,重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正式頒布。在許多高校管理者看來,該規定確認了高校懲罰學生的權力,尤其是開除考試作弊學生的權力。因此,在不到一年時間裏各地高校似乎掀起了一個開除考試作弊學生的高潮。如中央民族大學開除了7名考試作弊的學生,並要求他們在48小時內離校;武漢大學開除了3名考試作弊的學生……重慶科技學院不過是眾多開除作弊大學生的高校之一。

  確實,考試作弊威脅到教育誠信和學術誠信,只有嚴厲懲罰了個別學生的這種不誠信行為,才能使更多的學生享受公正,而且嚴懲作弊有助於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有助於形成恪守誠信的社會道德風尚。但是問題在於,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正式頒布後,一些大學似乎産生了開除作弊學生的衝動,動輒祭起“開除”的法寶。

  其實,重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但賦予了大學管理、懲罰大學生的權力,而且對學生的權利進行了明確和保護。如《規定》強調,“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詳細列舉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等各種輕重不同的處罰措施。《規定》還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考試作弊行為作出了明確的限定。可是在落實《規定》的時候,某些大學的管理者似乎只看見了自己的權力,卻忽視了學生的權利。他們根本沒有興趣動用紀律處分中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而是直接對考試作弊者不論程度輕重都是“開除學籍”。

  處罰考試作弊很有必要,但如果不加區分地對作弊學生一律開除,不但將沖淡懲罰本身的教育意義,而且與教育的目標相違背,人是教育的中心、教育的目的;人是教育的出發點,也是教育的歸宿。一切教育制度都必須以人為本,這是教育制度應確立的基本倫理道德價值。開除是《規定》賦予大學的最嚴厲的懲罰措施,因此應該是大學不得已的最後的是管理手段。強勢的學校要防止過度使用權力,抑制開除學生的衝動,假如動輒 “開除”,就不是什麼科學管理,而是簡單粗暴。

  人們制定某種懲罰措施作為教育的控制手段,絕不僅僅因為它的強制力,更在於它所表達、傳遞、推行著能被認同的某種價值原則和要求。只要有考試,就會有作弊的可能,對考試作弊學生一律開除,“殺一儆百”,確能起到較大的震懾作用,但難以得到廣大老師內心的認同。開除是學校最終的處罰手段,不能輕易使用。因為學校是教化人的場所,不能一推了之。因此,作為教育機構的大學必須抑制開除學生的衝動,在使用開除手段時保持“謙抑”的態度。(作者:氣橫西北誰人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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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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