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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紅頂礦主撤資不如煤礦國有化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9月27日 15:42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26日透露,據貴州、湖南、河北等9省的不完全統計,截至25日晚,共有497名公職人員登記從煤礦撤出投資。在撤資的497人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25人、國有企業負責人172人。(《新京報》2005年9月27日)

  千呼萬喚之後,終於有將近500名“紅頂礦主”“繳械”了。與此同時,有的省市,如江西,還沒有一個“紅頂礦主”“投降”。這表明,單靠政策性喊話,政策性優待,是難以徹底根治“官煤”勾結的,連國家安監總局的官員也不得不承認這一點。此外,已經撤資的“紅頂礦主”,以後會不會重返煤礦經營,或者會不會以更加隱蔽的方式繼續扮演“隱身礦主”的角色,暫時還無從得知。可以肯定的是,官煤勾結,絕對不會因此徹底絕跡。

  強迫“紅頂礦主”撤資,好比外科手術切除礦難治理腫瘤,“腫瘤”雖然被割掉了,但“腫瘤細胞”早已擴散到整個鄉鎮、個體煤礦之中,“紅頂礦主”的威力仍然存在,“官煤勾結”依然難以真正決裂。既然國家下這麼大力氣清理“紅頂礦主”,不如將治理進行到底。怎麼個到底法?我的意見是,取消全國範圍內的個體、私營煤礦,所有煤礦實行國有化。那時,官員再想參股,再想憑權勢拿錢,煤礦的賬目終究能夠審計出來的。

  煤礦全部實行國有化,有法理依據。《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三條:“礦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産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産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可見,全民所有的資源,包括煤炭資源,不能因屬地原因,歸地方任意開採,或者轉包給個人開採。

  針對個體採礦,《礦産資源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為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産。”從煤礦資源個體開採的實際情況看,其所創造的效益,和每年喪命的礦工人數相比,可以説得不償失。不能因為肥了個別礦主,就剝奪了眾多礦工的性命。與此同時,每早就一個礦主富翁,至少得腐蝕掉幾名主管官員。只要到山西問問哪個“小黑口”(煤窯的俗稱)背後沒有站著幾個“紅頂礦主”當“護兵”,這個斷言也就不會被質疑了。

  取消技術設備落後的個體煤礦,煤礦資源全部由國家開採,不會從煤炭的總産量上有太多的下降,卻可以提高礦産資源的有效開採率,減少礦難的發生,凈化煤礦生産,避免滋生“官煤勾結”的腐敗現象。惟一“吃虧”的,就是那些管煤、吃煤的官員,那些靠採煤暴富的個體礦主。

  煤礦能不能國有化,關鍵看國務院頂得住頂不住地方政府的阻撓了。(劉海明)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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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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