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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物權法草案:適當擴大用於擔保的財産範圍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06日 09:54 來源:
    專題:關注物權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8月6日電(記者鄒聲文)一段時間以來,許多農村居民、中小企業等都面臨融資難的問題。為方便個人、中小企業貸款、融資,正在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根據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當擴大了可用於擔保的財産範圍。

  〔生活案例〕畢業于某著名醫科大學的王小姐一直想創辦一家自己的企業,專門為醫院、診所定制假牙。口腔治療、美齒等市場前景非常好,可她卻難以解決資金短缺的難題。為了實現自己的創業夢想,王小姐多次找到銀行,從工行到當地商業銀行,都因為拿不出銀行需要的固定資産抵押物而借貸無門。最後,王小姐通過關係,以抵押個人主要動産的變通形式,獲得了創辦企業所需的資金。

  〔草案摘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飛行器“可以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來擁有的動産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約定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産優先受償。公路、電網等收費權“可以出質”。

  〔記者點評〕物權法草案適當擴大可用於擔保的財産範圍,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的認可。同樣,許多專家也表示贊同,認為允許對生産資料進行抵押,允許公路、電網等收費權進行出質,不但可以擴大企業或者農戶的融資渠道,還可以保持企業或者農戶的正常經營。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宅基地、房屋都不能用於交易,農民可用於擔保融資的只有動産。如果限制動産抵押範圍,將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而就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情況來看,現代擔保法的發展趨勢也是擴大抵押的範圍。至於一些人擔心的動産抵押範圍擴大面臨公示不足、不利於交易安全的問題,通過一些具體制度設計是可以解決的。

  此外,由於我國傳統的典權制度已經消失,目前開辦的典當行實際上辦理的是“當”動産的業務,並未辦理“典”不動産的業務,讓與擔保主要涉及動産擔保,而我國對動産擔保已經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表示,物權法對典權和讓與擔保可以暫不規定,如果以後確有需要,可以再行研究。因此正在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不包括典權和讓與擔保的有關內容。

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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