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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國法"與"家法"就不能和諧?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15日 14:22)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從1998年末的“田永案”(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開始,“學校訟案”在全國各地不斷出現,就在前兩天,鄭州某大學一名因考試作弊被勒令退學的學生在法庭上以“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為名,一舉告贏了高校。

  同居被退學引爭議,"校園婚姻"讓校長頭疼。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在審議“兩院”報告時談到了一個令他頭疼的問題,重慶某大學一對大學生同居後生下孩子而被學校勒令退學,結果他們把學校告上法庭並且勝訴。(3月13日《北京晨報》)

  “考試作弊勒令退學”、“在校同居遭遇開除”之類的案例是可以討論的,不應不問青紅皂白地搞“一刀切”,下定論説誰是誰非。譬如《婚姻法》規定我國公民年齡超過20歲或22歲就有結婚的權利,也即達到年齡要求的公民都有權結婚,而不少大學出於高校是學習場所而非男女同居的地方,都明確要求,在校學生不能結婚。高校依法具有辦學的自主權,校規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服務於教書育人這個大目標。事實上,大學生在入學時和高校已經達成一個協定,即遵守高校的校紀校規。雙方都能找到合理的依據為自己的行為辯解開脫,這是一個二律背反困境,完全不允許在校生結婚不合情理,會侵犯了大學生的性權利及受教育權。但高校採取的限制原則也絕非一無是處,也是出於教育和發展的現實考慮,如果沒有相應的校紀,高校很可能成為男女同居的場所。不限制不行,限制就違法,而隨著學生公民意識的增強,叛逆行為的增加,越來越多的高校陷入因“大學生同居被開除”、“考試舞弊勒令退學”等引來的纏身官司也會勢在難免。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大法”,學校自己的規定是“小法”,“小法”不能與“大法”相悖,這是事實所在、大勢所趨。現在的校紀校規多是高校單方面的、一廂情願的、強制執行的規定,從法制來説並不盡合理。一些大學生之所以敢於狀告高校而且勝訴,就是因為目前高校校紀的部分規定缺少法律依據,或者直接和法律發生衝突。可以説,依法治學、依法治校是大學乃至整個教育界都面臨的問題。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當學校的“家規”與國家的法律發生衝突時,到底應該怎麼辦?大學生應享受公民權利,學校作為教書育人的非常場所也應受到應有的保護。校紀國法頻頻衝突,違法界限亟待理清,應當分清校紀國法界限。伴隨法制社會的進程,大學應順應與時俱進,清理不合乎法律的東西,不斷修改一些與法律、法規相悖的規定,以法為基礎來制定校紀校規。而對於新形勢下高校出現的這種“合理”與“違法”界限混淆,也絕非由學校一方就能獨自解決的,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也應當加強研究,給予明晰的界定、共同的認定,在使學校不違法的情況下,確保高校的辦學自主權。至於學生個人,雖有“法不禁止即自由”做後盾,也不應忘記自己首先是一名學生,一個身處學校、接受教育、不完全的社會人,凡事都應顧全大局、以學業為重,不要動輒拿著法律的武器、舉著維權的大旗向學校挑戰,更不要以為那樣做就是一種勝利,即便學校的規定不合法但也合理,既然合理,就有一定的道理一定的益處,若不,也就不會存在如此之久、影響如此之大。所以,要破除“國法”與“家法”不和諧的困境,非但需要學校及各部門努力,更需要學生個人有所反思,需要學生的參與和配合。(作者:郭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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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雅虹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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