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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 馬加爵不該"死而無憾"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26日 10:43)


  馬加爵被判死刑,這是他罪有應得,案子審判是結束了,但是這個案子並沒有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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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重慶晚報》4月25日訊,法院24日下午2時30分宣判了馬加爵死刑。受害人楊開紅的家屬已于23日中午帶著遺憾離開昆明,因為他們此行最大的目的——"親耳聽到馬加爵向自己道歉"的願望並沒有實現。

  儘管法律上沒規定罪犯一定要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但是最後沒有軟性道歉只有硬性處決,殺人犯"口服心不服"的結果並不是被害人家屬希望看到的,也不是世人所希望看到的,更不是法律所希望看到的。這樣的結果,除了讓人感受遺憾外,還讓人失望。

  馬加爵應該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對於馬加爵殺人的動機和心理,現在還不是很清楚,儘管案子已經結束,但是它多多少少還給我們留下了一些疑惑。這不外乎他是衝突殺人還是積怨殺人兩種情況:如果是一時衝突,那麼過後他應該後悔,他應該感到自己做的是錯的。殺人時他可能是混亂的,殺人後應該是清醒的。他的做法給被害人的家屬造成了極大的悲痛,他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説上一句對不起。而如果是積怨殺人,也就是説想了很久,不是一時衝動,那麼他可能會對自己的做法不後悔。但是,他給被害人的家屬造成的傷害卻是應該道歉的。看過很多媒體報道,很多專家都分析説,馬加爵在殺人之後就開始後悔,逃亡路上也一直在想著自首,被捕後也認罪態度好,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應該減刑等等。但是筆者從他的表現卻沒看出他的認罪態度有多好,連一句道歉都沒有,何來後悔和悔過之説?

  更何況,本該由馬加爵來做的道歉,無辜的馬加爵父母卻替他做了,這不但表現了馬加爵父母的通情理,也表現了他對自己兒子無動於衷的傷心和失望。就從這點來説,馬加爵不但應該向被害人家屬道歉,還應該向自己的父母道歉,可他沒向任何人道歉。

  當然,法律可以懲治殺人犯,卻不能強迫罪犯"違心"地必須説什麼。人家硬是擺出"要話不給,要命一條"的架勢也沒有辦法。但作為法院的法官雖然沒有權力,但是有義務勸説馬加爵道歉。這同判除死刑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重要。我們常説一句話,就是"把罪犯槍斃也不能換回被害人的一條命",從這點來説,死刑好像沒有什麼意義。但是我們為什麼還要懲治罪犯呢?除了是對死者的安慰,對罪犯的懲罰,對世人的懲戒外,更重要的是讓罪犯明白法理,明白公理,讓他們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和懺悔。法律的目的不僅是要在行動上對罪犯懲治,更重要的還要讓罪犯在心理上認錯。這就是為什麼存在減刑的原因。否則如果只為了給罪犯以懲治,乾脆對他們動刑,不必減刑。可是,讓他們受肉體之苦不是主要的,最主要的還是讓他們有心理之悔。很多人常把法律和教育分開,認為是教育不行了才採取極端的法律,其實法律本身就應是一種教育。

  也許有人要説,馬加爵是否道歉都是死刑,所以道歉沒有必要。是的,他是否道歉都不會減刑,但他會減少世人對他的憎恨,他會取得更多人的原諒。馬加爵道歉了,他不會感動法律,但是他會感動世人。馬加爵道歉了,他自己會欣慰些,他的父母才會欣慰些,被害人家屬才會欣慰些,被害人在天堂才會欣慰些,所有認識他的人才會欣慰些,法律才會欣慰些。

  馬加爵應該道歉,法官更應教育馬加爵道歉。

  "敬酒不吃吃罰酒"不是法律希望看到的,"心服口服"才説明法律是成功的。法律希望罪犯在被處決的那一剎那想的是"我錯了",而不是"死而無憾"。(網友:崔書君—孔丙己)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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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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