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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 責任追究制:將曝光進行到底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9日 10:09)


  新聞背景:日前,山西省交警總隊出臺新規定:從嚴查糾突出問題,嚴格實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凡發生被中央媒體、省級媒體曝光的嚴重問題,各交警支、大隊長要向上一級公安交警部門做出檢查。本轄區內一年發生兩起以上被中央媒體曝光批評或被中央、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經查確有嚴重問題的,分管支、大隊長要引咎辭職,支、大隊長要向省公安廳交管局檢討,並給予相關的紀律處分。(3月17日中國廣播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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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總有一些部門和領導見不得新聞監督,對批評報道,要麼想方設法追查批評稿件的作者,逼其發佈失實啟事,否則小鞋伺候;要麼對批評文章吹毛求疵,竭力尋找新聞中的不“實”之處,向媒體“抗議”;更有甚者,乾脆拒絕新聞監督。2002年7月份,蘭州市公安局就曾向《蘭州晨報》、《西部商報》、《甘肅青年報》、《蘭州晚報》等新聞媒體發出《關於個別記者涉警曝光失實的函》文章,稱有16位記者的報道“經調查完全失實”,以後這些記者不宜再到公安機關採訪,各分、縣局和市局機關各部門將不予接待。

  新聞監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媒體揭露違法犯罪行為、批評不良社會現象,一方面保護了普通公眾的知情權,另一方面會促進問題的解決。但是,新聞監督畢竟只有輿論的影響力,而無執法意義上的制裁性和強制力,不能直接解決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曝光出來的問題多是靠有關領導的批示才能最終得以順利解決,這種方式帶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隨意性,從而使輿論監督的效果缺乏保障,造成有些行政機關或單位對待輿論監督不合作、消極抵制甚至千方百計阻撓,有些被曝光的問題常不了了之。

  如何保證新聞監督不僅僅停留在曝光上,就需要建立新聞曝光事件的追查機制,把輿論監督納入制度化的軌道。這種曝光追查機制應達到這樣一種效果——行政執法機關對新聞媒體的批評報道,應無需上級領導批示就能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否則追究其責任,以此實現新聞曝光個案監督的常規化和制度化,使違法違紀案件一經曝光就能有個"水落石出"的追查結果。

  山西省交警總隊出臺的對新聞媒體監督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無疑當屬於新聞曝光事件追查機制的範疇。相信這一規定出臺後,數年前《焦點訪談》記者曾在山西某縣境內拍攝的交警態度蠻橫亂罰款的現象,將會從源頭上得到遏制。(山東省聊城市:吳蘭友)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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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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