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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評] 為什麼受傷的總是消費者?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5日 11:48)


  據報道,中國消費者協會的調查顯示,有近70%的被訪消費者反映,近一年來,他們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新華網北京2月2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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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也許有千條萬條,消費者屢遭侵權的責任也許可以分散到許多方面,但最重要的一條,不是國家沒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不是政府沒有專門的機構為我們維權事業服務,而是我們的消費者即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也常常不採取行動、不去抗爭、不去打官司!是我們消費者自己的消極、忍讓縱容了那些侵犯我們權益的人,才使他們膽大妄為、肆無忌憚!

  試想,如果我們每一個消費者每遇到一次侵權行為都要依法與其鬥爭,那麼,敢於侵犯消費者利益的商家就會因為成本提高而越來越謹慎和收斂,消費者還怎麼會屢遭侵權呢?只有消費者自己起來與侵犯我們權益的人進行堅決的不妥協的鬥爭,我們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護;套用《國際歌》裏的歌詞:要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全靠我們自己!

  經常聽到這樣的問題:誰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有人回答説,應該由政府來保護,然而,對於商品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來説,政府的角色主要應該是仲裁者,它要保護交易雙方的權益,而且消費者也不總是處於弱勢地位,政府不可能一邊倒只為消費者説話。

  還有人説,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常常是因為壟斷,只要有競爭,消費者的利益就會被最大限度地實現。然而,經過20餘年的市場化改革,我國早已經形成了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價格機制,專家認為,我國大多數商品已經形成了買方市場,缺乏競爭並不是中國消費者屢遭侵權的主要原因。

  那麼,是不是咱們的消費者不知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也不是!中國消費者協會的調查顯示,有97.6%的被訪者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近八成的被訪者表示願意參與有關政策法規的討論,同樣近八成的被訪者意識到“商品售出,概不退換”、“高檔商品,不買勿動”、“打折商品,概不三包”等聲明或店堂告示是不合法和無效的,我們缺少的不過僅僅是自覺主動維權的行動!

  20世紀初,魯迅先生因為“哀其不幸、怒其不爭”而提出了“改造國民性”的口號。1984年,台灣女作家龍應臺發表了一篇叫做《中國人,你為什麼不生氣?》文章,雖然她指責的是台灣人面對種種侵犯老百姓權利的惡劣行為無動於衷的表現,但龍女士憤怒的尖叫,也讓所有的中國人振聾發聵。

  當然,我們更多的同胞應學會“生氣”,這不僅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份責任,在315消費者日到來的時候,我們還要看到,消費者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任務: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直接被侵害的是消費者本身,間接被侵害的是別的消費者和其他的商品供應者。如果我們不起來鬥爭,就會使整個市場秩序都遭受破壞。只有當每一個消費者、每一個勞動者都能夠自覺地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時,公正、公平的市場秩序才能真正建立起來,我們才能生活在一個良性發展的社會!(北京:蔡永飛)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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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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