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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論壇]:制度的力量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8日 10:57)



  CCTV.com消息(央視論壇):2月17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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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董倩

  評論員:陸建華 李永忠

  策劃:孫騰越

  編輯:蔣薇薇

  主持人:各位好,歡迎來到《央視論壇》。

  今天中共中央向全社會全文公佈了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這是中國共産黨建黨83年,執政55年以來第一部自我監督條例。對此輿論界紛紛用這樣的詞彙,前所未有,備受矚目,實質性的進步,來評論這一條例的頒布。與此同時,我們注意到就是昨天的新聞報道説中組部近日對吉林省靖宇縣原縣委書記李鐵成,遼寧省寬甸縣原縣委書記商殿舉,安徽省蒙城縣原縣委書記李孔文,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長馬招德等四起領導幹部受賄賣官案件進行了通報。剛剛公佈的黨內監督條例能夠有效地管住這些貪官嗎?

  今天我們演播室就請到中國監察學會理事李永忠先生和特約評論員陸建華先生。我們先來看一下稱謂,叫黨內監督條例。我們知道黨內監督是針對黨內黨員的,它是一個紀律性的規定,它不是一個法律法規,但是卻冠以一個條例這樣的法律的專有名詞,這本身説明一個什麼樣的問題?

  陸:有一句老話叫國有國法,黨有黨法,這個條例實際上屬於黨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最高的黨法是什麼呢?就是黨的章程,裏面規定了黨綱,還有黨的一些組織規定。其實我們平時還看到,中國共産黨為了工作的需要,隨時發佈了一些決定、通知、規定等等,那是約束力不如條例系統化的一些政策性的東西。

  主持人:中國共産黨有黨章擺在那兒,而且條例的有些內容也是黨章內容的一種延續,這個條例的出臺和已經擺在那兒的黨章是什麼關係?

  李:它實際上是黨內制度建設的大框架。剛才陸先生已經講到了,黨的最高的東西應該是黨的章程,叫做母法,黨內的母法。

  在它下面的應該是準則,準則是僅次於黨的章程的東西,因此我們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就制定了黨的準則。

  陸: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

  李:若干問題的準則。這下面就應該是條例,這是黨的制度建設比較成型的東西,完了還有類似的決定、通知等等一系列的東西,這更多的帶有政策性的因素,因此用條例的形式來加強黨內監督,這可以説是這些年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的一個集大成。

  主持人:我注意到一個細節,在監督條例的尾部署名是中共中央,而不是中紀委。這個署名的差異説明了一個什麼問題?

  陸:用中共中央的名義頒布這個條例,跟中央的一些主要部門,比如中組部也好,或者中紀委頒布的有比較重大的區別。這是中共中央這麼一個執政黨最高的權力機構發佈的一個針對全黨的非常重要的制度性的規定。

  如果是中組部的,一般是根據自己工作管轄的範圍發佈一些規定,因為這個條例裏面有一些工作範圍是涉及到中組部的,有一些涉及到中紀委的工作範圍,還有一些涉及到其它方面的黨內工作的一些領域,所以用中共中央這麼一個名義來頒布,我覺得強化它的權威性,也強化這個條例本身的穩定性和持久性。

  主持人:從1990年開始應該説這個條例就已經提出來了,為什麼醞釀了13年,13年磨一劍,最終在去年年底最後一天的時候以文件的形式下發,直到今天才能夠全文發佈,為什麼是在這個時機?

  陸:中國共産黨是一個執政黨,一個執政黨究竟怎麼樣來強化對自己的監督,這個問題越來越突出,我們搞經濟建設,越來越開放,執政黨的權力怎麼來用,這變成一個急迫的問題,所以13年不短了,不能再拖了。

  李:應該這樣講,就這13年來,一個是我們有很多的經驗積累,另一方面,我們也有很多的實踐探索,再一個,十六大提出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用什麼來保證黨的民主的發展?用什麼來維護黨的生命?就需要有制度,同時需要有一部黨內監督條例這樣的帶有剛性的法規制度,來保護黨內民主的發展,來捍衛黨內民主發展的成果。因此十六大把黨內民主由過去的手段論、目的論上升到生命論的認識,實際上它也就迫切要求這麼一個剛性條例、制度條例的出臺。

  觀點:由黨的最高權力機關發佈這樣一個條例,體現了它的權威性,也體現了這個條例本身的穩定性和持久性。

  主持人:剛才我在前面也説了,昨天的新聞報道,中組部公佈了四起對領導幹部受賄賣官的行徑。這四個人都是一把手,而在今天公佈的黨內監督條例裏面我們看到,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強調對一把手的監督,比如説對各級領導班子,特別是對一把手的監督,既然是各級的話,就可以理解從中央政治局一直到基層的黨組織,都是要監督的。

  陸:從這麼多年的經驗和教訓裏面看來,對黨的最高領導機構的成員,他的行為、他的思想、他的作風的監督,是我們黨的建設的難點的難點,所以我們的監督條例裏面提出來注重對各級黨的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監督這塊,專門有一個條款規定的。比如説我們的中央委員會的成員對中央政治局成員的一些做法,或者一些行為有意見的話,可以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通過合法的組織程序來報告。我想這點就體現了我們正在試圖設立一種制度,能夠對黨的最高領導層的領導人的行為實施監督,包括他使用權力的行為。

  也就是説這個難點如果能夠得到很好化解,我想像省委、市委、縣委的第一把手的監督問題會找到一條比較好的通路。

  李:權力是一個金字塔,權力按其架構來説是金字塔。對權力的監督應該呈一個倒金字塔,這樣力和反作用力才能得到相一致,相均衡,這樣權力的行使才能有一個和它相等的對權力制約力量的牽制或者制衡,這樣的權力在運行過程中,才不會發生錯誤,這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第一點認識。第二點認識,任何權力的監督都必須封閉,所以説條例裏提出了黨的各級委員會,黨的各級組織的監督問題。其實在這一點新一屆黨中央做得是很好的,胡錦濤同志在去年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上就有一個明確的表態,我誠懇地接受全黨和中央紀委的監督,作為一個總書記,在中央紀委的全會上接受全黨和一個黨的專門機關的監督,這一個表態實際上是一個很重要的信號,它表明了黨中央推進黨內民主,發展黨內民主的決心,也體現了加強黨內監督的意志和信念。

  陸:我想這個條例裏面規定的,比如中央委員會的成員對中央政治局的成員有些做法,如果要提出異議的話,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這比我們去年的三中全會提出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述職這一點又有進步,因為那種述職、那種負責任是指的一個機構,中央政治局整個機構要對中央委員會負責,而這次條例裏面提到的是成員,每一個握有重權的,身居高位的黨的最高領導機構的成員,應該受到下一級的中央委員會成員的監督。

  主持人:我們再看昨天中組部通報的四起一把手受賄賣官案件。

  主持人:這四個人一個突出的問題,也是共同的問題,就是利用他們一把手手裏的用人權進行受賄,用賣官的方式來受賄,但是我們看這個條例裏面第13條,領導班子成員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這一條的出現可不可以把剛才我們説到的這四起案件杜絕掉?

  陸:簽字的這個人至少要在起點上為被推薦人的材料的真實,他的政治品德,他的能力,他的道德這塊要擔保。我覺得這個非常重要。還有一條,至於他任職以後,因為道德敗壞也好,或者講政治意識衰退以後出現了問題,這個簽字的人要不要負責,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但是誰推薦,誰來簽字這一點,畢竟比過去那種,就像四個賣官的官員,他完全可以隨心所欲地,甚至謀取私利來推薦一些不合格的人要進步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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