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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若干文件的決定  
08月29日 20:54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決定

    (2002年8月29日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于2000年5月25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同年9月6日我國政府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同時聲明:

    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本議定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需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先行立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本議定書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憲章》的決定

    (2002年8月29日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家主席江澤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于2002年6月7日在聖彼得堡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憲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國和老撾引渡條約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2年8月29日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長喬宗淮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于2002年2月4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引渡條約》。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産或者無償轉讓財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現予公告。(完)



責編:趙國臣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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