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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性車牌喊停 “通知”接受法律道德拷問   
08月26日 14:01

    法制日報消息 從8月12日到8月21日,在京、津、杭、深四個城市裏,公安交管部門發放的“二○○二”式機動車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在短短的十天中,人們從最初的興奮、好奇、肯定中,慢慢咂過味來,直至最後理性的思考佔了上風:“個性化”也應該有“法度”!8月21日,新車牌被暫停發放。這早在理性人的意料之中:無線牽引的風箏難以飛上藍天。

     四城市交管部門發放“個性化”車牌依據的是《公安部關於開展啟用“二○○二”式機動車號牌試點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2〕85號),無疑問題就出在這個依據上。按照這一“通知”,紀念日、姓名、公司名稱等都有可能“化”為新車車牌號。於是,被稱為最具“創意”的號碼,如“USA911”、“FBI001”、“IBM001”、“SEX001”、“CHN001”等相繼出爐,車主們在享受個性(當然,是不是個性有人表示懷疑)張揚帶來的巨大精神滿足的同時,這一“通知”也開始接受國家法律與社會道德的拷問。

     依照行政法有關理論,此“通知”是一個行政規範性文件,屬抽象行政行為範疇。眾所週知,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經常運用的一種管理手段,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定程序發佈的規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令。它覆蓋面廣、約束力強、影響力大,因此也是行政機關運用起來較為慎重的一種手段。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有兩點至關重要:一是必須依法制定,二是要滿足行政管理的需要。下面我們就從這兩點出發,看看“通知”中問題到底出在哪兒?

     任何行政規範性文件都必須依法制定,既不能與憲法、法律相抵觸,也不能與法規、規章相抵觸。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在現有的法律規範中沒有明確的關於註冊車牌的法律規定,沒有任何商業目的、僅供個人或單位使用的車牌號,無論從著作權、商標權、名稱權、專利權等幾個法律明確規定的保護範圍內,都找不到法律依據。如果停留在這裡,註冊什麼樣的“個性化”車牌都是順理成章無可厚非的。但問題就出在,“通知”對現行法律條文盡到了應有的注意,卻忽略了法律中所體現出的法律原則與理念。如,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進行了嚴格規範,如第九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等等。此外,還有商標法及《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中有關對註冊商標特別是對馳名商標的規定等,都是制定新車牌規則時不能不參照的依據,因為儘管它們所涉及的領域不同,調整對象各異,但是它們設定的立法目的卻是相同的,追求的法律精神與社會效果也是相同的。所以,行政機關依法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時候,要正確把握“依法”的含義,不僅要依照法定程序,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而且要依照法律及法律條文所蘊含的法律原則與理念。

     “通知”除了在法律上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外,對行政管理對象的廣泛性、複雜性、不可預見性等認識不夠、準備不足也是個中原因。行政管理的這一特性決定了行政機關在制定規範性文件時,要盡可能對各種情況進行估計,提高規範性文件的前贍性與科學性,否則難免會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陷入被動。

     公安交管部門對現行的“九二”式機動車號牌進行改革是眾望所歸。新號牌容量大,既能滿足機動車快速增長的需要,又為車主提供了很大的自主選擇空間。“個性化”車牌的推出,對長期以來在“格式化”生活中沉悶已久的中國人來説,的確是一件稱心如意的快事,同時,個性化車牌的推出也削平了由特權導致的“數字鴻溝”,解決了多年來百姓痛恨的“車牌腐敗”問題。所以,從行政管理的現實出發,新號牌的改革措施的推行是必然的,目前的暫停發放也是暫時的。相信經過吸取此次新車牌試點工作的經驗教訓後,一個更加完善的規則將會重新出臺,“車民”們仍會擁有自己最心儀的“個性化”車牌。 (楊悅新)



責編:趙瑋寧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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