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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險元月實施:醫療糾紛不可再"私了"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05日 10:34)

  人民日報消息:從元月起,北京將全面實施醫療責任保險,1254家公立醫療機構統一進入保險合同期。醫療責任保險究竟會給患者、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帶來什麼?記者就此專訪北京市衛生局副局長鄧小虹

  醫療責任險不僅限于醫療事故

  記者:推行醫療責任保險是否有必要?

  鄧小虹:主要是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據不完全統計,北京市2003年共發生醫療糾紛8000余起,賠償金額達5000萬元,佔醫療機構業務總支出的1%—2%,最高的單起案件賠償數額達130萬元。隨著醫療糾紛日益增多,越來越多的醫生不得不採取防衛性醫療行為,不敢施行新的手術或突破性治療方案,導致患者利益受損。特別是對於急重症、高風險的病例救治,如醫生採取消極保護行為,往往耽誤最佳搶救時機,使搶救成功率大大降低,而推行醫療責任保險有利於減輕醫院和醫務人員的負擔和壓力,保障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投保醫療責任險的醫院發生醫療事故時,保險公司將為患者損失“買單”。

  記者: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僅僅限于醫療事故嗎?

  鄧小虹:據初步統計,醫療事故只佔醫療糾紛的20%左右。如果醫療責任保險僅限于醫療事故,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醫療責任保險是負責賠償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中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應承擔的一切賠償責任,除醫療事故外,如在服務態度、醫院管理或醫療質量方面産生糾紛,患者也可以要求賠償。

  醫療糾紛不再“私了”

  記者:醫院和醫生每年交一筆錢上醫療責任保險,到底值不值?

  鄧小虹:近年來,醫療糾紛及賠償金額呈上升趨勢。醫療責任保險是分擔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醫療過失糾紛處理與賠償風險的一種社會承擔機制。如北京一家鄉鎮衛生院在為一兒童注射麻風疫苗後不久,孩子出現了發燒等症狀,隨後發生神經系統疾病,於是家長把衛生院告上法庭。儘管注射疫苗與神經系統疾病之間並沒有明顯關係,但法院判決衛生院賠償34萬元。這筆數額巨大的賠償對於衛生院來説無異於滅頂之災。如果有了醫療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就會為醫院和醫生承擔相應風險。

  記者:過去,患者和醫院發生醫療糾紛後,主要有三種解決途徑:一是和醫院“私了”;二是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三是到法院起訴。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後,醫患糾紛的處理有些什麼變化?

  鄧小虹:最大的變化就是,醫院和患者“私了”糾紛的現象不會發生了。當發生醫療糾紛後,保險公司委託的醫療糾紛調解處理機構就會出面,協調醫患矛盾。該機構既是醫患雙方的橋梁和紐帶,又是化解醫療糾紛的“緩衝帶”,是把醫務人員從醫療糾紛困擾中解脫出來的關鍵環節。社會上會逐漸形成“出了糾紛不找醫院,而找保險公司及其調解處理機構”的良性運轉機制。

  醫療責任險推廣有點難

  記者:北京市自1998年就開始進行醫療責任保險,是全國最早開展醫療責任保險的城市之一,但為何卻遲遲難以推開?

  鄧小虹:主要是因為沒有以政府統保的方式來推行。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院數量很少,目前只有18家醫療機構參保,其中三級醫院9家、二級醫院8家、美容診所1家。而開設此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只有兩家。由於沒有“大數法則”保障,加上風險太大,醫療責任保險“叫好不叫座”,瀕臨夭折。這次全市將採取招標形式,選擇兩家承保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必須堅持微利原則,醫療機構可以選擇其中任何一家。

  記者:政府強制性推行醫療責任保險,是否有濫用行政權力之嫌?

  鄧小虹:的確有人提出不能強行要求醫院加入商業保險。但現實急需以醫療責任保險來緩解醫患矛盾。政府通過規範性文件統一組織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是因為該保險與公眾生命健康權益密切相關。醫療行業投保人越多,對患者的賠償就越能得到保障;同時也有利於政府對國有醫療機構的監管,避免發生醫療糾紛後國有資産流失。事實上,國際上早已把醫療責任保險作為法定保險制度普遍實行。在美國等發達國家,所有執業醫師必須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每名醫師每年支付的保險費用為其年收入的10%左右。

  醫療責任險考驗醫務人員

  記者:醫務人員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後,是否會降低責任心?

  鄧小虹:不會。因為醫療責任保險由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共同繳納,而保費設計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年度發生保險事故多,次年就增加保費;事故少,就降低保費。醫生一旦發生醫療事故,不僅經濟上受損失,其聲譽、晉級、評優等也會受到影響。投保不會影響醫務人員的責任心,而是為其提供了更好的執業保障。

  記者:保費是否與風險程度挂鉤?

  鄧小虹:醫療機構按照床位數分成不同檔次,在同一賠償限額內,繳納保費不同。醫務人員保險費率依照其所在醫療機構的級別、科室、職業、職稱的風險大小不同,按照差異化原則設計,即高風險高保費、低風險低保費。醫療責任保險體現風險防範的原則,如果某單位當年出現糾紛數量少,賠償數額低,第二年就可以降低保費;如果醫療過失多,賠償數額高,則增加保費。

  鏈結:

  根據北京市衛生局出臺的《北京市實施醫療責任保險的意見》,從今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國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全市1254家國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10萬多名臨床醫護人員將全面進入保險合同期。中國人保以90%的份額成為北京市醫療責任險的首席承保人。

  按照北京市衛生局的規定,醫療糾紛調解處理機構是經保險公司委託的社團組織或者社會仲介機構,應當配備有相應的臨床醫學、藥學、衛生法學和保險等專業人員,專門從事醫療糾紛調解處理工作,對醫療糾紛調解處理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記者 白劍峰)

責編:回春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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