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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28年前"古老"法規要暫行多久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3月13日 14:30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全國政協委員王翔在向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提出的一條建議中説:依照鐵道部28年前的法規,穿越鐵路被火車撞死,一條人命賠償300元。在以人為本的今天,這一現象實在難以讓人理解。王翔委員的建議,道出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此類“暫行”多年、早已時過境遷的法律法規應“提速”修改。(《北京青年報》3月13日)

  顯然,在市場經濟日漸步入正軌和人民生活和消費水平逐步提高的今天,鐵路部門仍沿用28年前的“老皇曆”——《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僅給予傷者一次性困難補助金300元,已“相當”不合時宜。這不僅不能體現對死傷者生命權的尊重,更容易引起社會爭端和矛盾。

  所謂暫行規定,從字面上理解,是指短時間實行的法令規章。換言之,是囿于某種條件限制,在某個特定階段或時期,不宜制定正式法規來管理某項社會經濟活動,而以暫行法規代之。如此説來,如果條件一旦發生成變化和成熟,就理應立即修改或廢除暫行規定和條例。否則的話,暫行法規和條例就等同正式法律法規了。所以,暫行也應有一定“有效期”,時間不能過於長久。

  可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暫行規定常常一旦暫行就沒完沒了,暫行實則演變成“長期執行”。比如説,我們應對高溫的法規仍舊是47年前的;暫住證的法律依據仍然是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事關人民身體健康的獸醫衛生檢驗規則也是50年前的;投機倒把暫行條例是1987年制定的,距今都20年了;有的地方豬肉瘦肉精檢測還在沿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的標準;就連生活飲用水標準也都20年不變了……

  戰國著名法學家韓非子有句至理名言:法與時轉則治,法與時宜則有功。就是説,法制要與隨社會發展而變通,天下則是平穩有序;法制與社會發展相適宜,法制才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很明顯,這些“老掉牙”一成不變的暫行規定,已成為實現公平正義和促進社會和諧的“絆腳石”。

  在筆者看來,暫行規定之所以一暫數十年,甚至長達50年,究其原因,一方面相關職能部門的不作為。縱觀這些暫行辦法和規定,大多數是相關主管部門的部委制訂。比如説,目前執行的火車賠償標準是鐵道部制定的。按照我國的立法慣例,像這樣的“暫行規定”草案起草和提交審議,包括修改、廢止和制定新的規定,皆由鐵道部來獨立完成“作業”。這表明,暫行條例和規定變成“老古董”的根源是,相關職能部門對其長期“充耳不聞”,不能隨著社會發展而與時俱進,存在著嚴重的行政偷懶和立法惰性的傾向。

  與此同時,一些部門長期對暫行規定和條例“睜只眼,閉只眼”,很可能是利益驅動使然。試想,火車撞死一個鮮活的生命,只需用區區300元,就算了事。像這樣有利於小團體利益的暫行規定和條例,這些部門又何來動力來修改或廢止呢?況且,就目前而言,對這種行政不作為,國家還尚沒有問責的先例,如此以來,屢屢出現暫行規定“一暫數年”的咄咄怪事,也在情理之中。

  因此,要想徹底根除這些不合時宜的暫行規定和辦法,一方面,國家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暫行規定進行一次“大掃除”,對過時的暫行規定要立即取消,或制定出修改時間表;另一方面,對那些怠于立法或修法的行為進行積極問責,唯此,“古老”的暫行法規才會在公眾的視野中永遠消失。(作者:吳睿鶇)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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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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