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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房地産秘密是難解的套?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2月06日 10:48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判決王府井商業廣場業主勝訴,理由是沒有哪個部門規定應由買房人交納“燃氣開通費”這筆費用;雨花區法院卻判決“燃氣開通費”由業主負擔,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中有約定。天心區法院依據的是政策規定,雨花區法院依據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究竟孰是孰非?(2006年12月5日星期二《新華網》房地産業還有多少秘密需要揭開?)


  讀到這篇新華時評時,才知道房地産商們是如何保守商業秘密的,購房戶是怎麼稀裏糊塗地被這“合理合法”的外衣所“罩住”的;才知道房地産商們是如何爆發的。


  從評論中獲悉,兩家法院判決的同一案例,居然採用的“標準”竟會是不一樣,按理説,這符合常理。對政策法規理解認識的不同,其執行的尺度肯定不一樣。但是,一家法院是按政策判決的,另一家法院卻依照買賣合同判決的。於是,筆者有些不明白,政策與合同有區別?買賣合同有超出政策的權限,政策又是什麼樣的政策?


  就“燃氣開通費”一事而言,筆者認為,房地産商向購房者多收了“額”外的錢,購房者是在不明白真相的情況,稀裏糊塗的多交了這筆費用,而這筆費用只能是裝進了房地産商的腰包,也就是説所謂的“邊際利潤”吧。對於這樣的“利潤”房地産商無論如何也不會告訴購房者的,並有充分的理由對購房者進行“搪塞”,屬於什麼“商業秘密”不可公開。


  商業秘密不能公開,屬於法律保護,這一點不用質疑。但是鑽法律的空子,進行商業欺詐,讓購房者不明白消費,法律沒有如此規定吧?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商業秘密,是不侵犯對方利益而設定的。像“燃氣開通費”明顯地帶有欺詐行為,法律如何予以保護?保護欺詐行為其不是對法律的褻瀆?保護這樣的商業秘密,其不是對公平、公正的“戲弄”?


  現在,這層“窗戶”紙被捅破了,真相告白于天下,人們就會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正如,新華時評裏説的,這些“商業秘密”被揭開之日,或許就是房地産秩序規範、交易公平之時。筆者認為,希望是這樣,讓公眾明明白白地去消費。當然,讓購房者明白消費除了購房者本人通過對信息的了解,需要有透明公開、公正的信息予以幫助,同樣也離不開政府的幫助,離不開對房地産市場的管理與監督。


  因此,只有同心合力,才能有效扼制所謂的“商業秘密”之欺詐行為,否則,不明白的消費肯定會繼續。(作者:沈宏勝)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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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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