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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原創] 公益訴訟有效規範公共權力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9月11日 15:13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第一個提起鐵路漲價公益訴訟的郝勁松,再次以在春運漲價程序上存在違法為由起訴鐵道部,並索賠0.5元。此外,北京鐵路局也被郝勁松以“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名同案件起訴。前天,北京市一中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郝勁松稱,2006年1月21日,他購買了當日從北京南站開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火車票,發現票價由以前的1.5元漲到了2元。經詢問售票員,得知火車票漲價依據的是鐵道部制定的關於《2006年春運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通知》。郝勁松認為,火車票價格屬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和重要的公益服務價格,應由政府定價,而政府定價也應經過聽證程序。而且依照《鐵路法》第25條的規定,火車票價格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郝勁松認為,此次鐵道部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調價,且未經過聽證會,屬於違法行為,因此起訴被告以及第三人,請求法院認定被告制定《2006年春運部分旅客列車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通知》違法,並提出判令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0.5元。目前法院已將郝勁松的起訴狀送達給了鐵道部及第三人北京鐵路局。

  進行這類公益訴訟的人多起來了。在這種訴訟中,原告是無利可圖的,索賠都是象徵性的,索賠1元,索賠0.5元,等等,而訴訟成本卻遠遠高於索賠金額。但其意義卻非比一般。這種訴訟的意義不在於官司勝訴還是敗訴,而是訴訟本身。它至少讓官員們明白,依法治國不是空洞的口號,官員手中的權力不能夠隨心所欲。任何權力都是要受監督的。法院判決的結果是另一回事,但至少,官員們應該明白,百姓有這個提出異議的權力,有要求他們答覆的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于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訴訟俗稱為“民告官”,是為了“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而制定。這給了民眾一個監督公共權力的法律武器。但《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説,提起訴訟的必須是“相關人”,必須是利益受到損害的人,而進行行政公益訴訟的人,往往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直接相關人,他們提起的行政訴訟每每被法院駁回。

  但行政公益訴訟越來越受到關注,已有突破法院框框的趨勢。據介紹,行政公益訴訟具有三個特點:其一,原告與被訴的行政行為並不以有利害關係為限。其二,被訴的對像是行政行為。其三,被訴的行政行為損害或則威脅到的是公共利益。所幸的是,郝勁松在起訴鐵道部春運漲價程序上存在違法的官司中,自己也是乘客,當然是“相關人”了,因此法院很順當地受理了。

  我認為,公益訴訟是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批評的最快捷、最直接了當的辦法。假如沒有這一法律武器,郝勁松要想對春運漲價表示不滿意,無非是上訪和投訴媒體兩條路。投訴媒體的結果怎麼樣不必多講,媒體上對春運漲價的批評文章刊載得多了,讀者們也看得多了。根本就沒有用。上訪呢?人家可以理你,也可以不理你。多數情況下不會不理,給你一個“已經轉給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是常見的結果。可是,有用嗎?有時候甚至根本就不答理,連“已經轉給有關部門研究解決”這種官話十足的回復都不給你。你又能怎麼樣?

  行政訴訟,能夠有效治理官僚機構的“不答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看你還官僚不官僚?看你還敢不敢來個“不答理”?法律的威嚴就在這裡,法律的力量就在這裡。

  監督公共權力,規範公共權力,可以有多種渠道和辦法。而公益行政訴訟,是其中非常有效而快捷的辦法。它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證。我對郝勁松這樣不計個人得失的、熱衷於公益訴訟的前衛人士表示由衷的敬意。幾年來發生的公益訴訟案,有些勝訴了,有些則以“不予受理”而不了了之。但提起公益訴訟的人卻有有增多的趨勢。我認為應該充分肯定其積極意義,這表明有責任感的公民在增多,現代意識日益深入人心,這是值得高興的事。 (作者:華瑩山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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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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