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近日發佈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中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該條文被廣泛解讀為“流動商販即將合法化”,並由此引發熱議。28日,和《條例》密切相關的城管部門作出集體回應,稱“流動商販合法化”係誤讀。 此次城管部門的集體回應是由全國100多名城管執法局長做出的,除認為《條例》被誤讀外,他們還認為“遊商問題不能工商收費發照而讓城管揹黑鍋”,並對《條例》提出5條修改意見。 流動商販可以申領執照,城管部門反應激烈,應在意料之中,因為遊商合法化,即意味著城管終將失去存在的理由。長期以來城管與小販之間的水火不容以及因此激發的社會矛盾,其根本的解決之路,惟有遊商合法化,劃定區域和時段由遊商經營,是解決城市管理與底層生存矛盾的唯一辦法。而城管部門從本質上來講就是一個解決城市管理所産生的問題的過渡性臨時機構,當遊商合法化以後,遊商的主管部門將變成工商部門,城管部門的職能因此也就自然消失。 當然,上述分析是基於遊商申領執照完全正常進行的情況之上。如若工商部門真如不少人擔心的那樣只管收費而不管管理,那麼,矛盾不僅不會因為“合法化”而得到解決,反而會更加激化。因為辦理執照便意味著身份的合法化,那麼城管在管理的時候就難以找到執法依據,而本就與城管長期對立的遊商,也就更加不會配合城管的管理,新的、更激烈的矛盾也會因此而生。 因此,《條例》新規雖然很人性化,但不宜倉促實行。遊商合法化並不等同於不要城市管理,也不等同於遊商可以隨意擺攤,《條例》也有提到,遊商“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所以當地政府和工商部門必須要做好《條例》執行前的準備工作,應該劃定好區域或者選好集中經營地點以後,再開始向遊商發放執照。 實際上,對遊商進行管理是城市化進程的必要成本。城市發展的同時,大量流動人口流入,社會底層人群的數量增加都是必然的結果,但如何解決好底層人群的吃飯問題,卻是政府在享受城市化發展和GDP快速增長成果中所必須付出的成本。城管部門的成立,正是政府付出的成本,但城管部門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時候,那麼,就必須要考慮政府的成本是否付出太低,是不是該換城管以外的其他辦法來解決問題了。 劃定區域和選擇固定地點為遊商提供經營場地,是不少國家解決城市發展與底層人群生存問題的成功之路。此次遊商申領執照,不希望政府的目的是向底層弱勢人群榨取稅收。《條例》新規的出臺,政府應該做的,也不只是發佈條文,而把矛盾一推了事,讓公眾看到的是工商與城管部門的利益博弈。如同高房價問題,政府因為土地轉讓和GDP高速增長成為獲利方,但卻將責任全推給了開發商,讓購房者與開發商吵得冤冤不解、勢如水火,政府卻能夠輕鬆地脫身而出。 公眾希望看到的是政府能夠承擔起自己的責任,著實為城市管理和底層人群生存著想,舍得拿出資金和讓出利益,付出必要的成本,在城市市區選擇固定場所和劃分區域讓遊商經營,徹底解決長期以來遊商與城管的矛盾,構建社會的真正和諧。
責編:趙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