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3月01日 12:40 來源:
直轄市及其區縣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直轄市及其區縣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有:
(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佈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三)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對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聽取和審查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五)選舉和罷免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選舉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産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産,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种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