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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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建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應體現國家産業政策
2006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第483號令,公佈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提高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幅度,明確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新條例的出臺,有利於統一稅制,公平稅負、拓寬稅基,貫徹落實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但是新條例實施一年來,也反映出一些新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點:
1、 新條例對各類企業同等對待,不利於發揮稅收的産業調節作用,從稅收職能來看,調節經濟是其重要方面,新條例出臺的主要目的是要抑制投資過熱,促進合理開發利用土地,經濟要發展,土地的開發和利用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土地的開發和利用要符合國家的産業政策,城鎮土地使用稅作為我國目前在土地保有環節徵收的唯一稅種,必須體現稅收的産業調節作用,各類企業同一個標準是不合理的;
2、 國務院授權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條例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稅額幅度,實際執行過程中地級市尤其是縣級城市為了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稅額標準往往定得過高,而且土地等級分級太少,很多地方確定的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超出當地農業用地收益的5倍多,這樣就過分增加了企業負擔,也是不合理的。
建議:
1、實行有區別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在目前的基礎上適當降低國家鼓勵發展的産業,如高新技術企業,節能減排企業的稅額標準,可恢復到新條例實施前的稅負水平;適當提高國家限制發展的産業的稅額標準。
2、對節能減排設施、企業職工生活設施等用地,如職工宿舍、醫院、文化體育、體幼兒園等非營利性用地要實行減免。
3、國務院對各地稅額標準進行清查,適當降低市、縣級城市用地稅額標準,土地等級可根據情況多分幾級,使其和當地農業收益成適當比例。
來源:CCTV.COM
責編:馬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