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辦單位
國家體育總局體操運動管理中心
中央電視臺體育節目中心
中國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中國健美操協會
二、承辦單位
中視體育推廣有限公司
三、協辦單位
北京、上海、河南、湖北、四川、廣東六省市體育局健美操主管部門。
北京、上海、河南、湖北、四川、廣東六省市電視臺。
北京、上海、河南、湖北、四川、廣東六省市中國移動分公司。
北京、上海、河南、湖北、四川、廣東六省市分賽區大學。
四、比賽時間、地點
(一)分賽區: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分別在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河南省、廣東省、四川省舉行;
(二)總決賽:2008年2月10至13日在北京舉行。
五、競賽項目
1、集體Dancer(3─7人,性別不限)
2、集體Breaking(3─7人,性別不限)
3、男子單人Dancer
4、男子單人Breaking
5、女子單人
6、鬥舞(BATTLE 3─5人團體)
7、鬥舞(BATTLE 1對1)
8、健身街舞 (5─8人、性別不限)
六、參賽資格
(一)參賽年齡:不限。
(二)參加單位及人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育局、各行業體協、各大專院校、各健身俱樂部、各專業舞團等及社會各界街舞愛好者。
七、競賽辦法
分賽區比賽:
(一)在北京等6省市分別舉行,全國各地的選手可自願選擇分賽區,但每個參賽選手只能選擇一個分賽區,如有重復參賽,取消分賽區比賽成績及參加總決賽資格。
(二)分賽區比賽分為預賽和決賽,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對分賽區決賽進行錄播。
(三)各分賽區根據大會組委會確定的時間及競賽規程、評分規則組織比賽,各分賽區選拔出各單項冠、亞軍參加總決賽。
(四)獲得2005年全國街舞電視大賽總決賽各項冠軍的選手可以不參加分賽區比賽,直接進入總決賽。
(五)各分賽區在比賽開始前一個月將競賽安排、組委會及裁判組成名單報全國組委會備案。
(六)各分賽區在比賽後一週內將參加總決賽名單報全國組委會。
總決賽:
(一)2008年2月10日至13日在北京舉行,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對決賽進行四場現場直播。
(二)比賽採用中國健美操協會審定的《全國街舞比賽評分規則》。
(三)成套動作時間:健身街舞2分30秒─3分;流行街舞單人項目2分─2分30秒;集體項目4分─4分30秒;鬥舞3─6分;
八、錄取名次與獎勵
(一)分賽區前三名頒發獎盃、獎品、證書。第四─六名頒發獎品、證書。
(二)總決賽各項冠、亞、季軍分別頒發獎金、獎盃、獎品、證書;第四至第六名頒發獎牌(匾)、證書;其餘均為優勝獎,頒發證書。
(三)獎金:
1、集體Dancer 冠軍1.5萬元、亞軍1萬元、季軍0.8萬元
2、集體Breaking 冠軍1.5萬元、亞軍1萬元、季軍0.8萬元
3、男子單人Dancer 冠軍1萬元、亞軍0.8萬元、季軍0.5萬元
4、男子單人Breaking冠軍1萬元、亞軍0.8萬元、季軍0.5萬元
5、女子單人 冠軍1萬元、亞軍0.8萬元、季軍0.5萬元
6、鬥舞(3─5人) 冠軍1萬元、亞軍0.8萬元、季軍0.5萬元
7、鬥舞(1對1) 冠軍1萬元、亞軍0.8萬元、季軍0.5萬元
8、健身街舞 冠軍1萬元、亞軍0.8萬元、季軍0.5萬元
(四)團體獎:
總決賽設分賽區代表團團體獎,冠、亞、季軍分別頒發獎盃、證書;第四至第十名頒發獎牌(匾)、證書。
成績計算:參加總決賽的各分賽區代表團以6項最好成績之和為團體獎成績。
(五)特別獎:
總決賽設M─ZONE最佳人氣獎1名,頒發獎盃、獎品、證書;
流行街舞組錄取:最佳表演獎1名
最佳編排獎1名
最佳配樂獎1名
最佳配合獎1名
健身街舞組錄取:最佳表演獎1名
最佳編排獎1名
頒發獎盃、證書。
(六)優秀組織獎:
授給圓滿完成分賽區比賽任務的分賽區主辦單位,頒發獎牌(匾)。
九、報名及報到
(一) 報名:
1、分賽區:參賽選手自願選擇分賽區,請填寫統一報名錶(見附件)于各分賽區比賽開始前20天提交到各分賽區指定報名郵箱。各分賽區報名聯絡電話另行通知。
2、參加第1─7項比賽的選手可以兼項,但不能兼參加第8項健身街舞比賽。
3、總決賽:各分賽區在比賽結束後一週內將參加總決賽報名錶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分別報國家體育總局體操運動管理中心和承辦單位,並將電子版發到大賽組委會指定電子郵箱(詳見補充通知)。
(二)報到:各分賽區報到見分賽區通知,總決賽報到另見補充通知。
十、經費:
(一)全國組委會統一撥付各分賽區競賽經費。
(二)分賽區參賽選手差旅費、食宿費自理。
(三)參加總決賽選手來京差旅自行負擔,組委會負責所有參加總決賽選手在京食宿、交通及回程差旅費。
十一、保險:
所有參加總決賽選手在參賽期間的“意外傷害保險”均由組委會負責辦理。
十二、裁判員與仲裁委員會:
(一)分賽區裁判員由分賽區組委會選派,並報組委會備案。
(二)總決賽裁判員由中國健美操協會選派,仲裁委員會組成和職責範圍按《仲裁委員會條例》規定執行。
十三、其它:
(一)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二)本規程解釋權屬國家體育總局體操運動管理中心。
責編:左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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