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行政案件可以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
CCTV.com消息(午夜新聞):人們習慣上把行政審判案件稱之為“民告官”,從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各級法院共受理一審“民告官”行政案件470000多件,勝訴率接近30%。為保證這種“民告官”的案件公正審理,最高人民法院16號出臺了兩部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行政案件的審理可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 首先,這部司法解釋針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作出具體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奚曉明:“對於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産物權登記的案件除外),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複雜案件,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理。” 另外,對於其他行政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起訴、基層人民法院的報請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以職權提級管轄或指定管轄。指定管轄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指定管轄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 趙大光:“在這種情況下,對管轄提出異議的(一般)不是原告,而是被告的行政機關,所以我們沒有賦予這方面的上訴權,只有一種情況可以例外,在指定管轄的時候,如果被指定管轄的法院比較遠,就要徵求一下原告的意見,如果原告不同意的話。我們也會尊重原告的意見,主要的精神是保護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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