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翀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日前結束了對證券法修訂案草案、公司法修訂案草案的分組審議工作。參加審議的人士認為,證監會發審委的功能界定應更明晰。對公司法修訂案保留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出席會議人員尚存不同意見。
全國人大代表江必新指出,證券法修訂案草案第22條第1款新增加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的內容,對於股票發行,發審委承擔審核職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承擔核準職能,二者的關係如何協調,後者是否可以否定前者,應該進一步明確。此外,在責任歸屬方面,如果通過審核和核準的股票出現問題,到底應該追究哪一方的責任,也不明確。
全國人大代表南順姬稱,股票發行審核權應下放到交易所,同時強化保薦人責任,證監會則保留監督和處罰的權力。南順姬認為,該條第2款對發審委組成辦法的規定,實踐證明很難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求。
鄭功成委員表示,上市公司質量問題損害了整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育,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劣質公司上市問題,應更明確證監會、證監會發審委和證交所的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李秉記認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需要國務院授權,應在法條中予以明確。
江必新同時建議,在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授權部門行政職權的同時,應給利害關係人提供有效的救濟途徑,比如,可將草案第235條規定修改為,"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編:劉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