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思危認為,證券法修訂應體現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和不斷創新兩條精神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説,證券法修訂應體現兩條精神:一是要採取各種措施提高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二要堅持結合國家的實際情況不斷創新。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日前對證券法、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成思危在審議過程中表示,應發揮資本市場扶優汰劣、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真正讓好的企業上市,讓差的企業退市。對於採取"留口子"的辦法解決衍生品、混業經營、信用交易等問題,建議在證券法中應當盡可能給予明確。
成思危表示,公司法修訂草案中,不再硬性規定公司必須設置獨立董事,但他個人主張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獨立董事,並明確獨立董事的職權和行使職權的程序,要完善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問題,以進一步保證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證券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呼聲高
參與審議的人大代表普遍認為,證券法修訂事關重大,應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馮淑萍説,證券法修訂應聽取廣大投資者、上市公司、仲介機構等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全國人大代表俞學鋒説,證券法修訂涉及面廣,公開徵求意見比小範圍的討論更好。他説,證券法修訂應充分吸收股權分置改革中的創新成果,這次改革中出現的很多做法已經突破了公司法和證券法的現有規定。證券法修訂應吸收上市公司重大改革工程中出現的各種好做法。
代表們還就各類具體問題提出了新的建議。全國人大常委劉振偉説,證券法中關於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應與民法通則銜接好,修訂草案中規定了法人和自然人的連帶賠償責任,但民法通則中的相關規定則只涉及到法人,是否需要作立法解釋值得探討。此外,證券犯罪等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內容,建議與刑法的罪名銜接起來。馮淑萍説,修訂草案第101條將證券交易所性質定義為"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這種定位在人事、財務方面與實際操作中不完全相符。交易所到底應該按照行政職能還是民事規則實行職能,也需要仔細斟酌。全國人大常委蔣樹聲説,應進一步強化市場化定位,簡化證券發行和交易環節,並進一步推進監管體制改革。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之間的職能邊界應在修訂草案中體現得更加明確。全國人大代表王英偉説,應在證券法中進一步明確保薦人的責任,才能讓公眾安心投資。全國人大常委賀一誠説,證券公司進入市場的門檻應進一步提高,建議設立數額較大的保證金,保證發生風險時作為賠償的基礎資金。全國人大常委湯洪高也表示,建議把證券公司成立的註冊資本門檻抬高。
公司法修訂:三大問題爭議多
在公司法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公司對外投資比例、"一人公司"、公司發起人數限製成為代表們關注的焦點。
對於公司對外投資比例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任玉奇説,原規定"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産的50%"比較合適,草案中不超過凈資産70%的限制比例過高,可能會導致社會資本虛增現象。全國人大常委蔣祝平説,凈資産是一個動態的變量,依此作為判斷公司對外投資的標準,缺乏可操作性,這種限制性規定束縛公司的投資自由,不利於公司資本的優化配置。
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來自香港的全國人大代表王英偉説,很多經驗證明,一人公司的運作要到商業運行規範和個人誠信達到一定的程度才可放開,一人有限公司實際上沒有有效辦法可以監管,香港法律規定至少兩人方可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任玉奇説,設立一人公司的時機尚不成熟,建議先允許法人可以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待市場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後再實行。劉振偉説,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加入信用方面的限制條款,禁止有不良徵信記錄的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全國人大常委賀一誠説,現在成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危險性很大,建議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只規定可成立一人責任公司。
此外,代表們認為,公司發起人數限制規定應予以放寬。全國人大代表常厚春認為,人數規定限制了國企改革過程中全體職工持股的開展,如果人數規定過嚴,容易造成代持股、捆綁股東等情況,職工利益難以得到保證。任玉奇説,國企特別是大中型國企改革中,職工置換身份的資金往往是以股權代替,規定發起人數限制,將使一個股東受多個股東的委託行使權利,這變相剝削了職工作為股東的正當權利。
此外,代表們還就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貨幣出資額是否應由限制,股東是否有權查閱或者複製有限責任公司有關文件等具體問題進行了審議。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已於28日閉幕
責編:劉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