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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修改確立三大原則 出臺須經三審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21日 09:23)

  張偉霖 董硯龍

  歷經近兩年的起草,備受矚目的《證券法》修改草案(下稱“草案”)即將於本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但由於修改須經三審通過,《證券法》的正式出臺尚須時日。

  另據記者了解,“草案”已經確立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對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的監管、為制度創新和産品創新提供發展空間的三大主要方向,從而有望為中國股市的長期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擴大民事賠償範圍

  據悉,“草案”中就已有多處突出“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具體做法上,重點在於增加有關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保護以及有關民事賠償方面的條款。

  如明確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屬於客戶,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歸入其固有資産”。“草案”中還規定了“嚴禁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證券公司破産或清算時,客戶交易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産財産或清算財産,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不得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封查、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

  同時“草案”擴大了民事賠償制度的範圍。除現有的虛假陳述外,還將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欺詐客戶、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等行為列入其中。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李曙光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修改稿”中增加證券交易的民事賠償責任尤其重要,因為目前的《證券法》在這方面的規定就很不完善。

  李曙光教授介紹説:“2002年年底和2003年,最高法院分別做了兩個司法解釋,對虛假陳述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民事賠償。而《證券法》對內幕交易只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卻沒有民事賠償責任。所以,《證券法》的修改將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增加民事責任,在法律上保障股民的權利。”

  增加監管部門權限

  除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加強和完善對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的監管”也是此次“草案”的一大亮點。

  據了解,此次《證券法》的修改將建議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如不但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確保其提供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否則,“將與發行人的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截至目前,在新浪網上所做的“最希望看到的修改意見”調查中,“嚴懲上市公司造假”一項以佔總投票比例的74.51%。有關業內專家認為,這正反映了中小投資者對目前愈演愈烈的控股股東利用虛假財務報表、掏空上市公司等“報表重組”等惡劣行徑極度憤恨。

  另外,“草案”還對加強對證券公司監管,嚴格證券公司的市場準入標準、增加對證券公司託管和接管等作出了規定。如修改草案中建議增加監管部門的權限,規定證監會可以對證券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暫停直接負責人履行職務,或要求上述機構限期解除其職務;逾期未改的,可以暫停或取消其證券業務”。

  掃除做空機制障礙

  前期統一指數的推出,已經為股指期貨和做空機制的推出做了注腳。然而,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推出做空機制尚存法律障礙:現行的《證券法》第35條規定了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而這顯然有悖於此次“為産品創新提供發展的空間”的原則。

  在採訪中記者了解到,由於有觀點認為股指期貨負面效應很大,因此相對於上述兩大原則,業內對於這方面的修改還存在爭議。但是目前多數業內專家認為,《證券法》的修改將會為股指期貨期權等新産品、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等新業務的推出創造條件,併為金融混業或綜合經營預留空間。

  據相關人士透露,在《證券法》的修改中,“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的規定很可能被刪去。李曙光教授在接受採訪時也認為,修改後的《證券法》當中,明確股指期貨與作空機制的可能性很大。“畢竟立法需要一個長遠的眼光,必須為其留出空間”。同時,李曙光教授還表示,金融混業經營是個必然趨勢,修改後《證券法》在此條款上肯定也會有所鬆動。

  事實上,國內金融業對混業經營早已有所嘗試。在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團的出現後,實際上就間接實踐了混業經營。而在今年4月6日央行又正式公佈工行、建行和交行為首批直接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造成混業經營的既定事實。此次《證券法》的修改,很可能就此為其正名。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編:劉科研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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