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為何出臺新股發行“詢價制”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01日 10:21
中國青年報:中國證監會在其公佈的《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中表示,在境外成熟資本市場,新股發行價格通常是通過向機構投資者詢價形成。
理由是,機構投資者擁有一批專業的投資研究和分析人員,能夠對發行人銷售的股票提出反映市場需求的報價,其報價對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有著較強的約束作用。
我國證券市場建立時間短,機構投資者隊伍需要一段時間的培育和形成。同時市場上長期以來存在申購新股無風險的狀況,導致絕大多數新股發行都能獲得較高的超額認購,市場對發行人約束作用不強。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已發生明顯變化。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實力顯著增加,機構投資者的定價分析能力和參與確定新股發行價格的意願不斷增強,在市場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因此,證監會認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引入向機構投資者詢價機制的條件基本成熟。
《通知》(徵求意見稿)與現行相關規定相比,主要有三大變化:
一是規定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應採用向機構投資者累計投標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同時規定了全額繳款、同比例配售、申購及配售情況公告、獲配股票鎖定期等四項主要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是為了促使參與詢價的機構理性報價和加強市場對詢價過程的監督。
二是規定以新股發行後的總股本作為計算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的依據。主要是為了與投資者判斷二級市場股票投資價值時採用的每股收益和發行市盈率計算依據一致,方便投資者對一二級市場的股票價格進行綜合比較。
三是規定披露發行市盈率時所使用的每股收益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影響。主要是為了突出發行人主營業務創造價值和持續贏利的能力,便於投資者更好地判斷發行人的真實價值,防止通過非經常性損益調節利潤、影響發行價格。(記者 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