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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應有知情權(金達欣)
04月23日 14:32

  “知情權”是對國家重要決策、政府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生的與普通公民權力和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最早見於美國在1976年制定的《陽光下的政府法》。

  從我國目前而言,雖是人民當家做主,但知情權並非法律上的權利。因此,往往一些人以為信息公開是“權力”,而非份內之責。那麼,隱報、隱瞞也就談不上侵犯人民的知情權,至少從法律上不能這麼認為。

  實際上,信息公開,不僅是尊重人民群眾,而且是穩定社會、消除社會負面效應的良方。陽光下的操作,也是政務公開、顯示政府權威和自信力的表現。回想起98年抗洪,當時汛情天天公佈,人民與政府做好了同舟共濟的準備。尤其在荊州,政府將汛情明明白白地告訴群眾,群眾也理解政府,做好了讓洪水淹沒自己家園的準備。但在要分洪的最後一刻,政府還是保住了荊州,不分洪而取得了最後勝利。再如前不久發生在北大、清華校園的爆炸案,爆炸發生不久,政府通過主流媒體相繼播發相關消息,避免了流言造成的恐慌,體現了“讓人民知曉”的“透明化”領導藝術。

  人民有知情權應納入法律條款。法製作為人類創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在社會發展中越來越顯示出重要作用。在古希臘,亞裏士多德提出了“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思想。在中國古代,《管子》中也出現了“以法治國”一詞。然而中國經過了幾千年的封建統治,中國人的臣民意識和官本意識是根深蒂固的,它們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長期地影響現代人的政治心理和政治行為方式。因此,把人民有知情權納入法律條款中,使人民群眾在法律保障下真正當家作主,用法制代替人治,也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在這次抗擊非典中,黨中央一再強調,要如實向社會公佈疫情,不得緩報、瞞報、漏報,體現了對疫情的坦誠態度,也是事實上尊重人民的知情權,體現了對廣大人民群眾的極端負責精神,這是取得抗非典勝利的重要保證。

  非典己列入法定傳染病,推諉拒收非典病人要負法律責任。我以為,人民有知情權,也需要有法律加以確認,並通過法律實施。誰踐踏人民的知情權,就是違法,就追究其責。不然,無法可依,難免眉毛鬍子一把抓,責任不明,又只有人治了。而人治,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也有悖社會主義的政治文明。

  人民應有知情權。


責編:揚國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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