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包括:
(1)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在保持林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進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落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种經營形式並存的集體林經營機制,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實到戶、聯戶或其他經營主體。
(2)開展林權登記,發換林權證。對改革範圍的集體林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查圖核證。對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一經明晰,及時開展林權換證登記,發換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對圖證不符,但能通過林權調解,理順關係的及時登記換證,對調處不順的待調處無爭議後再進行換證登記。
(3)規範流轉機制。遵循林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相分離的原則,在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建立規範的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有序流轉機制。
(4)創新林業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通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建立“穩住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開人工林”的運行機制,實現“還山於民、還權於民、還利於民”的目標,調動全民愛林護林育林營林的積極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務體系、保護體系、管理體系、産業體系和合作體系,創建一批現代林業經濟組織,逐步實現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全面提升林業管理水平。
責編:肖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