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家庭承包經營:對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可按現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積,以戶為單位劃片承包經營,或自由組合聯戶承包經營。
(2)集體統一經營:對集體統一經營且群眾比較滿意的山林,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可以繼續實行集體統一經營。
(3)有償轉讓經營:將現有山林評估作價,通過公開招標租賃、拍賣等方式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內部自由組合,聯戶承包,或其它社會經營主體承包。轉讓費可採取一次清繳、分期繳付、按年計收等形式。
(4)股份合作制。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則,對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將現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給集體內部成員均等持有,明確經營主體,林木由持股者共同經營管理或委託管理,財務單獨核算,收益70%按股分配,30%用於林業發展和公益事業。股權持有者享有相應部分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允許繼承或流轉。
確定集體林權改革,必鬚根據群眾意願和林木收益情況依法確定,無論採用何種改革方式,都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並依法依規進行公示、完善或補簽林木、林地承包(流轉)合同,換發林權證書。
責編:肖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