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隨著非公有制林業的迅速發展,以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為核心內容的林權的保護日益成為包括林農在內的廣大林業建設主體關心的問題。只有林權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切實保護、其財産利益得到有效保障,林權的保護問題得到法律解決,各種社會力量才能更積極地投身林業建設,促進林業快速發展。
那麼如何保護自己的林權呢?國家通過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已為保護林權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支撐,只要林業建設主體正確運用這些法律武器就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林權。
我國《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這是我國林權法律保護的直接依據。現結合《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律適用原則,將我國林權保護法律制度簡述如下。
(1)林權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主動、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協商依法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及附圖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報所在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設立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統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備案。
(2)當事人經過協商不能達成協定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林權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處理。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並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林權爭議處理機構印章,同時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林權爭議經林權爭議處理機構調解未達成協定的,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應當製作處理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4)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向作出該處理決定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當事人擬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的行政決定提請行政訴訟的,應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只有在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林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得提起訴訟。
(7)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責編:肖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