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全球資訊榜):昨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正式授權發佈了,《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和今年5月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的通過稿有了一些變化。
勞資雙方均可按規定解除所有勞動合同、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是《勞動合同法》最被關注的內容。
徵求意見稿列出了14種情形,表明用人單位可在相關情形下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通過稿中,這個條款的適用對象不再局限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擴展為所有勞動合同,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此外,通過稿還增加了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如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報酬等。
此外,通過稿還對部分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對於違反規定不制定職工名單的企業,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違反勞務派遣相關規定的,將由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不超過5000元的罰款。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二者承擔連帶責任。
責編:陳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