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每週質量報告》2007年3月報道了河北省晉州市海龍棉織廠生産“毒毛巾”事件,後經相關部門檢驗,該廠毛巾雖然不合格,但並未含禁止使用的強致癌物質。海龍棉織廠隨後對央視提出侵害名譽權控告。近日,市一中院認定商品生産者應容忍社會公眾以及媒體對其作出的苛刻批評,終審駁回海龍棉織廠的侵害控告。(《京華時報》5月6日)
由於媒體並非偵查機關,對事實的認定和報道也不像司法機關那樣嚴格要求“證據確鑿充分、事實清楚且唯一”,因而新聞認定總與司法認定存在差距。以司法標準來衡諸新聞標準,是導致過往案例中媒體敗訴的主要原因之一。
這一個案經由媒體廣泛報道之後,將促進司法對新聞名譽侵權的重新審視。而必須指出的是,中國乃典型的制定法國家,判例並非法律淵源。北京市一中院這一頗具示範效應的個案判決,並不能讓其他法院在遇到新聞名譽侵權訴訟時自動傚法。因而,央視的勝訴僅僅意味著央視的勝利,而非媒體的勝利。其他媒體在其他法院遭遇名譽侵權之訴時,仍有可能面臨敗訴的結果。同時也必須注意到,央視的勝訴被很多人解讀為“強勢媒體VS弱勢企業”的勝訴,他們提出,假如類似案件中坐在原告席上的是某高官,或某個大型國有壟斷企業,強強相遇,法院是否依然能以“官員或商品生産者應容忍社會公眾以及媒體對其作出的苛刻批評”為由,判決媒體勝訴。
我們固然不能將此假設加之於北京市一中院,但于全國而言,卻有不少現成的例子。相似的如“富士康案”、近似的如彭水詩案、孟州詞案、五河短信誹謗案等等。這些案例中,有些弱勢的監督者甚至連法院的門都沒進去,就被當地司法機關先行處理了。對於那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機關而言,大抵此類所謂“實際惡意原則”,“應容忍公眾苛刻批評”,都還遠在皇城腳下吧!
責編:石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