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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與房款

 

CCTV.com  2007年10月22日 20:26  來源:CCTV.com  
     
    [內容速覽]只要一説房子,那就離不開業主和開發商了。福建省安溪縣的一批業主就把開發商給告了。有意思的是開發商又把業主給告了。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只要一説房子,那就離不開業主和開發商了。福建省安溪縣的一批業主就把開發商給告了。有意思的是開發商又把業主給告了。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馬宇馳是安溪縣的一名法律工作者,平日裏幫助別人打官司,提供法律援助,周圍的人都稱她為“馬律師”。而最近這位“律師”自己卻惹上了一場官司。事情要從2003年説起。當時馬宇馳一家準備買房,幾經比較,決定買下安溪縣鳳城鎮新安路邊上的聚賢樓A棟的一套商品房。

開發商先辦理房屋産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兩證辦好以後馬宇馳再交剩餘的房款。其中,合同的第五條還規定,如果馬宇馳在相關證件辦好後的30天內未將餘款全部付清,林曉東有權將房屋收回,而且不用退還已付的42000元。

馬宇馳按約交納了前期款項,經過一番裝修之後,一家人歡歡喜喜地搬進了新居。在新家居住了一年多之後,20053月,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都辦了下來。而馬宇馳這時卻拒絕支付餘下的房款。

據記者了解,馬宇馳購買的商品房,和我們平常所説的商品房不太一樣,因為這棟房子是由當地一處工廠的廠房改建而成的。所以當初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清楚地約定了房屋的有關證件手續辦好之後,買方要將餘款支付給開發商。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被人稱為“馬律師”的馬宇馳也十分清楚合同的法律效力。可她為什麼就不付錢呢?

馬宇馳認為自己暫時拒付房款,等你電梯的義務履行了我們同時可以結帳。

可所説的現金現在已經停止使用了,電梯間也已經成了堆放雜物的地方。那麼電梯和馬宇馳拒付房款又有什麼關係呢?聚賢樓共有AB兩棟,在看房的時候,經過比較,馬宇馳衝著電梯,相中了A棟並購買了A棟的房子,同時準備進行裝修。可是電梯卻遲遲沒有開通。於是他們去找了開發商,卻得到了這樣的答覆。説大家都在裝修,如果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很容易損壞掉,所以等大家裝修好了以後才給你們開。

到了2004點底,A棟的住戶大多裝修完畢,入住新居。馬宇馳心想這下應該可以用上電梯了吧。

直到20055月,在業主們的強烈要求下,開發商將電梯通電使用。馬宇馳這才第一次看到電梯的真面目。

電梯根本不能用,所有報廢電梯應該出現的故障它都有,什麼卡梯、滑梯、衝頂、蹲底,連警鈴都不響。好不容易盼來的電梯居然是這副模樣,馬宇馳又找到了開發商,開發商答應對電梯進行維修。修是修了,可是這電梯還是讓坐的人提心吊膽,而且電梯的情況卻不見好轉。這讓馬宇馳非常氣憤。

這電梯可以説是高層住宅用戶最親密的伴侶,就説爬樓梯可以健身,但是這年月住高層的有電梯可以不坐,但不能沒有電梯,有句廣告詞説的好:電梯給你的是上上下下的享受,而對馬宇馳和聚賢樓a棟的業主來説,卻遭遇了上上下下的煩惱。馬宇馳等許多業主當初就是衝著有電梯才做出了購房的選擇。

受電梯問題困擾的除了馬宇馳一家,聚賢樓A棟共11層的住戶也是深受其害。於是,馬宇馳等住戶找到開發商要求他兌現當初的承諾,開發商當初對購房者承諾,要給大家買一部新的,三菱牌的電梯。

可是在馬宇馳與林曉東簽定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只註明了電梯為A棟居民共有,電費及維護費平攤。在《承諾書》上也寫只寫明了將配備電梯專用的備用電源。並沒有提到更換新梯的事情。當時開發商只是和業主們在口頭上有更換新電梯的承諾。

如今,開發商不願意更換新電梯,舊梯修又修不好。於是,聚賢樓A棟的業主們向福建省特種設備監督檢測所申請對電梯進行安全性能檢測。2005103日,檢測結果出來了,結論是該電梯不符合安全標準,建議更換電梯。然而林曉東卻認為電梯交到他們手裏面時,泉州市質量監督局都有來,每年都有年檢的。後來他們不來打理,以後我們也就沒辦法,沒再管了。

現在電梯已經停用,居民上下樓就只能只靠步行,給他們的生活帶來很大不便。雖然馬宇馳的家只住在五樓,但是對她來説,電梯卻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因為她的婆婆要和她住在一起。如果沒有電梯,馬宇馳要每天攙著老人上下樓,這對於馬宇馳來説是個沉重的負擔。因為電梯停止使用,上下樓不方便,馬宇馳不得不把患病的婆婆送回到鄉下老家。

無奈之下要求更換電梯的馬宇馳等住戶斷然拒絕將購房餘款付給開發商。隨後,作為開發商股東之一的林曉東立即拿著當初雙方簽訂的合同,向馬宇馳討要房款。

在和開發商協商多次都沒有結果的情況下,200510月,聚賢樓A棟的31戶業主就電梯問題向安溪縣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福建省五洲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然而,因為消費者委員會只有調解權,沒有仲裁權,所以我們建議消費者走其它法律渠道。

無奈,聚賢樓A棟的業主們只好準備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正在這時,馬宇馳自己卻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林曉東以馬宇馳逾期未付房款為由,要求按合同收回已經賣給馬宇馳的房子。

直到現在,這場圍繞電梯與房款的兩場官司到現在還沒有解決,我們首先為那些天天爬樓的住戶感到身心疲憊。如果有一部電梯你認為它不安全而無法乘坐和你要選擇天天爬樓鍛鍊身體這是兩回事兒。好在法院正在積極為雙方做調解工作。但是不得不説,開發商在建樓的時候,不光樓要安全,其相應的附屬設施也應該是運轉良好和安全的。不管購房合同中是否明確寫到這樣的條款,做到這些那應該是最基本的要求。試想作為開發商,你會讓自己住進這樣的商品房嗎?就算你會蓋房,你會給自己安裝一部讓人擔憂的舊電梯嗎? (《法治視界》播出時間 18:05)

責編:邊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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