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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救人者還是肇事者》(下)2006-9-10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9月01日 17:09 來源:CCTV.com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修的丈夫拿出宮的營運證做證明。2006年1月交警部門認定宮應當負全部責任。 2006年2月修的丈夫把宮告了,要求賠償修志榮治療費、護理費和其他費用共計26萬元。2006年3月23號,修的丈夫以修志榮被撞後造成精神疾患,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代替修志榮起訴,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毓璜頂法庭開庭審理此案,法庭最後要求原告方做有關認證補充後再正式審理此案。

責編:西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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