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人大説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1月2日播出)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04日 14:04 來源:CCTV.com

  播出時間:2007年1月2日

  主講人: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法案室主任:王超英

  今天我繼續來給大家介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一些內容。今天我們主要講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如何依法保護農民成員的利益?

  保護農民成員的利益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裏面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這可能也是大家都關心的問題,在這方面法律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第一就是合作社首先要為每一個成員設立一個成員賬戶。

  合作社成員賬戶的作用主要有兩個:

  第一就是要明確合作社成員和合作社之間的財産關係;

  第二一個就是要以賬戶為依據作為合作社盈餘分配的根據。

  合作社成員賬戶按照法律的規定,它主要記錄三項內容:

  第一就是成員在加入合作社時,對合作社的出資;

  第二是要記載這個合作社成員在合作社期間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積累,量化為這個成員的份額;

  第三是要記載這個成員在合作社期間與合作社進行交易的情況。

  為什麼要規定成員賬戶呢?或者説為什麼規定成員賬戶是保護成員的利益呢?就是因為這個賬戶它明確了成員和合作社之間的財産關係。我們知道,過去我們搞過合作社,後來又發展成人民公社。當時,我們説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的制度,是吃大鍋飯的制度,在那個人民公社裏,人民公社的社員和公社之間的財産關係是不清楚的。為了打消廣大農民群眾對於辦合作社,是不是又要重新歸大堆兒,重新搞一大二公的顧慮,所以法律裏面規定了一個合作社成員賬戶的制度,這個賬戶的性質實際上就是説,合作社的社員在合作社裏邊有多少財産,要記錄在這個賬戶裏面,這樣就明確了合作社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財産關係,按照法律的規定,合作社的成員是以它的賬戶記載的財産為基礎對合作社承擔的有限責任的。合作社賬戶的制度也是國際上合作社普遍採取的一種制度,我們做這種規定也是為了與國際接軌。

  第二一個方面的規定就是合作社的盈餘如何進行分配?

  合作社為什麼有盈餘呢?我們以一個銷售合作社為例。農民加入合作社以後,合作社可以把農民成員的這些農産品給它集合起來一塊兒賣出去,規模大就有可能降低銷售的成本,同時因為規模大也有可能以更好的價格賣出去,這樣就形成了合作社的盈餘。

  比如説某地種栗子的農民,在加入合作社之前,一家一戶向收購栗子的商販出售板栗,當時的價錢很低,為什麼?因為一家一戶的農民産品的産量很小,你一個一個地去和小販説價格,就不容易把價格提高,合作社成立以後,當地的栗農紛紛加入合作社,栗子集中了,産品都集中到合作社了,合作社就可以選擇價格比較高的商販去出售這個栗子,甚至合作社它可以將栗子直接去賣給加工企業,這樣的話,栗子的價格明顯地提高了,合作社為農民賺了更多的錢,賺來的這些錢應當如何分配呢?我們也可以看到,這些錢的賺取主要的是由於産品規模的擴大,也就是説,是由於農民向合作社提供了産品,所以才能夠賺這些錢,這是利潤的主要來源。當然在合作社的這個利潤的形成過程中,也離不開農民入社時,積聚的資金形成的資本的作用,因為合作社要收購産品,必然需要一定的資金,當然這資金也有可能是貸款取得,當然農民如果入社的時候,提供了比較多的資金的話,可以更加降低合作社的營銷的成本,所以盈餘的形成,一方面是由於農民提供了産品,另外一方面是由於農民為合作社提供了資金。在法律規定合作社盈餘如何分配的時候,充分考慮了這兩方面的因素,所以在盈餘進行分配的時候,一方面要考慮到農民與合作社,為合作社提供産品的這種交易的行為,另外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合作社的成員,在加入合作社時,為合作社提供的資金的作用。但是哪個方面為主呢?我們可以看到,如果農民不向合作社交售産品,你有再多的資金,你也沒有東西可以賣,所以在利潤形成過程當中,這個産品的作用是最大的,因此法律規定,在盈餘分配的時候,要有一個比例,這個比例是以農民向合作社交售産品為主的,也就是説,盈餘分配的時候,要與農民與合作社之間的這種交易量或者交易額為主要的分配依據。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第37條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後的當年盈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餘。

  法律關於盈餘分配,四六開這個原則是一個基本的原則,對於這一條的規定,我們首先要注意到,按照交易量額返還的這個比例,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什麼叫做按照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呢?

  比如説合作社在今年出售農産品的時候,賺取了一萬元的純利潤,這一萬元的利潤在分配之前按照法規的規定,可能要先做兩件事情,第一就是要去彌補虧損,這個虧損可能是以前的虧損,第二一件事就是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這個公積金的提取比例是由章程規定的,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要求,合作社可以提公積金,也可以不提公積金,在做完這兩件事情以後,剩餘的部分就是可分配的盈餘了。

  還以剛才的一萬元為例,可能完成了上邊兩項工作以後,剩下的是一個六千(元)錢,這六千(元)錢就是可分配盈餘,六千(元)錢怎麼分配呢?按照法律的規定,按照成員的與合作社之間的交易量,或者交易額來進行比例返還。什麼叫交易量呢?有些農産品可能在社員與合作社進行交易的時候,就是以社員向合作社提供了多少斤來記載的。也有可能是以社員向合作社提供産品的時候結算價格來記載的,如果以交售了多少斤來記載就是交易量,如果以交售時候的價格記載就是交易額,按照交易量或者交易額返還給社員的這一部分的比例,法律規定,不得低於60%,什麼意思呢?就是我們有六千(元)可分配的盈餘,如果按照60%比例返還的話,就是六六三千六百元,當然這個比例,合作社的章程規定,可以提高這是法律授予章程的權利,但是任何一種分配,任何一個合作社,在進行這種比例返還的時候,這個比例都不得低於60%。這是法律的基本含義。比例返還的意思是什麼呢?比如説這三千六百(元)錢要返還給一百個成員,這一百個成員交售的産品可能是一共是一萬斤,這一萬斤裏面,每一個成員交售的數量是不一樣的,有人多可能有人少,比如説有一個成員佔了10%,另外一個成員可能只佔1%,那麼的話,按照比例返還就是三千六百元的10%,要返還給一萬斤的這個10%的成員。那麼的話,交售佔了一萬斤1%的成員,他在分配的時候,就只能在三千六百元裏頭按照比例返還,取得1%的份額,這是按照比例返還。比例返還之後,剩餘的那一部分可分配盈餘就是分紅的形式,返還給成員,在這個返還的過程當中,也有幾個問題要注意,第一返還的依據是什麼呢?它的計算依據就是這樣構成的,首先是要把成員賬戶記載的財産份額計算出來,第二要把國家補助或者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産平均量化給每一個成員的份額,把這兩部分加起來作為向成員進行分紅的一個依據。

  還是以剛才六千元可分配盈餘為例,我們已經有三千六百元作為比例返還給成員了,那麼剩餘的這一部分還有兩千四百元是要分紅,以分紅的形式返還給成員的,這兩千四百元的分配首先要考慮成員賬戶裏邊記載的成員在合作社當中的財産份額,比如張三他在成員賬戶中記載的財産份額,佔合作社總財産的5%,那麼的話,他以這個為依據,分紅的時候,要返還給他的就是兩千四百元的5%,當然如果這個合作社他同時還接受了國家的財政補助和社會捐贈,並且形成了財産的話,那麼這一部分財産也要按照每一個成員平均量化作為分紅的依據,還是以張三為例,他原來佔有5%,如果這部分財産要是平均之後,加到他的份額之上,他可能在合作社的總資産當中,就佔有6%的份額,那麼這個6%就是這兩千四百元分配給張三的一個依據。

  第三個方面的規定是關於財務公開的規定。

  財務公開是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所謂財務公開,就是有關合作社經濟活動的情況,成員有權去了解、去掌握。關於財務公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做了四個方面的規定。第一法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應當在每年財務年度終了之前,製作相關的財務報表,包括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這些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成員大會召開之前的15天以前,放在合作社的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第二方面的規定是合作社的成員有權查閱合作社的這些財務報表和會計賬簿。

  第三個方面的規定,是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編制了這些財務報告之後,要向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報告,並且獲得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批准。第四個方面的規定,是關於合作社財務的審計。每年的財務活動合作社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要負責進行內部的審計,如果沒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話,這個審計活動就是由成員在查賬的時候,或者是在成員代表大會審查報告的時候進行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也有權決定對合作社的財務報告委託有關的審計機關進行外部審計。這些財務公開的規定,核心的內容就是一個,要保證農民成員的知情權,要讓農民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我這個合作社進行經濟活動的情況,只有成員充分地了解和掌握了這些經濟活動的情況之後,才有可能進行真正的民主的管理。

  第四個方面的規定就是關於民主管理。

  合作社是成員自願的組織,合作社是農民自願興辦的,農民在其中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合作社是農民擁有的一個企業,農民對於合作社的重大事項有充分的管理的權利,這就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含義,關於民主管理法律主要是這麼幾個規定:

  第一個是關於(設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的規定。

  法律的第22條明確規定了合作社成員大會的八項職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修改章程,選舉罷免合作社的領導成員,決定合作社的重大經濟活動,決定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等。合作社的成員大會是有合作社的全體成員組成的。如果合作社規模比較大,合作社的成員大會也可以決定合作社設立成員代表大會,一般情況下,成員代表大會行使的權利是和成員大會一樣的。當然成員大會在決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時候,對於成員代表大會的職權也可以做一些限制,這是關於成員大會的規定。

  第二就是關於表決權的規定。

  合作社是社員自己的組織,社員在合作社當中行使民主權利的基礎是什麼?法律規定,合作社成員在合作社成員大會當中的表決權是一人一票,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礎,充分體現了合作社的成員在合作社當中地位平等。

  在保證合作社成員一人一票的表決權的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還設定了另外一個制度,就是附加表決權制度。

  附加表決權指的是什麼呢?指的是在一人一票的這個基本表決權之外,合作社還可以設立一個,受到限制的表決權。

  這個制度的設立,主要是考慮到(在)合作社的生産經營過程當中,有一些成員對合作社做出過比較大的貢獻,為了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他在一人一票的這個基本表決權基礎之上,他還可以享有一定數額的附加表決權,但是法律對於附加表決權的數量有明確的限制,就是每一個合作社設立附加表決權的話,不得超過我這個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決權總數的20%,例如我這個合作社有一百個成員,一人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就是有一百票,如果我們合作社的成員大會決定,本社設立附加表決權,這個附加表決權最高不能夠超過20票,如果我設了20票的表決權,那麼的話,我合作社總的表決票就是120票。

  第三就是表決,表決是行使民主權利的最主要的形式。

  在合作社法中,對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有明確的規定。成員大會進行選舉或者一般性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如果決定的是修改章程,或者説合併、分立、解散、那麼的話,這種決議應該有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有了成員大會,有了一人一票的基本表決權,有了對於表決權行使的規定,農民成員在決定合作社一些重大的經營事項的時候,就有了充分的表達自己意見的渠道,這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礎。

  關於保護農民權益的,保護合作社成員合法利益的第五個方面的規定,就是法律對於合作社管理人員侵犯合作社財産的行為,要受到了法律制裁也做了一個明確的規定。

  法律的第29條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能有下列行為:

  一、 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産;

  二、 第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産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 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如果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各位觀眾,我們用了兩講的時間,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做了介紹,主要的目的是要讓廣大農民群眾了解,我們如何辦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我參加了合作社之後,如何在合作社內,行使民主權利?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還有很多重要的制度,由於時間的關係我們沒有一一介紹,比如説這部法律規定了國家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的原則,還有另外一些制度,比如説合併、分立、破産、解散、清算等等。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僅僅是農民如何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它也是一部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為了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各自的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我們相信,隨著這部法律的頒布和實施,以及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在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扶持服務之下,廣大農民群眾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積極性會有一個大大的提高,我們也希望,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今後和諧社會的建設,新農村的建設,以及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當中,發揮越來越好的作用。

  今天節目就到這裡,觀眾朋友們再見!

責編:西尋

1/1頁
相關視頻
更多視頻搜索:
CCTV-1  CCTV-2    CCTV-3    CCTV-4    CCTV-5        CCTV-6       CCTV-7        CCTV-8  
CCTV-9  CCTV-10  CCTV-11  CCTV-12 CCTV-新聞  CCTV-少兒  CCTV-音樂  CCTV-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