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出時間:2006年10月18日
觀眾朋友們,大家好!我們今天繼續一起討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問題。平常大家經常能聽到一句話,叫做無酒不成席,有菜無酒,站起來就走,有酒無菜,不足為怪。它形容就在吃飯的時候,這個酒的重要性,所以説我們説,平常大家就是有高興的事的時候借酒助興,遇到煩心的事情叫借酒澆愁,酒離不開我們的生活,但是我們説,喝酒應該把握一定的量,説成也酒敗也酒,在現實生活中,酒確實豐富了我們的生活,豐富了文化,豐富感情,但是我們如果喝完酒以後,蒙頭大睡,我們説什麼事情就沒有,但是如果酒後駕車,就可能産生十分嚴重的後果。拿他人和本人的生命在開玩笑,今天我們給大家講這麼一個案例。
2005年的3月,這麼一天,甘肅地區公安部門在八點鐘剛上班的時候,就接到當地群眾的電話,説在鄉鎮公路的邊溝裏,發現了一個人躺在了地上,旁邊有輛摩托車,這個人的生命危在旦夕,派出所的警察就出了現場,那麼在現場發現,躺在地上這個傷者,渾身都是血跡,還有一個剛剛燃燒完的一個火堆,於是積極組織搶救,當地的120去把這個傷者拉到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同時公安部門就現場進行勘測,繪製了一些圖,那麼在進一步檢驗勘測的時候,發現在傷者的旁邊,還留下了一個棕色的皮鞋,這個皮鞋和傷者穿的那個皮鞋不一樣,公安部門就認為,可能,這個是不是還有另外一個人受傷?是不是有其他更複雜的情況?這是一個事故呢?還是一個命案?
我們説傷者被送到醫院以後,當時進行了搶救,這個時間是八點四十分,在人民醫院對這個傷者進行檢查的時候,發現他傷的部位就是肝臟破裂,肝臟破裂我們説這個不是不可救治,就是這個傷者失去了最佳的治療時機,到十一點四十,就三個小時搶救,因搶救無效,最後死亡。
那麼公安機關對傷者身份的身份進一步排查的時候,這時候醫院就打來電話,就是説醫院在處理死者衣服的時候,發現他內衣裏面有一個電話,這樣就給公安機關這種調查這個案件帶來了一個曙光。公安機關就順著這個電話,順藤摸瓜打過去,接電話的人叫趙東,當趙東接到公安局打來的電話,立刻意識到出事了,他説在頭一天晚上,他和他的朋友叫錢希一起喝酒,喝完酒以後,錢希是開著摩托車和另外一個朋友一起就走了,於是趙東就和公安機關一起找到錢希的父親,一起到醫院去認死者的屍體。錢希的家人到醫院一看,確實是他的兒子。錢希的父親一下是嚎啕大哭,確認死者就是錢希本人。那麼現在死者的身份已經確認,那麼現場留下那個鞋子是誰的呢?它為什麼就有一隻鞋子呢?公安機關又進一步了解,特別是向趙東了解情況,説當時在喝酒的時候,他們是晚上十一點四十開始喝,三個人兩瓶半二鍋頭,喝酒結束的時間是兩點四十左右。那麼喝酒中間還有一個人,這個人叫孫超,於是的話公安機關又去找孫超,但是的話,兩天不在家,孫超去哪兒了?於是在孫超家人的幫助下,在孫超的姑媽家找到了孫超。
孫超對這個事情的講述讓這些人大失所望,為什麼?孫超説我什麼都不記得了,當時是喝暈了,喝多了,我就知道上了錢希的摩托車,我怎麼從車上掉下來?怎麼跑到我姑媽家我都不清楚?我們説醉酒的人有這種情況,叫失憶,失去了記憶。這就是這個案件本來認為可以完全了解清楚的一個案件,便得就更為複雜起來。那就是孫超的鞋怎麼會跑在事發的現場?孫超什麼時間從摩托車上面掉下去的?經過進一步的調查、了解、排查,最後有人看到當晚是在兩點四十左右,説一輛摩托車飛馳而下,摔在公路的邊溝裏。於是這個證人在公安部門還專門做了一個筆錄。公安機關認為這是一起醉酒駕車引起的惡性事件。於是的話,就作出責任認定,認定的話,錢希醉酒駕駛摩托車,引發的這種事故,個人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本來如果説這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話,應該完成就是説,處理了結了,剩下就是賠償的問題,但是錢希的家人認為,錢希是全家三代單傳的這麼一個兒子,錢希的死亡覺得這樣的話,不太甘心,為什麼呢?就是在事故現場還有一個莫名的火堆,就是地方的幹柴火燃燒以後,留下這個痕跡,那麼點火的人是誰呢?
錢希的家人就放棄了田地裏面的莊稼活,進一步的去了解這個案件的情況,他們認為,一定要把點火的人找出來,結果工夫不負有心人,他們在鎮上聽説,在鎮衛生院聽説事發的當晚有人到衛生院去報過案,這就是他們發現的意外的收穫。那麼衛生院為什麼當時不出診呢?衛生院説我們出診也不是,不出診也不是,不出診的話對醫院來講,它有一個救治的義務,救死扶傷是他的醫德,有一個義務,但是的話病人或者説受害人的家屬不在現場,這種盲目的救治,當然醫院收費有一個,另外還有一個就是將來説不清楚,是他們救治的原因造成的死亡嗎?還是本身有其他的情況,將來衛生院害怕受牽連,作為衛生院來講,它還有一個顧慮,像這種案件,也可能是命案,也可能是交通事故,他們去救助的話,就是害怕破壞現場,給公安機關的破案帶來麻煩。所以的話,基於這方面的考慮,就沒有積極的去履行他救助的義務。那麼這樣錢希就失去了最佳治療的時機。那麼這個案件的話,就是説錢家認為你醫院在這方面有重大的過錯,於是召集會議,開會,要研究找誰賠償?還專門請了律師。結果在律師的建議下,就把當時鎮裏的衛生院,一起喝酒的孫超還有一個趙東分別告上了法院,作為本案的被告,要求他們賠償錢希死亡的這些相關的數額和項目。
這個在當地引起了不小的轟動,説錢希家人告衛生院,和告孫超,倒可以理解,衛生院來講,你有求助的義務為什麼不救助?特別是新交法實施以後,醫療機構有一個救助的義務。那麼孫超來講,你和錢希一起,你發現他的摩托車上摔下來的話,你跑回家了,你跑姑媽家了,你棄我們不管,你也有過錯,但是趙東他僅僅是在,他是召集喝酒的人,就是組織喝酒的人,他有什麼過錯呢?所以説的話,喝酒的人都過錯的,以後的話我們都不敢一起喝酒了,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了。於是的話,三個被告分別到法院去應訴。
那麼開庭的時候,趙東他説他的道理,他説他們確實是在我這店裏喝酒,但是當時錢希從我的店裏離開的時候,我確認他是沒有醉的,因為他從我這個店離開的時候,還騎著摩托車在我的停車場轉了兩圈,並且還做了一個金雞獨立的動作,平常對錢希駕車的這種,他這種嫻熟的技術,我們都是稱他為老大,都得像他學習,我確認他這種行為他沒有喝多,所以説後面的事情應該和我沒有關係。孫超他就説,你錢希你本身是一個老爺們,我們説你老大不小,我們用法律的術語講,你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你自己能喝多少?該喝不該喝?什麼時候該喝?該不該駕車?你自己應該有主意的,有主見的,我們誰也沒拿著酒杯往你嘴裏面灌,那是你自己的原因,車禍也是你自己引起的,所以説和我們沒有關係。另外我為什麼不救助他?我當時我自己都不知道我是怎麼回事?作為醫院來講,也同樣提出了拒賠的理由,説我們作為鎮的一個衛生院,因為醫療條件有限,晚上的醫生就一個醫生當班,當天晚上確實有其他的情況,不能離開崗位,另外再加上這個是一個,當時不是很確定,到底是交通事故還是其他的命案?所以我們不願意參與,所以讓我們承擔責任,我們覺得也太冤枉。
作為本案的錢希來講,他的死亡是因為醉酒駕車引起的,這是一個直接的原因,所以説對錢希來講,他本人的過錯,我們説不可免除,並且還是非常重大的過錯,他是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我們説,錢希醉酒駕車導致死亡這個結果,其他人是否有過錯呢?
如果我們做一個假設,假設孫超在這個事發以後,當時及時報了案,假設衛生院在兩點四十到三點之間,及時進行了救助的義務,假設趙東把他們當時都勸阻、挽留,第二天早上再走,那麼都可能阻止錢希的死亡,我們剛才説,一開始錢希送到人民醫院,進行入院檢查就發現,他是肝臟破裂,失血過多,失去最佳救助時間。那麼這幾個因素,結合在一起,最終就導致了錢希死亡的結果,他們每個原因都是孤立的,但是這些原因組合在一起,造成了一個結果。所以説的話,它屬於我們説無意思聯絡的侵權,就是共同侵權的問題。
最後基層法院就依據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這個司法解釋的第三條的第二款,就是有這些人,他們雖然沒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過失,但是的話,這 結合在一起,最終導致錢希的死亡,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麼作為錢希來講,自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醉酒駕車,首當其衝,所以説的話,承擔60%的責任,他自己承擔60%,那麼作為孫超來講,明明知道他醉酒而乘坐,我們説沒有進行及時救助,承擔20%的賠償責任,那麼作為衛生院,沒有履行積極的救助的義務,承擔10%的責任,趙東也是承擔10%的責任。
我們説這起事故是因酒而起,我們説這起事故是因酒而起,因酒而禍,醉酒駕車給人類帶來一種危害是十分嚴重的。平常一個司機,我們説發現前方有障礙物,或者有情況的時候,他反映的速度大概需要是0.75秒,就是説我看到一個路況,反映給我的視覺、大腦,然後傳遞給我的手腳,然後做出一個動作,比方説踩剎車,然後換擋,這個動作的話是0.75秒,那麼我們説喝酒的人,酒後駕車的話,這個速度要延緩二到三倍,他反映慢下來了。那麼我們説如果這個酒精的含量如果超過,每一百毫升血液當中,它超過五十毫克的時候,就會出現這種手腳比較慌亂。那麼喝酒的人,可能大家都知道,就是説一般來講,五分鐘這個酒精,最後在血液中體現出來,兩個半小時整個的酒精全部會被人體來吸收,被肌體來吸收。那麼嚴重醉酒的人,我們説每一百毫升超過八十毫克,就屬於醉酒駕車,醉酒的人他往往出現這種視覺的誤差,有時看東西是重影的,這樣的話,就會導致各種惡性交通事故的發生。那麼在這個交通事故,就是這個司機死亡的檔案當中,有59%和司機飲酒有關係。所以説我們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強這方面打擊的力度。現在像最高的罰款的額度達到了兩千元,還可以15天的拘留,如果一年內連續兩次醉酒駕車,那麼這樣的話,可能會就要五年禁駕,五年不能再開車了。所以打擊的力度越來越嚴重,那麼在國外,我們在對美國關於醉酒駕車處罰進行考察的時候,以嘉州為例,它處罰的力度更為嚴重,就是如果一個司機,醉酒駕車,他可能面臨的是刑事處罰,同時還要付出鉅額的經濟代價,比如説他要向當地的公安部門要交一個交通罰金,要有拖車費、要有停車費、並且醉酒駕車的話,可能受到兩個刑事的起訴,就是檢察院、檢方兩個罪名的起訴,就是説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兩個的起訴,同時法庭還要對他進行數額比較大的一個罰金。那麼如果他醉酒駕車,還可能面臨96小時到6個月的牢刑,出來了還不算,還要進行什麼呢?叫做醉酒康復訓練,那就是説我已經是喝酒了,我五個小時、八個小時,我就醒酒了,不行,他要和吸毒的人員一起進行康復的訓練,他告訴你,你要記住了,以後出去後不要再喝了,並且康復訓練還不是白訓練的,還有什麼?你要交費,這個還不算出去以後,如果你有醉酒駕車的記錄,那麼保險公司可能對你所有的車輛不再進行投保了,你車輛可能面臨著沒有保險的這種危險。那麼更甚者還有什麼?那麼這個人如果有醉酒駕車的這個記錄,受到處罰,將來可能在面臨去找工作的時候,對不起,我這個單位不喜歡這樣的人,所以整個的,體現了一個以人為本,珍愛生命的這個理念。
我們通過錢希醉酒駕車所發生的這一起惡性的交通事故,給我們留下了很多的啟示,我給大家簡單做一個總結,就是説司機一滴酒,親人十行淚,飲酒不勸阻,車禍發生會,醫院不救治,違法醫德沒,以人為本好,生命最可貴。
我簡單做一個解釋,就是説司機我們説,酒後是禁止駕車的,那麼這種駕車所導致的這種事故的發生、車禍的發生給他的親人帶來了極大的傷害,特別是像本案,錢希是三代單傳的獨子,像在美國,現在組織叫母親勸酒協會,就是好多司機的母親就勸你不要喝酒,專門組織一個協會。那麼一旦車禍發生,後果莫及,追悔莫及。那麼作為本案來講,人民醫院,醫院不救治,違法醫德沒,我們為什麼説它是違法行為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5條,它有明確的規定,就是説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就是法律賦予交通事故,具有搶救義務這些醫院,應當有一個搶救的義務,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救治,所以説我們説,這既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也是一個醫德的問題。所以我們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珍愛生命的這種理念,杜絕各種惡性的交通事故再次發生。好,今天我們關於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我們先講到這裡,下面進行法律幫助熱線觀眾答疑。
河南的劉先生他提出一個問題,就是他的祖母,就是奶奶在馬路邊上走的時候,突然從馬路的南邊過來一輛摩托車,撞在了一條黑狗上,這個黑狗跑,最後的話撞倒他的奶奶,最後的話倒地,因為顱腦外傷,腦溢血死亡,他問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説這是否是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第二個作為他奶奶來講,現在已經去世,如何獲得死亡賠償?那麼關於這個問題的話,我們認為,就是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119條,我們説這個交通事故是車輛在道路上,因為車輛有過錯,那麼造成人身或者財産損失的這麼一些事件,那麼我們認為,如果車輛這個摩托車撞了這條狗,我們認為這個屬於交通事故,它雖然沒有人員的傷亡,但是的話,它是狗的財産的損失,這時候狗的主人對這個狗是否履行了一個很好的管理的這個義務,這個是否在這個交通事故中,狗的主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們另當別論,但是如果摩托車的駕駛人員,他是在道路上正常行駛,他沒有過錯,我們認為話,這不屬於交通事故,因為是狗撞了劉先生的奶奶,所以説我們認為的話,作為劉先生來講,應當以動物侵權,就是民法通則127條,就是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傷害的,那麼動物的所有人或者飼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麼就本案來講,如果這只狗的主人賠償完了以後,他認為,是因為這輛摩托車的原因,撞了這個狗,那麼他可以就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那麼作為這個狗的主人,還可以向摩托車司機來追償,所以説我們説它不屬於我們平常説的這種道路交通事故。因為這個應該按照動物的侵權來處理。
那麼安徽賀女士來信,説她的女兒,在放學的途中,經過了一段施工的路面,正好有一輛大貨車疾馳而過,這個車輪子帶起了一塊石子,石子擊中了賀女士女兒的眼睛,最後到醫院裏面進行了右眼球的摘除,她問這個是否屬於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賠償?我們認為的話,這個屬於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責任認定,那麼還有一點,就是説道路施工的單位,如果在施工的過程中,他存在過錯的,也可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法律依據就是我們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32條,還有一個民法通則的125條,就是在公共場所道旁、通道上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安全標誌,致人損害的,那麼施工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説,你既可以要求這輛大貨車的司機或者車主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道路施工單位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好,今天我們先講到這裡,謝謝大家,再見!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