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出時間:2006年9月25日
主講人:張銘新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導視:
古典名著中的一段經典情節,折射出古代親屬制度中不平等的人身權利。在古代社會,父親殺死了兒子是否會受到法律制裁?家長對子女擁有怎樣的特權?兄弟之間發生衝突又會如何平衡權利? “話説古代婚姻法”法律講堂即將播出。
各位朋友,大家好!在上次的節目裏,我們講到了古代的親屬制度,今天我們重點談一談古代的親屬關係。我們常説父慈子孝,也常説兄弟之間親如手足,好,在今天的節目裏面,我們就重點講一講,父子關係和兄弟姐妹關係。
在前面的節目裏面我們講到,古代社會的親屬是以宗親為主的,在這個父系家長制的家庭裏面,家長和家屬之間,尊卑長幼之間、男女之間、嫡庶之間等等,是存在著非常明顯的不平等關係的。
我們前面曾經講過,古代的婚姻要聽從父母之命,也就是父母掌握著子女的主婚權,那麼父母對子女有沒有人身處分權呢?有沒有懲罰的權利呢?
好,我們可以看《紅樓夢》中間的一個例子。在《紅樓夢》的第三十三回裏面,講了這樣一個故事,賈寶玉曾經和他的母親王夫人的婢女,也就是他的丫鬟金釧兒調笑。後來,被王夫人發現了。(電視連續劇《紅樓夢》同期聲)
我只守著你。
下作的小娼婦
好好的爺們都讓你教壞了
玉釧兒
哎
去把你媽叫來
快帶著你家的小婊子滾出去
太太 您就饒了她吧
滾
省得我看見你們噁心
太太
把金釧兒趕出了家門,金釧兒因為羞憤就投井自殺了。知道金釧兒自殺以後,這個賈寶玉就失魂落魄,正在他失魂落魄之時,被他的父母賈政碰見了。
猥猥瑣瑣 你個不長進的畜生
回稟老爺
這個時候忠順親王府又派人來了。
忠順王府
快請
説是他們王府裏面有一個叫唱小旦的叫做琪官失蹤了,他們認為是被賈寶玉藏起來了,因此到賈府要人。正好又在這時候又出了一個賈環。
你跑什麼
快説
我母親説
寶玉哥哥前在太太屋裏
拉著金釧兒就要強姦
兩件事加在一起,就使得這個賈政氣得面如金紙,大喝:拿寶玉來!
二爺
打
給我往死裏打
打呀
起來 去
滾
哎呀
打死你 你這畜生
打得賈寶玉是鮮血直流、動彈不得。這時候賈寶玉的母親王夫人聽見趕緊過來勸解,不但沒有使賈政收斂,反而火上澆油。
來人啊 拿繩子勒死他
老爺
看在我們夫妻的份上
我以後是快五十的人了
這件事情驚動了賈母,也就是賈政的母親,而賈母是非常疼愛賈寶玉這個孫子的。
原來和我説話
我到有話吩咐
只是我這一生沒養個好兒子
你讓我跟誰説去
母親
為兒的教訓兒子
是為了光宗耀祖
母親這樣説
賈政怎麼經得起啊
我一句話你就受不了了
你那樣下死手的板子
難道寶玉就受得住嘛
你説你教育兒子
是為了光宗耀祖
當初你父親是怎麼教育你的
你忘了
母親不必傷感
做兒子的再也不打他就是了
我們不如趁早離開你
大家乾淨
母親
好,從這個故事裏面,我們可以看到古代一個非常複雜的親屬關係,這個賈政是榮府的家長,是賈寶玉的父親,他責打懲罰賈寶玉,是在行使一种家長權,行使一種父權,而一旦他的妻子過來勸解,他反而要進一步勒死賈寶玉,可是一旦他的母親出來了呢?他又連忙叩求認錯。他和他母親之間這又出現出一種尊卑的關係,他要表現出一種孝道。
大家知道在古代社會裏面有“三綱”之説,“三綱”就是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這個“綱”就體現的是一種統領的、支配的關係,也就是説,維護君權、維護父權、維護夫權,一直是古代法律的基本的原則。
那麼在中國古代的法律裏面,它是賦予祖父母、父母對子孫的懲戒權的,按照古代法律的規定,父母一般的對子女加以懲戒,是不予追究的,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哪怕是打傷。那麼如果是因為子女有過錯在前,而父母把他殺死了,父母承擔的責任很輕,甚至於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下面有兩個清朝的例子,很能説明這個問題。
第一個例子發生在山西,有一個人叫做陳十子,陳十子有一個兒子,叫做陳存根,有一天這個陳十子叫他的兒子陳存根和他一起下地去和糞,而這個陳存根他的兒子就不願意去,他強制他下了地,他這兒子下了地也不幹活,他就罵他,而他這個兒子就在那兒哭哭啼啼,一氣之下,這個陳十子就把陳存根給勒死了。那麼這個案件發生以後,清政府怎麼處理呢?清朝的刑部認為,陳存根是不服從他父親的教令,才被他父親殺死的,但是這個案件屬於故意殺死,陳十子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判處杖刑一百,也就是打一百下了事。
串片:
在封建社會裏,法律維護著家長對子孫的懲戒權,而古代法律又強調,對犯罪行為的懲罰權是由國家統一行使的,那麼當子女觸犯了父母,或是不孝順父母該怎麼辦呢?是否需要送交官府處理呢?官府又將會如何處置呢?“話説古代婚姻法”法律講堂正在播出。
這就在古代法律裏面,出現了一項特殊的制度,就是它賦予尊長、賦予父母對子女的“送懲權”,也就是説,父母可以用忤逆、不孝的名字,把子女送到官府裏面,由官府加以懲處。那麼對於父母送懲子女的案件,政府一般都是加以支持的。
在《宋史》裏面記載著這樣一個案件,這個案件發生在宋太宗的時候。在開封有一個寡婦,姓劉,這個劉寡婦是屬於續弦,也就是她的丈夫原來結過婚,生了一個兒子,叫做王元吉,這個問元吉是和這個繼母劉寡婦一起生活的。有一次,這個劉寡婦就把王元吉控告到了官府,説王元吉企圖毒害她,官府就加以審訊,王元吉起初不服,後來在重刑之下,承認了企圖毒殺繼母之罪。大家注意在古代裏面,繼母如母,也就是繼母和親生母親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她這個劉寡婦作為繼母,是有送懲權的。可是這個案件官府在審理的過程當中,發現了很多疑點,後來在沒有最後結案的時候,劉寡婦死了,這個王元吉的妻子張氏就替他擊鼓鳴冤,替她丈夫伸冤,那麼再次審查這個案件,最後查清事實是怎麼樣的呢?是因為這個劉寡婦生活不大檢點,和別人通姦,害怕自己的兒子發現,才把兒子以不孝、以毒害的名義把兒子送到官府,企圖借政府的刀除掉王元吉,除掉自己這個眼中釘。
這案子平反以後,宋太宗就很奇怪,他説,那麼這個王元吉,本來沒有毒殺他的繼母,那他怎麼會招供?怎麼會認罪的呢?後來一查,是獄吏使用了一種捆人的方法,這種捆人的方法有一個名稱,叫做“鼠彈箏”,就像老鼠彈箏一樣。宋太宗就説,誰使用的這種捆人的方法,把他叫來,也給他使一下,結果就把這個獄卒弄來,也來了一個“鼠彈古”。捆的結果叫做宛轉號叫,求速死,就是説一旦捆上以後,他就非常痛苦,只求趕快死掉。當然像這樣一個案件,最後得以平反,可是從這個案件裏我們可以看到,父母對子女的送懲權。
那麼到了清朝,明清的法律依然是確認著父母對子女的送懲權,按照清朝的法律,一旦父母控告子女不孝,往往要把不孝的子女,發配到雲貴等等邊遠的地方去。而且清朝的法律規定,父母控子,即照所控辦理,不必審訊,也就是説,一旦父母控告子女不孝,那就是父母説了算,子女連分辨的機會都沒有。如果子女謾罵(父母)、子女侵害了父母,卑幼侵害了尊長,在古代法律裏面又如何處理呢?這裡面我們還可以舉一舉清朝的案例。
在清朝,有一個人叫做翟小良,翟小良這個人去給人家幫工,給人家修墻掙了一點錢,掙了一點錢以後,就買酒買肉自己吃喝,他父親看了以後就非常不滿意,揪住他的辮子一通痛打,他的辮子被父親揪住,他想掙扎逃脫,他怎麼也跳不了,最後他就想了一個辦法,拿起一把刀來,想把自己的辮子割斷,趁機逃跑,結果在割自己辮子的時候,不小心割傷了他父親的手腕,這個案子發生以後,怎麼處理?翟小良因為誤傷了他的父親,被判處斬刑。
還有一個案例,也是清朝的,一個人叫做週三兒,週三兒這個人和他的妻子發生了爭執,用柳條打他的妻子,他的母親出來勸解,結果不小心用柳條打到了他母親的臉上,他母親當時也沒有喊疼,也沒有什麼其他的症狀。過了幾天以後,他的母親因為著涼拉肚子,半夜起來去解手,最後摔了一個跟頭,引起哮喘的老病復發,然後死掉了。那麼這個案件應該説他母親的死亡和週三兒誤傷他母親的臉面是沒有什麼必然聯絡的,但是按照清朝的法律,仍然以誤傷母親而判處死刑。誤傷尚且如此,如果故意的傷害那處罰自然更加嚴厲。
按照唐朝以後的法律,如果孫子女、子女謾罵了祖父母、父母,是要處以絞刑的。如果孫子女、子女,毆打了祖父母、父母,是要處以斬刑的,也就是説,按照古代的法律,孫子女、子女,卑幼不管是謾罵還是毆打了他的直系尊親屬,都要處以死刑。哪怕是誤傷也是嚴懲不貸的。
在中國古代的家庭中是父權至上的,法律維護的是父權和家長的權利,那麼除此之外,兄弟之間又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他們之間的權利與我們今天相比又有著怎樣的不同呢?“話説古代婚姻法”法律講堂正在播出。
我們前面曾經講到,禮制裏面是主張兄愛弟敬的,一般地説,從倫理的角度,一直是強調要兄弟和睦、互相團結,一旦發生了糾紛,往往也本著這樣一個禮制的倫理原則來加以處理。這裡面我也可以説兩個例子,清朝有一個知縣叫做陸隴其,當時在他的縣裏面也發生了一個兄弟爭執的案件,這個案件發生以後,他也是不問是非曲折,不問案情如何,他怎麼審理呢?他把兩個人叫到一塊,讓兩個人互相稱呼,一個叫哥哥,一個叫弟弟,你們互相叫著去。結果就一個叫哥哥 哥哥 哥哥,一個叫弟弟 弟弟 弟弟,這樣一下叫了五十多聲,兩個人聲淚俱下,説咱們兩個兄弟和好得了,再不打官司了,就用這種兄弟的親情來加以感化,來化解矛盾。這也體現了中國古代審理這種民事案件注重道德教化的一個特點。當然我僅僅説得是一般的糾紛,如果發生了互相侵害的案件,那麼就要按照刑法來處理了。按照古代刑法的規定,如果哥哥侵害了弟弟,一般是不追究責任的,如果是弟弟傷害了兄長呢?按照法律規定,一般要判處徒兩年半。
在清朝的時候發生了這樣一個案件,有一對兄弟姓李,這個李大是哥哥,他為了自己的需要,把贍養他母親的土地擅自典賣出去了,這就遭到了他母親的訓斥,説這是我養老的土地,你怎麼能擅自典賣呢?這時候他的弟弟李二也出來指出他的不對,這個李大就對李二説,這件事是我幹的,你管得著嗎?李二説,這個田地是母親的養老土地,我怎麼能不管呢?然後李大就去追打李二,李大打李二以後,李二就在那兒抵擋,結果一抵擋,就打到了李大的胸口,然後李二轉身就跑,李大就追出村去。追出村揪住辮子,又是一通痛打,這個李二也只好回手擋駕,然而又碰到了他哥哥的胸口上,然後他哥哥更加氣急敗壞,就把他按在地上打,用腳踢,這個李二也就用腳來回踢,又踢了他哥哥的腿,最後這個李大就把他的弟弟摁在地上,用兩手去掐他的喉嚨,這個李二被掐得喘不氣來,然後就兩腳亂蹬,結果一使勁,一腳蹬在李大的肚子上,把李大給蹬出去了,蹬出去結果就摔在一個溝裏面,正好摔在溝裏面,腦袋碰上了一塊石頭,身體也被硌傷,幾天以後李大去世了。那麼這樣一個案件,按照我們現代刑法的觀點,李大企圖傷害李二,而且企圖要掐死李二,那麼李二當時是完全處於自衛,這叫做正當防衛,應該是不追究法律責任的,那麼按照清朝的法律怎麼辦呢?
清朝的刑部認為,李二作用弟弟打傷了他的哥哥,屬於“滅倫兇狠之徒”,因此依律判處斬刑。
關於財産的關係,我簡單的做一個説明,應該注意,中國古代的財産形式,一般地都是親屬團體的共有制度,那麼在封建社會裏面,這種共同生活的家庭,一般的都是三代以內的父系血親,也就是三代以內的宗親,法律強制維護著這種多層次的、大家庭的親屬共同體。按照古代的法律,如果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也就是子孫要分家析産的話,那麼就算是犯罪行為,按照唐律要處徒三年,按照明清的法律要杖一百,但是這些財産名義上是所有親屬共有的,但是它的支配權只掌握在家長手裏面,只掌握在尊長手裏,如果卑幼擅自地處分這些共有財産,也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也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上面我們講了古代社會的尊卑長幼的關係,大家可以看到,在古代社會裏面,一直是維護著這樣一種尊尊親親、長長幼幼這樣一種不平等的關係的。對於尊長的權利是千方維護,而對於卑幼的權利是極度蔑視的。
那麼在當代社會,我們的親屬制度體現出了兩個基本的特點,一個就是男女平等,不管是男係親屬,還是女係親屬,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二個特點就是所有的親屬,都具有獨立的人格,一切家庭成員都受法律的保護。
我們的婚姻法原來規定,婦女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後來發現,這裡“管教”這個詞,容易引起誤解,用什麼形式管教呢?如果形式不對,就容易形成家庭暴力,所以我們修改以後的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把管教改成了教育。按照我們的婚姻法的規定,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歧視,禁止家庭暴力。大家知道,和諧的親屬關係,是建立和諧社會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所以我們要擯棄一些舊的制度,擯棄那些男尊女卑,家長專制,漠視子女權益的封建法律原則,弘揚尊老愛幼的這樣一種優良傳統,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歧視,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建立一個和睦幸福的、社會主義的親屬關係。
好,各位朋友,中國古代社會的婚姻制度,內容是非常豐富的,到今天為止,我們這個《話説古代婚姻法》就告一個段落,謝謝大家的關注和支持,各位朋友,再見!
責編:西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