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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歷史觀(三)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2月15日 15:06 來源:

  道德管底線,法律管顧忌,兩種社會規範各有分工並行不悖,這是人類經過數千年的探索得出的結論。在此之前,不同時期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民族和國家,曾經有過不同的選擇,有的更偏重法律,有的更偏重道德。講歷史觀,不能不講這兩種選擇。

  傳統社會的中國人是偏重道德的,至少儒家是這個主張,因為他們覺得道德更管用。孔子説,治理一個國家可以用道德,也可以用刑律。但是,用刑律治理國家的結果,是“民免而無恥”,就是老百姓不敢犯罪,但是沒有廉恥之心,他心裏還是想犯罪的。這就“治標不治本”。治根本要用什麼呢?用道德。以德治國的結果是什麼呢?是“有恥且格”。格,有各種解釋,其中一種是“正”。所謂“有恥且格”,就是既有廉恥心,又有正義感。因此,治理國家不能靠刑律,只能靠道德,也就是只能實行“德治”。

  既然是“以德治國”,那麼,就先得把皇帝也好,官員也好,都設計成好人,主張並相信“君子治國”。因為如果連治國者都不是君子,又怎麼能夠指望被治理的人“有恥且格”?所以必須假設,皇帝一定是仁慈而聖明的,是“聖人”;宰相一定是正派而賢明的,是“賢人”;地方官則一定是廉潔而高明的,是“君子”。皇帝聖明,宰相賢明,地方官高明── “三明主義”。這就是中國傳統政治制度的思路。

  這個觀念不能説沒有道理。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人人都是君子,滿街都是聖人,每個人都講道德,難道不好嗎?當然好得很,實在太好了。所謂“堯舜之世”,也無非如此。可是,做不到怎麼辦?事實上,我們建設了幾千年,這個“理想國”和“君子國”也沒能建起來,“偽君子”反倒弄出不少,甚至弄出“非典型腐敗”來了。

  什麼叫“非典型腐敗”?就是區別於“典型腐敗”。比方説我的哥們殺了人,要把他從監獄裏撈出來,我就花錢買通法官,買通警察,買通律師,把他從故意殺人定為過失殺人,再來一個保外就醫,然後我就把他弄出來。這就叫“典型腐敗”。因為我送錢、送禮、請客、吃飯是有既定目標的,這種案子一旦發現也是要嚴懲不貸的。

  那麼,“非典型腐敗”是什麼呢?第一,不是説我有事了,送你一個紅包。什麼事都沒有,什麼具體的目的都沒有,照送。這可以叫做“無目的賄賂”。第二,按照一定的時間和規矩,到時候就送,比如三節兩壽。三節是什麼呢?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兩壽是什麼呢?就是長官過生日,長官的太太過生日。當時還有一個笑話,説有一個長官屬鼠,生日的時候下屬就送他一隻純金打造的老鼠。長官非常高興的説,告訴你,我太太屬牛。這個可以叫做“常規性賄賂”。第三,這種賄賂是人人都送人人都收的,不收不送就會被視為異類,檢舉揭發就更是匪夷所思。明清兩代不收不送的只有一個人,他就是海瑞。所以海瑞派到哪兒當官都不受歡迎。這個可以叫做“普遍性賄賂”。

  於是我們就要問:為什麼啊?制度。明清兩代官員的俸祿極低。明代一個縣太爺的月薪相當於多少呢?據吳思先生計算,相當於1130元人民幣。這點少得可憐的錢,要用來做路費、買官服、養家人、雇師爺。師爺是什麼?就是長官的私人秘書,國家不發工資的。這個錢誰出?自己掏。還有迎來送往,還有請客送禮,你説這1130塊他夠嗎?所以唯一不收紅包的海瑞,一年只吃一次肉,就是他母親過生日的時候。這事當時曾在官場傳為新聞。官場的人奔走相告,説告訴大家吧,海瑞今天居然買了兩斤肉啊!

  海瑞後來是被當作了道德楷模的。但在我看來,那是楷而不模,因為沒有人學他。怎麼能學呢?不收紅包沒有辦法過日子啊!所以這個腐敗是逼出來的腐敗,是“逼良為寇”。這種腐敗因制度而生,最後又形成了一種不成文的制度,因此是“制度性腐敗”。我有一本書叫《帝國的惆悵》,談到了這個問題,歡迎感興趣的朋友去看。

  不過我們還是要問,既然如此,為什麼要把薪水定得這麼低,就不能調高一點呢?原因也很多。其中之一,就是為了標榜以德治國,君子治國。我們官員都是君子啊!君子不愛財,君子很廉潔,君子艱苦樸素,君子安貧樂道。他們出來做官,是為了報效國家效忠皇上,實現自己的政治理想和人生抱負,少拿一點沒關係啦!甚至不拿錢、倒貼錢也可以啦!結果怎麼樣那?結果是搞出偽君子,搞出“制度性腐敗”。

  相反我們看美國這樣的國家。他的總統難道都是君子?也有不是的。他的總統想不想作惡?也有想作的。尼克松不是有水門事件嗎?克林頓呢,拉鏈門事件。所以小布什沒準也會整出點事兒來。但是最後怎麼樣?他弄不成。克林頓倒是混到底了,尼克松就只好辭職下臺。因為克林頓只不過“私德不修”,尼克松卻是“妨礙司法”。這個不能容忍。你可以做點缺德事(當然被曝光以後要道歉),但是你不能妨礙司法,更不能利用總統職務和行政權力來干預司法。所以他得下臺。克林頓呢?他的事情揭發出來以後,支持率還增加了。美國人説,這個哥們不錯啊!他怎麼喜歡萊文斯基這樣的女人?這麼俗氣,這麼沒有品位,跟我差不多啊!支持率反而上去了。民主社會就是這樣,領導人必須跟著老百姓的口味走,不能夠自命清高。民眾也不在意領導人是君子是小人,有學問沒學問,有品位沒品位。反正有制度管著,諒他也不能如何,學問少一點,品位低一點,沒準更好。

  在這裡我們也能看出中西文化的差異。上次美國大選後,記者問選民,你為什麼選小布什,不選戈爾?有個老太太説的非常有代表性。她説戈爾這個人太聰明,太多學問了。學問多,人聰明,肚子裏彎彎繞就多,把國家交給他我不放心。小布什呢?憨憨的,像個加油站的夥計,這個靠得住。我們就很奇怪。按照我們中國人的觀點,應該是精英治國。治國的人,應該是有能耐的、有水平的、有品位的、有修養的,怎麼選個傻乎乎的,一口土腔,沒有文化?選這麼個人,怎麼能夠放心?就因為他們更看重的是制度,不是人品。他制度上已經設計好了,你想作惡也沒那麼容易,有很多東西管著你?!實際上,在美國人看來,所謂“白宮”,無非是高速公路上一個加油站。總統呢,也不過是加油站裏的修車夥計,充其量是個賣二手車的。這樣的人,會兩下子就行了,憨厚一點就更好。

  當然,小布什也未必就多憨厚。不過美國人的要求也不高,只要“看起來老實”就行。反正他們把所有的問題和麻煩都交給了制度和法律,總統是君子還是小人,無所謂了。我們知道,美國人在設計國家制度的時候,是不太相信什麼“廉恥之心”的,也不指望治國的都是“君子”,反倒時時刻刻提防“小人”。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讀我的《美國憲法的誕生和我們的反思》這本書。美國憲法的一個基本設計思想,就是把治國的人先想象成小人,然後再設計一整套的東西來防範。因為一個人作惡,其後果跟他的能力大小是有關係的。比方説一個小民他要作惡,他能惡到哪去呢?一個總統如果作起惡來,那就嚇死人了。尤其是美國這樣一個國家,他的總統要作惡,全世界都麻煩。怎麼防止他作惡?先把他想成壞人。當時制定這個憲法的時候,大家心目中第一個任總統就是華盛頓。雖然所有的人都沒有明説,心裏卻是這麼想的。可是富蘭克林卻説了一句有名的話。他説,我估計我們的第一任總統會是一個好人,但是後來的那些傢伙,就天知道他們是什麼了。因此,必須制定一整套的法來限制他,不讓他作惡。這就是美國人的建國思想或者思路。

  然而這裡面仍有問題。什麼問題呢?就是中國古代社會雖然主張“德治”,卻也並非單純地只靠道德。我們也有法律和制度,怎麼就不管用了呢?

  原因也很多,這裡只能簡單説説。首先,中國古代是否有法律,本身就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我個人的看法,是只有“刑律”,沒有“法律”,更沒有“法治”。或者説,沒有法治意義上的法律。什麼是“法治意義上的法律”?第一,這法律必須是全體公民通過立法機關和立法程序制定的“全民公約”。它體現的是全體公民的意志,而不是少數人、個別人的意志。但是,中國古代只有“臣民”,沒有“公民”。既然連“公民”都沒有,又哪來的“全民公約”?也就只能有體現君王意志的“王法”。王法非法,因為它不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第二,這法律必須對所有人都具有同等效力,所有人在它面前都是平等的,而“王法”顯然不是,至少它不能約束皇帝。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也不過是一句空話。沒有皇帝的批准,是不可能“同罪”的,結果仍然是“人治”,不是“法治”。第三,這法律中必須有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憲法高於一切,既高於一般法,也高於執法人。包括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在內的任何人,都只能按照體現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憲法來治國。也就是説,治國的其實是法,不是人。這才叫“法治”。

  這樣的觀念和這樣的法律,都是中國古代聞所未聞的。因此,中國古代所謂“法治”(比如法家主張的),就只能叫做“刑治”或“律治”,也就是按照一定的條款(律)來實施懲罰(刑),治國的仍然是人。在這一點上,孔子的説法是比較準確的。他反對的是“齊之以刑”,不是“齊之以法”。他也沒有説過“齊之以法”。可見,中國古代所謂“法律”,其實是“刑律”;所謂“法治”,其實是“刑治”。這是有著本質區別的兩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

  在法治觀念闕如的情況下,制度的作用就會變得可疑。沒錯,中國古代也有各種各樣的制度,包括防止官員作惡的監察制度。而且,平心而論,這些制度還是蠻不錯的。比如規定監察官員可以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上級官員的制約。所以,一個七品(縣處級)的監察御史,也可以彈劾王公大臣,他的上級管不著。甚至,就連自己的頂頭上司,比如相當於監察部正副部長的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或者都御史、都副御史,作為本部門下級的監察御史也可以彈劾。這難道還不好?

  但是,第一,監察官員雖然相對獨立,卻非完全獨立。他們可以獨立於其他官員,卻不能獨立於皇帝。而且,皇帝也是不受監督和不能彈劾的。第二,這些制度設計出來,是對付君子的,不是對付小人的。所以,一旦朝中出現了小人,尤其是偽裝成君子的大姦大惡,就沒有辦法。當然,辦法也不是沒有,不過那往往是“不是辦法的辦法”。比如明代嘉靖年間,朝臣們為了除掉大奸臣嚴嵩,就使用了“小人伎倆”和“不正當手段”,辦法是誣陷嚴嵩的兒子嚴世蕃謀反,而且是勾結日本人。你説嚴嵩的兒子怎麼可能勾結日本人背叛祖國?那是不可能的。舉報人林潤的奏折其實説得也很清楚:“道路皆言,兩人通倭,變且不測。”什麼叫“道路皆言”?就是路上的人都這麼説,實際上是捕風捉影,連匿名舉報都算不上。然而並不容嚴世蕃申辯,更沒有什麼取證、對質,硬是手忙腳亂地就把他的腦袋砍掉了。這事當時就有人認為是冤案。但沒有辦法。不這樣,嚴嵩一夥就除不掉。難怪黃仁宇先生的《萬曆十五年》要説這時中國傳統的政治制度已至山窮水盡了,因為無論道德還是刑律,都已經不再管用。要防止惡,竟然只能用惡的辦法。

責編: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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