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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 《看好你的錢袋子》 葉 林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21日 14:31


  主講人簡介:

  葉 林,男,1963年出生。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分別獲法學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曾在香港大學法學院進修。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同時擔任民商法教研室副主任,國家社會科學重點基地中國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證券與金融研究所核心專家,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迄今已出版專著(獨著及參著)、教材等十余部,並先後在《政法論壇》、《法學家》等中外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除主要從事民商事法律科學的教學及研究以外,還曾參與我國合同法起草、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民法典的草案起草及有關部門組織的討論。

  內容簡介: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商業投資對經濟的拉動作用日益顯現,要保持市場進一步繁榮發展,必須高度關注投資者權利的保護。但處於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僅會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還同時帶有資産主義市場經濟的因素。在經濟和社會的轉軌時期,市場及投資風險無疑被放大許多,為避免投資成為投機和賭博,為降低商業投資風險,迫切需要提升投資保護力度。這既需要政府、司法機關的努力,還需要社會公眾的覺悟提高。

  投資安全與投資風險是一對孿生兄弟,如何認識權利商品的特殊性?如何降低商業投資風險?這是我們必須面對的話題。

  (全文)

  那麼關於這種所謂的投資區分為兩類,一類是所謂商業性的,一類是我們所説的一般意義上資金的投入。這個界限看起來是清晰的,但是事實上有些時候相當的模糊。

  我記得早在90年代中期在北京曾經發生過一個案例,這個案例是一個關於證券市場的案例。原告是北京信息學院的一個教授,張勝利,被告是當時的四通財務公司,張勝利教授之所以起訴告四通財務公司的原因,是因為他曾經在四通財務公司開戶,買賣股票,那麼後來四通財務公司沒有經過張勝利教授的許可,給他做了一個指定交易,也就是説,指定交易的核心就是説你如果張勝利教授以後再去買賣股票和轉存款項的話,你必須通過四通財務公司而不能通過任何其他的公司來辦,除非你撤銷這個指定交易。可是這個事情指定交易做完以後,四通財務公司並沒有跟張勝利教授講,所以張勝利就一直以為自己可以像從前的做法一樣,可以在A公司買股票,到B公司賣股票,到C公司去把錢提出來。那麼有這麼一天張勝利教授就跑到另外一間公司證券公司去下單買四川長虹,當時下單的價格是七塊六毛錢,下單以後,營業員告訴他你這個單子執行不了。那張勝利教授就問為什麼執行不了,説執行不了不知道,原因很複雜,多種多樣,經過了百般的討論以後,最後營業員告訴張教授説可能是由於你自己的賬戶方面的原因出了問題,你得回去看看你的開戶的證券公司到底怎麼回事,有可能是被做了指定交易,所以你在我這個機構是不能下單的。那張勝利第二天就跑到了四通財務公司去問營業員到底怎麼回事,他的單子在別的公司下不去,最後被告知的情況是你被做了指定交易,而我沒有告訴你,對不起。於是張勝利教授一氣之下就回了家,從此洗手不幹,叫做金盆洗手。

  在以後的若干年當中,四川長虹曾經一度它的股價漲到60多塊錢,所以張勝利教授事過境遷了許久以後,然後就起訴告了四通財務公司,説如果當時我按七塊六毛錢的價格買下來,買的數量如果是三千股,那麼在最高的股價比如説七十塊錢左右的時候,我可以把它賣掉,每一股我會獲利五十多塊錢,近六十塊錢。那一共三千股,你賠我,15萬。但是同時由於我是個消費者,你是個生産者和經營者,你的行為隱瞞了事實真相,沒有告訴我真實情況,屬於欺詐,所以你應該加倍處罰賠我三十萬。而且當時的法律依據,起訴的時候所依賴的法律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49條。那麼這是一個知識分子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那麼這個知識分子所提起的一個訴訟所依賴的是什麼呢,依賴的是一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那我們説什麼是投資?什麼是消費?這個界限取決於你的目的是什麼?如果説你的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生活消費,比如説我買一瓶礦泉水是為了喝的,不是為了買了一瓶礦泉水是為了轉售出去的,那你能夠説它是投資嗎?能説它是商業性的?你只能夠説它僅僅是個生活消費。那麼因此在這個意義上來講,最後法院駁回張勝利教授的一個主張,説你應該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這個不成立。為什麼?因為你買股票、賣股票不是生活消費,而是一種投資,而是一种經營,既然是投資,既然是經營,就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關係,而只能夠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加以處理。

  那麼當然法院並不是完全駁回了張勝利教授的請求,而只是賠了他幾千塊錢,理由是由於你限制了人家給人家做了某種交易上的限制,使人家的選擇權受到了影響,所以與這種選擇權受影響而産生的損失,是應該由你四通財務公司也就是被告來承擔的,除此以外你的全部請求被駁回。我想這是一個比較正確的案子,但是這個案子告訴我們一個是,老百姓心目當中所謂的投資經常被錯誤地使用著。

  所以我們今天所説的投資是那些或者旨在增值或者是為了獲取某種利益而投入的資金行為,這個我們才把它叫做商業行為。那麼一旦你是以商業的行為商業的投入的方式去從事一種活動,風險隨之而來,這種風險不是我們市民社會所遇到的風險,比如説不是説我的一個朋友借了我的錢,突然之間遇到了很大的麻煩,沒辦法還錢,不是這種小的市民社會當中出現的風險,它的風險被放大了很多倍。

  經濟學角度我們可能會把經濟社會當中或者市場經濟生活當中所出現的總的風險,區分為所謂的系統的,和非系統的兩種風險。那麼對於這種系統的風險就是整體風險或者叫宏觀風險,應該説個體的投資者是永遠無法抵禦的。有人説分散投資可以,我一部分錢買了外匯,一部分錢買了房子,一部分錢做了儲蓄,另外一部分錢做了其他的,那麼這樣的話是不是能夠避免這種所謂的系統風險呢?很難。你比方説股市整體下跌,應該説最近這兩年中國的股市一直在跌,有誰賺了錢?應該説沒有人賺了錢吧,百分之七十八十甚至九十人可能都虧了。輕者虧一點點,重則攔腰斬斷,那麼這種風險你説誰能夠抗拒得了?我們只能寄希望於這樣的一種東西去改變這種狀況,總體的經濟發展,國家政策的穩定,宏觀政策的良好,保持這個市場的穩定,除此以外,沒有任何個人可以抗拒的力量,這是系統性風險是這樣的,所以我們今天所討論的是如何我們站在一個個體的投資者的角度,或者站在一個投資者的角度,我們無法去對抗這種所謂的系統性風險。我們所能夠解決的問題僅僅是那些個別的,微觀的和非系統性風險。系統性的風險靠國家,非系統性的風險靠自己。所以我們説投資是有風險的,這種風險對於個體的投資者而言,更多的局限在我們所説的個別風險,或者是非系統性風險領域當中。

  從法律的角度我們看風險可能又會不一樣,我們實際上在民商法領域當中我們還要看民商法領域當中所看到的風險是什麼?民商法領域當中我們所看到的風險應該包括了這麼幾種很特殊的情形,一類情形是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構成了欺詐的基礎。那麼因此有人説為了避免欺詐我們就讓信息去對稱起來好不好,這叫癡人説夢,在任何一個社會當中,信息的完全流動是不可能的,因此你所掌握的信息肯定是有局限的。比如説你投資辦了一個工廠,或者是買了某一隻股票,那麼我們的問題是難道你對這個公司的理解,對這只股票的理解真的如此之精確和透徹嗎?有沒有你所不知道的,別人知道的,對股票市場可能會産生影響的,那些情形呢?當這個問題問出來的時候,你肯定不敢做一個非常肯定的回答,説我完全知道,不可能。所以在一個現實社會生活當中,信息不對稱是當然的,而且是必然的存在的,是沒有辦法改變的,而只可能減緩它的影響。那麼因此,信息不對稱在某種意義上來講構成了欺詐的一個源頭,而這個源頭是消滅不了的,但是法律又必須做出一定的努力,去消除或者減緩這種欺詐而産生的影響,這是一個方面。

  第二個方面,期望值過高。我覺得這是一個投資者心態的問題。這個社會是一個浮躁的社會,浮躁之下人們對於利潤的期望值就變得巨高無比,所以人們經常會問我的投資能賺多少錢呀,你要説1%,你説這還叫賺錢嗎?好歹也10、15%吧。你們去看看中國的經濟增長率,你們去看看國有企業每年的凈資産收益率能夠到這個數字嗎?到不了。你哪兒來的這麼大的機會賺到10%,15%,20%,甚至對半開的利潤有嗎?我覺得這是一個投資者的一個期望值過高的問題,而過高的期望值之下,他知道是實現不了的,於是他就採取各種各樣的辦法去努力實現它,比如説我採取高利貸,我借給你錢,你給我20%的利潤行不行,但是風險我不負,你們會看到這種焦躁之下,人們期望值過高,而帶來的另外一層風險,就是對於法律規則的一種破壞,這是商業上我們看到的或者法律上我們看到的第二種情形。

  法律上我們還可以看到第三種情形,我覺得是最值得擔心的,是我們的制度穩定性。有些人希望做長期投資我們注意到了一個現象,比如説有些人建造一個房屋的目的不是為了賣而是去租,賣和租是不一樣的,賣是希望儘快地變現,而租可能需要很久很久才能收回投資,但是真正想出租房子人多嗎?比如説我們會了解一下開發商,有多少個人願意把一個物業當作出租房屋留下來,在未來的若干年當中去實現它的利潤回報?很少。能賣的絕對會賣掉了。為什麼呢?因為大家對十年對八年以後的情形不放心。那麼誰還敢做出一個長期的投資安排呢?最簡單的辦法是現得利,我今天投資今天就把錢賺回來,所以當法律喪失了安定,當法律失去了穩定的時候,它所帶來的風險變得更大。所以我們看到了如果把這些東西都當作我們的風險,生活的、經濟學的,包括我們所説的在法學上,或者在民商法領域當中我們所見到的風險加在一起,我們會發現總的風險非常之大。

  第二個問題就是創辦企業和投資風險,應該説創辦企業是我們現在最重要的投資方式之一了。企業的獲利在某種意義上來講也可以給投資者帶來很大的好處。前天我看到了一個案例,看了以後我覺得挺高興的,我説這個人挺有意思,他是一個國有的運輸公司的一個職工,以前給單位開大貨車,到處拉運輸。有這麼一天車開到馬路上,剎車剎不住了,撞到了人行道上,把一個老太太給撞死了。那麼由於他開的車是單位的車,自己又是司機,那麼然後這個受害者的家屬就把他們兩個人給告了,一個是告了司機工作的單位,另外加上這個司機。兩個人都當了被告。那麼經過法院的最後的二審的判決,法院的判決是運輸公司付17萬賠償款給受害人家屬。這個事情就算了。了結以後這個職工説,那我乾脆自己做生意吧,事情都沒了,我自己做生意吧。於是自己借了一部分錢,加上自己若干年的儲蓄,花了不到20萬塊錢買了一輛二手的貨車,自己上街去跑運輸去了。車沒買多久,被法院給扣封了。法院查封的理由是什麼呢?法院查封他的理由是當年你在那個國有的運輸公司任職的過程當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這個交通事故的賠款不是你付的,雖然你是被告,而是由單位付的,那麼現在單位起訴又告了你説它替你墊付了其中的一部分錢,而這部分錢你應該還給單位,比如説17萬當中的一半是你應該還給公司的,是應該你付的錢,而公司替你墊付了,現在公司找你要回來。於是呢,原告第二個概念的原告,就變成了他曾經供職的這間運輸公司,他自己成為被告,車就因為訴訟保全被扣下了。

  那麼你會覺得有一個很奇怪的事,奇怪在哪兒呢?就是説我們對於風險的估量是不足的。這個風險在哪兒?這個風險就在於那個事情雖然對於受害人而言,第一個案件對於受害人的賠款是解決了,但是在支付了款項的單位和駕車司機之間這個事情並沒有最終地料理乾淨,那麼在這個情況下,這個司機以自己的錢借的錢,去買了一輛新車以個體經營的方式去從事營運,他有沒有更好的辦法去規避或者逃避這種風險呢?應該説他有。比如説我們舉一個國外的海洋運輸方面一個慣常的例子,我們經常叫船公司,船公司有很多種,像中國的COSCO,大得無比的這些公司,但是還有好多好多的公司是一條船一個公司,包括在香港曾經有一個案例,講到了這個出租公司的老闆就擔心一旦某一個交通事故出現以後把他公司的車全部封掉,於是一輛出租車成立一間公司,成立了二百多間公司,管了二百多輛車。那麼成立公司有一個什麼好處?至少有這麼一個好處吧,比方説如果我們所説的這個案件的離開原單位的職工,他自己出資另外親戚朋友的幫助下也出資共同組建一個公司去擁有這輛貨車的話,會怎麼樣呢,法院還有沒有權力去查封這個車呢?沒了,因為一旦當你把錢投到這個公司,再從公司去買這輛車的時候,這個車就不再是個人名下的車了,而是單位的車了是公司的車了,而公司並不是那個案件的任何意義上的責任人,所以它不可以成為被告。

  那麼可是老百姓能想到這些事情嗎?沒想到。法律上應不應該想到呢?應該有這麼一種辦法,所以我們説,之所以鼓勵大家以創辦企業或者創辦公司的方式來從事這樣的一些投資,是有價值的原因,就在於公司給你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防護手段,能夠使你投資者與債券人或者相對人之間用公司做一個阻隔,你的風險全部轉嫁由公司來支付,而你自己無須承擔更多的責任。

  那麼當然,一旦當把錢投到了公司裏面,又會附帶出新的問題,什麼是公司?公司的一個最大特點至少就現代公司來説一個非常大的特點是國外的公司法理論當中把它叫做企業所有,和企業經營相分離。所謂的企業所有的意思就是説你這個錢,是你投資者的錢,當你把錢投到公司的時候,你保留了兩個意義上的權利,第一個權利是這個錢它的剩餘財産的分配利益歸屬於你,第二你可以以某種方式介入到公司事務的決策當中去,除此以外公司的管理事務不用你管,你回家睡覺去吧。也就是相當於我們所説的你投完資以後你就可以睡覺去了。

  山西平遙是中國錢莊最早的發源地,它的錢莊就是這樣來運行的。出資辦錢莊的人是東家,東家把錢莊辦起來以後,會把這個錢莊交給一個掌櫃的,掌櫃的你來管這個錢莊吧,然後這個東家創辦了錢莊以後,不會天天蹲在錢莊裏面去看著掌櫃的,掌櫃的你自己去做吧。然後每年東家會到門前去收一下錢,算算賬,看看今年幹得怎麼樣。他不會去干預你,可是你找的那個掌櫃的值不值得你信任呢?不知道。為什麼説不知道,人心不古。

  新疆有一個公司,上市公司,附設了一個新的公司,成立一個新公司以後呢,母公司就覺得某一個前任的負責人比較適合於負責這間新公司的業務,於是就任命他當常務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並不重要,對不對?常務副總經理算什麼?常務副總經理是在總經理的領導之下,掌管日常業務的這麼一個人,所以你應當對總經理負責。可是呢,這個上市公司説我不是這個意思,我不是想讓他真的當常務的副總經理,我是想讓他當總經理,可是我又不能任命他當總經理,為什麼呢?因為這個人剛剛被判刑,刑滿剛剛釋放。於是這個公司就採取了這麼一種特殊的結構,我這公司不設總經理,只設一個常務副總經理,那麼因此呢,這個實際的運行結果,就是這個常務副總經理,實際上可以行使著總經理的職權。這個案例出來以後,學術界就有很多不同的聲音存在。至少有兩種不同聲音存在著。一種聲音認為這個做法行。為什麼不行?因為公司法上禁止擔任董事、經理、監事的條件,僅僅是對於董事、經理和監事而言。他是副總經理,他不是總經理。所以你説這種人判刑刑期滿了以後五年之內不能擔任經理、董事、監事,那我沒讓他當經理,沒讓他當董事,沒有讓他當監事,我讓他當的是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可是《公司法》沒限制的。所以法無明文禁止者不違法,因此有些人就説這種做法對。

  實際上這種做法對還是不對呢?有的時候我們在偷換概念,比如我們説經理這個詞的時候,我們説經理是什麼呀?是料理公司事務的人,我要求你這個管理者本身是個值得信任的人,我只能在經理、董事、監事的這個理解上,我們把它描述為是一個股東們信任的人。那麼你這麼一個判刑出獄的人,是不是讓人們信任的?不可信。我相信是一個正常的判斷。可是讓一個不可信的人去掌管了公司的時候,會怎麼樣呢?讓這樣的人掌管公司我們可以想象得到,我們不是説因為一個人前面有了一個不當的行為,以後所有的行為都是值得指責的,但是前科這個概念確實是我們對一個人歷史過程的理解,包括今天講的信用,都是一樣,説你歷史上有債不還,你這個人在下次申請貸款的時候,就可能被否定掉,這是什麼,這是因果。所以我們説在這點上來講,我們應該看到你以往的行為告訴我們你是不值得相信的,所以你不可以在這個公司當中當經理,所以但是我們投資者在投資的時候,如果你選錯了一個管理者,將有可能並不是必然的,面臨一個特別大的風險。所以我們説,在你投資辦公司的時候,固然帶來了好處,風險被限定住了,但是有一點,也可能會附帶産生另外新的風險,這種風險是我們所説的需要用其他的手段加以解決的,需要用制衡的機制,適用公司治理的模式,或者公司治理的規範加以解決的問題,這是我們對於那些投資辦廠的人們的一個忠告,就是你要選好你所相信的管理者來管理你的財産,你不能選錯了人。

  那麼在選擇創辦廠子的過程當中,或者創辦公司的過程當中,第二條非常重要的忠告是什麼呢/非常重要的忠告就是不要借錢成立公司。那麼這種借錢成立公司所帶來的危害是什麼?我自己有一百萬塊錢,然後我借了四百萬塊錢成立了一間公司,我們不用成立公司的方法,我們用比如説到市場上買股票的這種案例去分析它也是一樣的,我們最近注意到很多這樣的現象。由於中國股票市場低迷出現了這麼一種狀況,有很多人包括曾經有的一些學校的老師,閒暇之餘不做別的事情,以理財專家自居,除了自己出錢之外,另外收羅了一些親戚朋友同事説我有消息,我有渠道,我能做好股票,你們把錢借給我,我給你做,給你10%20%30%的回報。於是他自己倉裏有一百萬塊自己的錢,然後再加上別人給他的三百萬或者四百萬的錢,捆在一塊做生意,做股票。倉打滿了,全都把它買成股票了,比如説買了五百萬,借了四百萬,自己出了一百萬,一年也好,兩年之後也好,大家可以看得到,中國的股市價格腰斬了一半,損失了250萬,那你還剩250萬的市值,可你欠了別人四百萬,本金,再加上你欠別人比如一百萬的利息你要還四百萬,最後你就會發現這樣的一種借錢而從事商業的這樣的一種模式,所帶來的風險,它的風險倍數被放大了很多。所以我們不鼓勵大家借錢去成立公司,不鼓勵去。但是如果公司真的成立了,再去借錢去經營這是非常好的,所以我們説,辦了公司以後,你可以去借錢,但是你不要為了辦公司而去借錢。

  第三個忠告是一般來講,我們還是傾向於按照有限責任制的方式去成立公司。也就是説你辦一個叫做有限公司的公司,或者叫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千萬或者最好不要辦那種無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它的意思就是説,我準備把我的錢,投到某一個企業,我對這個企業的債務負無限的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你願不願意跟我做生意?你要願意跟我做生意,好,我跟你做,而且如果我虧了,我的身家性命全進去了。因此呢,我們成語上説置於死地而後生,我把身家性命都搭進去了,跟你做這個生意,你相不相信我?相信,那咱們好好做。但是今天的中國,風險太大了,剛才我們講到這種風險的來路,有若干個人眼巴巴地看著你的錢袋子的時候,有若干種機會把你的錢流失走的時候,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你不採取一種更好的自保方法?因此我們説有限公司這種方式是對的,或者通常情況下是對的,但是你要考量一下,你所從事的這樣一種行當或者是事業,風險度到底有多高。

  第三個題目就是企業收購和投資風險。有這麼一個案例,這個案例是一個與公司收購有關的案例。曾經在北京有這麼一個中外合資企業,它的名字叫康明公司,康明公司原來是做人工晶體的一個專業公司,這個公司的投資商是香港的一個商人,個人在內地成立了外商獨資企業,那麼由於它營業做得蠻不錯,這個行業很好,當時據説在國內的市場當中佔到了人工晶體份額的60%。那麼於是有一間英國的公司就看上了這個企業,説我想從你那把這個公司接手買過來,於是英國公司跟這個香港的投資商之間大家就達成了一個協議,把這個公司以27萬美元的價格賣給了英國的公司。就是股東發生了一個變化,但是它仍然保持著作為外商獨資企業的身份,那麼等到新的投資商進到公司裏面來,剛剛坐定,銀行找上門來,説你這個康明公司曾經為銀行的某筆貸款提供了150萬人民幣的擔保,現在債務人還不了錢了,你作為保證人你要還錢。那麼新的投資商進到公司就面臨這麼一個事,為了讓公司能夠順利地進展下去,最後在查證有關文件的基礎上,只好從境外匯過一筆外匯,換成人民幣把錢還給了銀行,這個事情才算了掉了。等事情了掉的時候,英國的公司就起訴告了原來轉讓公司的那個投資商。説你在賣公司的時候,可沒有告訴過我,公司有這麼一筆或有負債,這是會計學上的一個概念,或有債務,用我們老百姓的説法就是有可能有、可能沒有的一種債務,你給別人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還了錢了,它就不構成你的債務了,如果債務人沒還,它就變成你的債務了。所以它是或者有或者沒有的一個東西,結果呢在這個案件當中,這個或有負債變成真的負債了,那麼收購方就説在公司收購的時候,你可沒告訴過這個中間有這麼一筆對外擔保,所以你叫做隱瞞真情,你是把我給騙了。我在被騙的情況下,同意支付給你27萬美元買進這個公司,使我遭受了150萬人民幣的損失,你來賠吧。

  對這個案件的分析曾經有兩種不同的觀點,這個案件的最後一個裁決結果是這樣,首先,認定轉讓方在轉讓股權的過程當中存在欺詐,為什麼説存在欺詐呢?因為收購方在買公司的時候曾經聘請了國際上當時六大,現在的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進行了全面的會計審計,審計過程當中沒有發現過與150萬去外擔保有關的任何資料,資産負債表上也沒有做任何記錄,而這個債務又是真的存在的,那只有一個理解,你騙了他,因此構成欺詐。當然,裁決這個案子的時候,裁判機關最後的結論是有欺詐但是不用賠,不賠的原因是裁決文件當中是這麼認定的,他説收購方並沒有直接受到損失,你所説的150萬損失是由境外匯到境內以美元,而最後由境內的公司以人民幣的方式還給了債權人,並不是投資方直接面臨的損失,而是本公司的損失,當然這是一個很複雜的一個邏輯遊戲。但是實際上我們假定,這個案件當中是不是真的像裁決書所認定的那樣,欺詐成立和在什麼情況下認定欺詐不成立呢?我們舉一個例子。

  我如果站在被告的角度和立場上,站在香港的投資商的角度,我説我沒有騙你,理由是什麼呢?理由是雖然會計師事務所在審查的過程中,公司有義務把有關的文件交給你但是我只是個股東,不是別的任何人,我如果是股東的話,我把我的股權賣給你,難道我還要把公司的情況全面向你介紹嗎?不需要。所以假定這個案件我們發生一個改變説,是賣方他找出一個很好的理由,説根本我可以不管,因為我只是股東不是別的任何人的話,你沒有辦法讓他去承擔責任。但是這個案件不一樣,這個案件由於是個外商獨資企業,所以這個出資人他不僅僅是一個股東,而且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他是董事長,因此當公司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資料的時候,你董事長是要對於公司的真實性負責的,而在你所提供的資料當中竟然沒有這麼一個東西,因此,導致買方被騙,所以這個案例稍微加一點演繹的話,會産生完全不同的結果。那麼於是在這個案件當中,我們就可以看到在公司收購當中所可能面臨的風險是什麼?

  一個是我們看到的信息不對稱,是一個典型的現象。也就是説,把一個公司賣給你的人,他是很明白這個公司怎麼回事,而買公司的人只能夠從外觀上去看這個公司,因此兩者對同一間公司的判斷和理解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説任何一個市場交易永遠處於一個不對稱信息的狀態之中。那麼怎麼樣去削弱這種不對稱而給你帶來的損害,這是預防風險減少風險的最重要的地方,所以在國外並購的問題成了一個行業,成了一種專家的行業,是一些人可以看懂企業的一個行業。所以有些人説那我寧肯去請律師,請會計師,請特別負責任的人去幫我讀懂這個公司這本書,讀完以後我再買,我可能要花很多的律師費,我可能要花很多的會計師的費用,但是我買到了一個公司,這個公司沒有什麼大問題。

  第二點是這個案件當中所導伸出來的規則,到底誰應該對一種商品的質量負責。當然這種商品是一個很特殊的商品,不是我們看到的一種有形物,這種商品是一個我們所説的權利商品,是一個股權,是一張股票,是一種債券,是一種用一張紙所記載的權利的一種證書,是這樣的一種東西成為了商品。那麼識別這種商品你靠什麼呢?是你買方應該盡心竭力地查,還是賣方有義務把真實情況告訴你,這個矛盾至今沒有解決。所以法律上有一組術語叫做買方自慎亦或是賣方自慎,是指買的人你應該盡心竭力地查,這個商品所存在的問題,還是賣東西的人你應該告訴別人我這個東西不是好東西,我們到現在也沒有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如果他們是平等的話,我們非常難決定,就走買方自慎,或者賣方自慎的道路。可是法律問題沒有解決,並不影響商業,你不管你採取買方自慎也好,賣方自慎也好,商業繼續存在著,商業上大家仍然在買公司,仍然在買企業,仍然在買股票,你能夠説因為法律規則不明朗,因此我們就不收購了嗎?你還得收購,所以你能做的事就是不管買方自慎也好,賣方自慎也好,你去查清楚這個公司到底是怎麼回事,再來買,這是這個案例當中我們所看到的。所以你可以請非常著名的律師事務所去幫你的忙,你可以請非常高明的會計師事務所去幫你的忙,你可以寫出一系列的保證性的文件讓出賣公司的人保證這個東西不摻假,然後你還可以要求他分期付款。

  最後一個大的問題是,如何用合同的手段來抗拒風險。我們把合同當作一種工具和手段來看待,它是為了表達一種商業利益的手段來看待,那麼在這樣的一個手段的運用過程當中,有一些規則是必須要特別考慮的,它不是合同本身帶來的,但是合同實踐當中需要注意到的。第一種情況,合同運用的合法性。現在出現了一種情況,大家認為合同不是合同,合同是證據,什麼意思呢?你做一件違法的事,我也做一件違法的事,我們可以寫一個合同,比如説我們共同操縱股票市場,共同操縱股票市場的目的是什麼呢?賺錢,你出五千萬資金,我出五千萬資金,咱們一塊做,做那只股票,那就説兩個人還要簽協議,説不簽協議不行,就像一根樹上兩個螞蚱一樣,你要是出事,你就拿出這份協議來,你説我跟你組合在一起做的這個事,你進了牢房我也進牢房,如果不出事大家都按這個去做,大家賺了錢大家一塊分。所以它不再是一個合同有的時候變成了一種什麼呢,變成了一個要挾,變成了一種約束,這種約束不一定是法律上的約束,而變成了一個限制對方或者掩蓋某種違法問題的一種手段。當然這是一種比較少見的例子,但是利用這個方式來寫合同的也並不是一起兩起,如果剛才我們所説的這種聯合坐莊的情形還是一個比較惡劣的一種情形的話,高利貸又是怎麼樣的呢?你不能説在合同裏面寫了10%的年利率,它就應該遵照10%的年利率,因為我們國家在《合同法》的運用過程當中是有一個限制的,説你不能夠企業之間不能私相借貸的,個人的貸款利率也不能超過公民正常利率的一個四倍的,我們是有一些杠杠的。

  我們見到很多這樣的案例。包括在北京以前就出了一個案例,一個建築公司把錢借給了另外一個房地産公司,借給了一千萬,使用期限是兩年,兩年期滿的時候,借款方還不了錢,然後發放款項的這方就到法院去告了他,説我們當時商定好了6.5%的利率,連本帶息它應該還給我,兩年,後來法院不僅僅沒有支持你的貸款,利率的支付,而且是連沒收帶罰款共收繳了350萬。

  第二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合同手段的使用必須恰當。恰當的意思是因為我們注意到生活當中出現了這麼一大類現象。最近一段時間可能在中國的市場當中,廣告裏面經常可以看到加盟店,我們在市場當中還應該看到什麼連鎖店,這些東西對中國太重要了,但是什麼東西是使得這些地位得以確定了呢。生活當中靠合同,比如説我跟你加盟開了一個新店,我自己投資,我自己辦廠,然後你給我做技術指導,或者做品牌方面的一個指導,加盟進來了,你我之間僅僅是一紙協議,去維持它的夥伴關係,我們的問題是給你一個一年期的合同對你意味著什麼,給你一個兩年期的合同意味著什麼,可能意味著你要付出而不是收穫。為什麼這麼判斷呢?當某一個新的商品在市場上出現,並且準備打造一個市場的時候,必須讓消費者,讓用戶明白這是一個好東西,為了讓他們明白這是個好東西,你就需要不斷地投入。投入一年不夠,兩年不夠,需要大量的長期的一個投入,比如説投資三年,投入三年,才能夠使這個品牌,使這種商品被百姓知道。而你的合同僅僅是兩年,你去看,當你投入完了,果實結出來的時候,你已經不再是它的受益者了。所以我們經常會看到中國的內地産業當中,遇到了一個特別大的問題,就是以經銷、代銷這個加盟店、連鎖店為代表的這樣的一個行業,最近這幾年發展極快,而且有很多人情有獨鍾的對這個行業,但是他們所面臨的風險或遭遇的損害特別大。為什麼他們不懂得保護自己?因為他們沒有看到這種商品在推廣到市場當中所帶來的副作用是什麼,副作用就是它前期跟著供應商一起打開一個市場,等市場成熟了,他被轟出來了。而我們的法律呢,有的時候是按合同關係去理解這種制度,認為你投資是你應該投的,你活該。所以如果雙方之間産生糾紛的時候,法院會説是不是違約了,違約了怎麼賠/違約了沒什麼賠的,違約不用賠,因為我們是按照一般的代理合同去處理這些事情,所以認為沒有什麼可賠的。所以我們制度上可能會有問題要值得檢討的,所以我覺得利用合同手段的時候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第三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長期合同的運用。我認為長期合同在中國現有的法制環境下,缺乏足夠的使人相信的含義,真的不能夠讓人輕易相信長期合同的價值,這是我們的一個制度,帶來的一個後果,一個制度帶來的後果問題。我們可以舉出好多例子説明長期合同不得為信,因此立法者留下一個工作,我們怎麼樣使人們對於中國的長期合同對中國的長期的法制穩定有所信心,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合同手段才可能被當作一種有意義的手段來用。

  (來源:cctv-10《百家講壇》欄目)

(編輯:蘭華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