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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 《明明白白去旅遊》 吳宏偉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21日 14:29


  主講人簡介:

  吳宏偉,男,1952年生人;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作為高級訪問學著,曾留學前蘇聯科學院國家與法研究所和俄羅斯莫斯科大學;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經濟法教研室副主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內容簡介: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注重其生活的質量,其中,將旅遊作為休閒、娛樂、精神享受的一種方式,旅遊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人們在旅遊中也會碰到一些麻煩的事情。這些麻煩有的來自於旅遊者自身,有的來自於旅行社,有的來自於第三人。發生這些麻煩後,旅遊合同則成為法律的依據。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不注重旅遊合同的細節,一些旅行社也利用人們對旅遊合同相關知識的缺乏而設置陷阱。如何正確理解旅遊合同,如何鑒別在旅遊合同中的欺詐和陷阱,使人們真正享受到旅遊的樂趣。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全文)

  那麼類似這些不明白的事項,或者不清楚的這種情況,還有很多。比如説我們現在的一些旅行社,説我是五個景點旅遊,你這條線路上有五個景點可以旅遊,但是五個景點你不管是山也好,水也好,海也好,往往是一種遙看。比如到某個山了,到黃山或者到哪個山,遙看,只能在幾裏地以外的地方讓你看,也算旅遊了。那麼再比如説有的是伙食上,説我們吃的是包飯,十個人一桌,十菜一湯等等,但是這個菜、這個湯是什麼樣質量的湯、菜?不太清楚。所以很多地引發了這些由於不明白導致的一些糾紛和爭議。那麼,在我們現在當今世界旅遊業是一個要大力發展的事業,為什麼要大力發展?因為旅遊它是一個無煙工廠,可以説是世界上第一大産業,任何一個國家都在盡力地促成、組織這些旅遊,從而呢,使得人們在交流的過程當中,能增加國民經濟收入。

  因此,咱們可以看一看,我們國家一會兒開放了德國遊,一會兒開放了新加坡遊,一會兒開放了古巴遊甚至於,那麼同樣道理,我們也被人家所開放,也希望他國的遊客美國的日本的等等到我們國家來遊一遊。那麼在遊的過程當中,就會拉動各種各樣的消費,就會增加各種各樣的利益。那麼在旅遊業的過程當中,我們就涉及一個旅遊,什麼叫旅遊?我把旅遊大致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自我旅遊,或者是自己旅遊。節假日了挺開心,我自己或者我的家庭,我們到外地去旅遊一些,開著車,或者騎著自行車,或者是徒步,再有可能坐馬車牛車去旅遊一下,走近大自然,貼近大自然,親近大自然,了解民風民俗,那麼這是一種自助旅遊,現在比較有時髦話叫自助旅遊。那麼還有一大類,由於遊客們或者消費者們對於旅遊的景點,旅遊的線路,等等不是很了解,那麼怎麼辦呢?要委託旅行社來給我們安排旅遊,那麼在這個過程當中,旅行社和遊客之間就形成了一種旅遊關係,那麼這種關係就要靠相應的旅遊合同來規範。也就是説通過旅遊合同來把雙方當事人旅行社遊客的權利義務規定清楚。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我想我們現在旅遊過程當中所出現的不明白的事情,主要是第二類,第二種情況,就是説委託旅行社來組成的旅遊。

  那麼這兩大類的方式旅遊,實際上都是一種人們提高自己生活質量的一種方式,休閒、精神上有一種昇華,也能看到我們祖國的大好河山,甚至於異國風調,異國情調都能看到。所以呢,這個我想從旅遊這個角度來説,我們要認真做好自助遊也好,包括旅行社給我們安排的遊都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保證,所以我們今天講的明明白白去旅遊,主要是圍繞著和旅行社,這個遊客和旅行社之間,怎麼簽訂旅遊合同,來達到明明白白去旅遊這個目的。

  那麼這個旅遊合同是什麼?簡單説旅遊合同就是一種旅行社提供旅遊服務的和當事人和遊客這個當事人簽訂的這麼一種合同,一種協議。那麼這個旅遊合同在我們現行的法律制度當中來説是沒有具體規定的,就從法律的這個角度上,法典這個意義上來説沒有具體規定。各個地方北京也好,上海也好,廣東也好,恐怕有類似的這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來規定這個旅遊合同的實質。在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裏面沒有旅遊合同之説。那麼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説遊客和旅行社要簽訂這麼一個旅遊合同的時候,應該怎麼辦呢?應該了解哪些具體的內容呢,那麼我想有這幾個方面需要注意的:

  旅遊事項,或者是提供旅遊服務的內容。充其量也就這麼幾大類,第一類交通費用。就是説比如説我們今天我們從北京出發到黃山去旅遊,那麼你這個黃山怎麼去呢?你使用的交通工具是什麼?是飛機還是火車,還是客車,公共汽車。我們假定它是鐵路,用鐵路坐火車去,那麼你就要寫明確了,條款裏面就要寫明白了,是坐臥鋪去,還是坐硬座去;臥鋪裏面是坐軟臥去,還是坐硬臥去,來去是不是都坐軟臥,來去是不是都坐硬座,這個要搞明白。另外這種明白性必然導致你的費用的多少,我坐軟臥肯定是軟臥的價錢,坐硬座是硬座的價錢,所以這個呢應該在合同裏面要規定清楚,這是一個方面。

  另外這個旅遊合同裏面,旅遊的景點和門票的問題,這又是一大項。我們旅行社組團的時候,往往説我們參觀訪問哪些景點,那麼有幾個景點呢,要寫清楚。你不能説簡單地説我們就到黃山,黃山是什麼地方呢?是到黃山市呢,還是到黃山這個山呢,這個要搞清楚的。再有一個你到黃山是到山裏面去呢,還是到山外再看山?這個過去有些也諮詢過。説你看他説到某個山去旅遊,就在山外面轉了一圈,説這個旅遊完了。後來我説這恐怕不合適,為什麼呢?我到了這個山,如果僅僅在外面看一圈,還不如看電視呢,還不如看明信片上的那個畫冊呢,畫面呢。所以這個要寫清楚。你到黃山那麼就要進入黃山,你進入黃山才貼近自然呢,是不是?這個是旅遊的目的嘛。這個和景點相關聯的還有門票。現在我們經常説景中景,你這個門票是什麼意思,什麼概念呢?比如説我們北京的旅遊點很多,你第一扇門進去的時候是要買門票的,那麼進去以後第二扇門再要進去,或者其他的什麼館,我要參觀的時候,這個門票應該誰來支付?這個要搞清楚,也要搞明白。比如説我們現在有些旅遊協議裏面,旅遊合同裏面,就寫了包門票,包門票。人家説你包門票,好傢伙,我這個旅遊點裏面有八個需要買票的地方,你是不是全包的?説不是,然後我再口頭解釋,我只包第一扇門的票,第二扇門的票不包了。那你這個沒道理呀,這個沒有道理的。所以作為遊客來説,這個景點你到底是遊玩的景點是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你這個門票到底是包括幾扇門?這都要寫清楚,這是第二,我想旅遊服務項目第二項是應該注意的。

  然後還有伙食和住宿。我們現在這個旅遊合同裏面經常説五星級的,住四星級的,住在什麼什麼三星級的。這個五星級三星級也好是個什麼個概念呢?是國家標準的五星級,還是四星級,還是三星級呢,還是地方標準?我們現在地方上有一些它號稱是三星級,號稱是五星級,實際上一看跟一星級差不多,跟一般的住宿差不多。所以你看我是按照地方標準來的,三星級,那麼地方標準三星級跟國家的三星級標準又不是很一樣的,不一樣的。所以這個裏面呢,也要搞明白了,作為遊客來説,也是要搞清楚了,你這三星級是哪個賓館。

  那麼吃飯。怎麼吃法?包三餐,還是包兩餐?那麼這個三餐兩餐這個一餐是多少錢的餐,因為現在標準不一樣,有一百塊錢一餐的,有五十塊錢一餐的,還有十塊錢一餐的,都有。那麼你包幾餐這個餐,一餐是多少錢要搞清楚,否則的話你到最後遊客説你看我辛辛苦苦花了幾千幾萬最後吃你兩個饅頭,也是一餐了,鹹菜疙瘩也是一餐,這不合適吧。這個就是太不明白了,這個東西。

  還有是安全的問題。在旅遊的過程當中,時常會碰到一些意外的事故。比如説交通事故啊,比如説山體滑坡,比如説什麼發大水等等,還有其他的一些由於自己不小心導致的一些事故,那麼在這個過程當中,這個保險費用應該由誰來交?你意外險到底由誰來交?是你旅行社交還是遊客自己交,這個也是要搞明白的,如果不搞明白的話也會發生問題。今年呢!五一也好,十一也好,尤其這個十一齣現意外事故比較多,有的人旅遊旅遊挺好的他走一下滑倒了,滑到溝裏面去了,摔傷了或者是造成什麼什麼其他的後果了,這種情況很多,那麼你這個保險費誰來交,出了事以後由誰來承擔索賠的問題。

  那麼在旅遊合同當中裏面還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委託的問題。什麼叫委託的問題呢?有些旅行社就是異地之間的旅行社互相合作,然後從甲地的遊客到了乙地以後,由乙地的旅行社來安排,委託了。比如説咱們北京一個旅行社,我們組織到西藏去旅遊,到西藏去旅遊,然後給你組了團,給你送上火車或者送上飛機以後,緊接著到了西藏,由西藏的某一個旅行社來給你安排,那麼這樣做當然是節約了資源,就是旅行社之間節約了資源,旅行社之間有了這種合作。但是對於我們遊客來説,這裡面要注意一下,如果説在西藏旅遊發生了問題,你應該找誰?你去找誰去?找西藏的這家旅行社説,你看你也沒有跟我簽合同,只是我代表,或者我代理北京的這家旅行社來給你做些安排,你找我沒什麼用,你要找你找北京去。找北京的旅行社,那麼這意味著什麼呢?意味著我們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要注意一下,你這個是不是委託,有沒有委託的這個説法,如果説你是北京這家旅行社,你全程跟我們這個旅行團,旅遊團一起服務到終點的,到結束的那沒問題,如果説你要委託的時候,你要把這些事項要告訴遊客們,最起碼使得遊客們要有所準備,心理準備,思想準備,包括物質上的準備。

  所以現在,我想旅行社和我們遊客之間簽合同主要有這五大方面問題。那麼這些方面呢,我們都要搞清楚搞明白。作為遊客來説,尤其要注意。對於旅行社來説,你應該如實地真實地把你所知道的把你所組織的這次旅遊的項目都應該明明白白地寫在協議書上。為什麼?因為你旅行社是一個強者,或者是強勢群體,怎麼説呢?你這個旅行社你的業務活動經營範圍就是搞旅遊,帶著大家搞旅遊,因此呢,你對旅遊的景點也好,線路也好,包括火車食宿也好,都是比較了解的。那麼作為我們遊客來説,我根本不了解。比如説要到西藏去,布達拉宮,我只是在照片上,電影上,電視上看過布達拉宮,但是我沒有親身經歷過,裏面到底要買幾張票?是買一次門票,還是買兩次門票,還是買八次門票。所以從這一點角度講,從這點角度講我們遊客是不知情的。那麼因此,作為旅行社來説你應該真誠地真實地將這些所要提供的服務項目原原本本地讓遊客們知道,明白,然後才有一個簽訂合同的這麼一種説法。所以我想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説我們遊客要明明白白地去旅遊。首先要注意剛才我所講的五大方面的這些內容的規定。

  那麼從旅遊合同這個角度講,我們現在一般來説都把它歸到什麼呢?把它歸到一種標準合同,或者叫格式合同,標準合同格式合同。那麼從這個合同我們前面講過了,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這個旅遊合同沒有具體規定,那怎麼辦呢?我們適用的是什麼呢?適用的是協商一致的原則,儘管它是一種格式合同,或者標準合同,我們也應該進行協商。在我們想興奮之餘的時候要認認真真地看這個合同,格式合同標準合同是可以修正的,並不是説不可以修正,在我們法律上都同樣如此,都是這麼説的。那麼當你在簽字的時候,你要注意關註明白事項有多少,哪些事項你明白了,哪些事項你沒有明白。

  所以我們不能看説它提供的格式合同,或者標準合同,我們就簽了字就完了,不是這個意思,還要認認真真地看,認認真真地、明明白白地去琢磨,裏面的具體內容。另外一個角度來説,就是這個旅遊,旅遊合同它的有效性或者講由於旅遊合同發生爭議,給消費者給遊客帶來麻煩,帶來權益受損的這個狀態,我們應該有一個相應的法律制度,或者配套的法律制度,來規範這種旅遊業。我們比如説,根據我們現在的法律制度,首先要確定旅行社的法律資格,要確定旅行社的法律資格。因為我們知道,這個旅行社是一種特殊的行業,過去我們講這是特行、特殊行業,特行,所以它是受到國家控制的,或者制約的,主要有這幾個方面。一個就是説經營範圍問題。經營範圍主要是包括兩個方面,一個就是説你國內遊還是境外遊。那麼我們的一些旅行社如果説要獲得境外遊的話,一定要經過批准,而且會在營業執照上有體現出來的,要體現,這就是經營範圍,從我們法律上也就是説,這個旅行社具有相應的境外遊的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

  那麼還有一種,這個旅行社是國內遊,國內遊的資質,它的資格就是資質它是幾級旅行社,它是只能組成本地遊還是外地遊,或者是其他什麼遊。如果説我們公民,我們的遊客要參加旅遊了,要簽訂旅遊合同了,那你最起碼要看看人家的營業執照吧,人家懸挂在公開的或者是顯眼的地方的營業執照,有沒有境外遊,國內遊是個什麼樣的狀態,否則你簽上去的話你很難受。

  我們現實生活當中還有地下旅行社。何為地下旅行社?幾個人就給搞了,也沒有登記註冊,也沒有經營範圍的規定,地下旅行社。所以類似這個呢,也是我們從遊客來説要提防的。但是從國家這一頭來説應該有一個監管的力度,把這些不必要的不明白的這種糾紛也好,爭議也好,能夠提前地消滅,提前地減少,而不是説等到事情發生以後。地下旅行社跟地下旅行社之間的爭議糾紛,跟沒有境外遊的旅行社發生爭議糾紛,再回過頭來用民事責任要求它承擔責任,這個就已經晚了。很簡單的事情,假定説我到新疆去旅遊,那個新疆旅行社對我造成了利益損害,或者侵權了,我怎麼告?我再回北京怎麼去告啊,如果要去告的話,我花幾千塊錢路費去告,但是我的利益受損恐怕就兩百塊錢,得不償失的嘛。這種訴訟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嘛。所以我們想就是從國家這一頭來説應該盡可能規範旅行社的包括它的資格也好,包括它的活動。再有一個,我們現在的不明白旅遊,導致的這種爭議糾紛發生的現象比較多,怎麼辦呢?從我們遊客這個角度講,你可以要求它賠償,要求它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民事責任。比如説應該住三星級的,三星級的標準間假定説是220,一天。那麼它給我住了一般的旅行社了,一般的旅館了,假定説50塊錢,那麼好了,我就可以起訴,或者是找旅行社跟它先協商,協商不行我就可以起訴,要求退,退還170塊錢。因為你旅遊合同交的費用是220,這個就是民事責任。再比如説,吃得不好了,應該吃什麼菜,但沒有吃到什麼菜。應該看這個景點,沒有看,那你賠償,這是一個民事責任問題。但是要注意的是我們講民事責任充其量就是兩種形式,一種是賠償,就違約以後,你承擔違約責任。還有一個侵權責任。或者導致我精神受驚嚇了,差一點摔下去,或者摔下去以後嚇壞了,精神上發生了異變了,那麼你有精神賠償的問題。所以這個是一個就是作為我們遊客來説應該主動拿起來的一種法律武器。

  那麼除了這以外,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説,我們如何來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追究相關的旅行社的違約責任,或者説欺詐責任,這個在我們立法上還是要有待於研討的。從目前狀態看,旅行社有欺詐行為它僅僅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法的協商一致合同法的違約責任來處理的,還沒有談到以消費者的權益受損這個方面來處理。因為我們知道,《消費者權益法》第49條是個很有意思的一條,就是説如果説你有欺詐行為的,應該雙倍的承擔責任,或者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就多出一倍的來承擔責任。那麼這裡面就涉及這個消費者的概念是什麼?那麼根據我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裏面説的消費者,就是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那麼旅遊服務算不算消費者裏邊的服務?恐怕現在還算不了。那麼算不了的話,那麼旅行社實施了欺詐行為也好,欺騙行為也好,或者加了不明白的這種事項的時候,你最後充其量也就是民事責任,賠償責任。就不能夠有效地制止旅行社的這些非法行為。所以在理論界裏呢,我們也就大聲地疾呼在我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的過程當中,應該將旅遊服務作為一種服務歸納進去,從而來約束來制約旅行社的這種欺詐行為。那麼還有另外一些,為了發展我們的旅遊業,健康地發展旅遊業,使得人們使得我們公民們都能夠走向大自然,感悟這個大自然的魅力,我們對於旅行社的制裁還應該表現在行政責任上,行政責任上。比如説,剛才我們講的這個鄭州的這個旅行社,你沒有境外遊,你組成了境外遊,那麼作為我們的一些行政機關,作為我們的其他的一些行政執法部門,是不是可以對你進行制裁呢,我的看法當然應該是,應該是,就是説你違背了你的經營範圍,你就得要接受行政制裁,而且這種行政制裁應該是加大力度的。

  (來源:cctv-10《百家講壇》欄目)

(編輯:蘭華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