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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 《人類如何斷案》 何家弘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14日 17:37


  主講人簡介: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美國西北大學法學博士,中國作家協會會員。主要研究證據學、偵查學、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著作有:《毒樹之果》、《雙血型人》、《豪門血案》、《神證人證物證》等。

  內容簡介: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判案依據經歷了從愚昧到科學的漫長的道路。遠古時期神明裁判神秘的面紗,曾寄託了人類對法字最虔誠的希望。神明裁判的面紗揭開之後,人類司法歷程開始走出愚昧的陰影,開封大堂上的人證、物證,一度成為人們伸冤除惡的聖地。包青天手中的驚堂木,使作姦犯科者聞風喪膽。而現代科技的發展,更是使為非作歹者無處躲藏,在今天,日新月異的科學技術讓科學證據成為維護司法公正最後的門檻。在這漫長的發展過程中,不同時期,不同判案依據對人類社會的發展都産生了不同的影響。

  在本講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何家弘教授以法學的視角,對人類不同時期判案依據的發展、變化,以及國內外現狀和發展進行詳細的闡述和剖析。從而使我們在回顧歷史的同時,感悟人類在維護司法公正,實現社會正義過程中的無畏探索。

  《人類如何斷案》 (全文)

  各位同學大家好,我今天跟大家一起來討論的話題是人類怎樣斷案。所謂斷案,用現代的話講就是審判。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案件是層出不窮,是普遍存在的。各種各樣的案件每時每刻都發生在我們的身邊。比如説最近美國發生了一起案件,可能喜歡體育的人還是比較關注的,就是美國的NBA籃球明星科比涉嫌強姦案。這個案件其實不太複雜,科比在一家酒店裏入住以後,遇見了一個年輕的女服務員,兩個人據説談得很投機,所以後來科比就約這個女服務員晚上下班之後到他的房間去。這個女服務員後來就如約前往。那麼在科比的房間裏面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兩個人的説法並不一樣,女青年説科比強姦了她,但是科比説沒有強姦,是女青年自己同意的。那麼在這個案件中,無論最後法院怎麼判決,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要認定究竟科比有沒有強姦那個女青年。其實這樣的事情在人類社會中是發生了無數次的。即使在古代也曾經有類似的案件,所以我就在想,假如科比的案件發生在古代,法官會如何去斷案呢?我想這也是我們大家在這裡一起要探討的一個問題。

  我想講的第一個問題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是司法公正的基礎。

  司法公正是人類社會千百年來一直在探索的一個目標。實現社會的正義,維護司法的公正,是整個司法活動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其實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中文的“法”字中得到一些啟示。“法”字現在的寫法是三點水加上一個去字。當然這已經是簡化了的法,但是這個簡化之後的法字依然包含了法最基本的價值定位。按照《説文解字》上講:“法從水,平之如水”。它體現的就是公平公正的精神。那麼去呢?就是要去不直,也就要剷除社會中那些不公正、那些邪惡的東西。在人類社會的歷史中,各種各樣的案件,其實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法官要實現司法公正首先要解決的一個是什麼問題呢,那就是要認定案件事實。比如説在科比這個案件裏面,如果科比確實實施了強姦的行為,而法官最後判他犯有強姦罪,這當然就是司法公正了,那麼如果法官判他沒有犯強姦罪,最後判他無罪,這當然就是司法不公正了。但是換一個角度來説,假如科比沒有實施強姦的行為,法官卻判他有罪那也是司法的不公正。所以,司法公正最基本的一點就是要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

  我們這裡講斷案,講審判,其實最核心的一點也就是如何去認定案件的事實。那麼在人類歷史上法官們是如何去認定案件事實的呢?當然在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法官斷案的方法可能各有不同,但是總的來講,我們可以説在人類的歷史上法官斷案的方法曾經發生過兩次重大的變革。第一次是從以神證為主的斷案方法,轉向以人證為主的斷案方法;那麼第二次是從以人證為主的斷案方法,轉向以物證或者叫科學證據的斷案方法。

  下面我就講第二個大問題,也就是回顧一下人類斷案方法的歷史沿革。

  按照上面講到的兩次重大的變革,人類斷案的歷史也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就是以神證為主的斷案方法。所謂神證,用通俗的話講,就是讓神來幫助法官認定案件事實。在很多國家的歷史上都曾經採用過神證的方法,或者叫做神明裁判的方法。那麼我們現在不妨假設科比這個案子發生在古巴比倫這個國家,按照當時的法典,按照漢謨拉比法典的規定,就要把科比扔到河裏去。當然是要在嚴格的宗教儀式下,法官按照宗教儀式的規定,要祈禱,要請求神靈來幫助他們查明科比究竟有沒有實施這個強姦的行為,然後把科比扔到河裏去。如果科比沉到水裏去了,那麼法官就會宣佈神靈已經告訴我們科比是有罪的;如果科比浮在水面上,法官就會宣佈神靈的啟示是説科比是無罪的。所以也有人在講,是不是在古巴比倫那個時期,可能會游泳的人不太多,所以罪犯扔到河裏去,浮在水面的才被認為是無罪的,是清白的。那麼,如果科比這個案件發生在古印度,古印度也曾經有很多種神明裁判的方法,其中有一種方法,叫做聖谷審。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曾經規定了八種神明裁判的方法,其中之一是聖谷審。所謂聖谷就是供奉在寺廟裏的那些穀物,比如説大米呀,或者是玉米呀,那麼這個穀物供奉在寺廟裏面人們就認為它已經染上了神氣,所以神已經把他們的意旨注入到這些穀物裏邊。那麼在法庭上,當然這種法庭一般都是一些宗教場所,法官就會在嚴格的宗教儀式下,然後讓科比把這些供奉的穀物吃下去。大家知道,這些穀物往往都已在寺廟裏供奉了很長時間,可能有的已經略有變質,那麼吃下去以後,法官就要派人看著科比,看他在三天之內有沒有什麼特殊的反應。如果科比很正常,沒有任何反應,身體狀態良好,法官就會宣佈科比是無罪的,科比是清白的;反之,如果科比有一些不正常的反應,比如説上吐下瀉,那可能法官就會説神已經告訴我們科比是有罪的。這是古印度的神明審判的方法。

  那麼如果在中國呢?大家可能知道中國歷史上有一個著名的法官叫皋陶,是舜帝時期的司法官,當然嚴格地講他當時既管司法工作,也管軍隊,是主掌兵刑的一個官員。我們把他稱為是中國法官的祖先。那麼,皋陶審理案件的時候,據史書記載,如果遇到疑難的案件,像科比這樣的案件,查不清楚,究竟科比有沒有實施強姦的行為,查不清楚。那麼怎麼辦呢?皋陶就會把他帶到神羊的面前。所謂神羊就是我們現在講的那個獨角獸。把他帶到神羊的面前,如果神羊用那個角——這個神羊只有一隻角——神羊用獨角頂他的話,説明他就是有罪的;如果神羊對他很友善,不用角頂他,説明他是無罪的。所以史書記載:皋陶治獄用神羊。這也可以説是中國歷史上帶有神明裁判色彩的一種斷案方法。

  當然,在中國歷史上應該説沒有像外國那麼發達的神明裁判的實踐。神明裁判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曾經流行過,在歐洲大陸國家,比如在法蘭克國家,在日耳曼人,現在的德國,歷史上都曾經採用過水審法,火審法,那麼還有熱油審,還有熱鐵審等等。而且法蘭西在歷史上曾經有一種很有意思的神明裁判方法,叫做麵包奶酪審。假如科比這個案件發生在法蘭克,在歷史上的法蘭克,那麼法官就會命令他,當然也要在嚴格的宗教儀式下,把一定數量的大麥麵包和幹奶酪吃下去。大麥麵包是粗纖維的,而且幹奶酪的吞咽也是很困難的。就是在一定時間內,要求他吃下去。如果他能夠順利地把它吃下去,法官就會裁定,神告訴我們,科比是清白的;如果他吃不下去,發生吞咽的困難,甚至有乾嘔的那種生理反應,法官就會説神已經告訴我們,他是有罪的,科比應該受到刑罰。

  後來也有一些科學家在研究歷史上這些神明裁判方法的時候,指出法蘭西這種麵包奶酪審其實也有一定的科學道理,就是人在緊張的時候,在恐懼的時候,會産生一系列的生理現象,其中之一,就是唾液分泌的減少,所以人會覺得口乾舌燥。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過這樣的感覺,這樣的體會,當你特緊張的時候,比方參加考試特別是面試的時候,有沒有很緊張?如果你去面試別人的時候,可能有時候你也會看出來,你發現他總是不住地在用舌頭舔嘴唇,這可能説明他心裏很緊張,是不由自主地做出這樣的動作。當然這是現代科學家的分析。

  這是人類司法證明歷史或者説斷案歷史上的第一個階段,就是通過神的告知來認定案件事實,為司法判決提供一個依據。毫無疑問,這種斷案方法和人類的認識能力發展水平是相一致的。在那個時期人們還不知道如何運用科學的方法去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而社會又需要司法必須做出一個具體的確定性的裁斷。當然,當時人們對神靈的信奉也為司法證明客觀地提供了條件,所以有人講,如果大家都不信神靈不信神,那麼神明裁判自然就無法發揮它的作用,所以神明裁判是人類社會發展歷史特定時期的一種産物。很顯然,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人類認識能力的提高,神明裁判就會逐漸退出歷史舞臺,所以在歐洲大概是在12、13世紀的時候神明裁判的方法就逐漸退出了司法證明的歷史舞臺。

  那麼接下來人類就進入了司法證明或者斷案方法的第二個階段,也就是以人證為主的斷案方法階段。人證包括我們現在在社會生活中大家講的證人,當事人,那麼刑事案件中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那麼還包括被害人。這裡講的人證是一種廣義的。在人類司法證明的歷史上,其實在很早人證就已經出現在斷案的歷史舞臺上。古代人斷案其實也是要使用人證,要聽當事人的陳述,也要聽證人的陳述,但是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特別是在神明裁判佔據主導地位的時候,人證所發揮的只是一種次要的作用,或者説在疑難、重大的案件中起決定作用的還是神靈的力量。那麼神明裁判退出司法證明的歷史舞臺之後,人證自然就成為了司法證明的主角,也就是成為法官斷案的最主要的依據。那麼在各種各樣的人證中,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西方國家,最主要的人證都是當事人的陳述,刑事案件中,就是被告人的供述,所以在我們中國的歷史上曾經有非常重視被告人口供的這樣的司法傳統。大家知道我們古代的法官辦案,無論是包青天,還是一些其他的酷吏貪官,那麼都要拿到被告人的口供,所以按照當時的説法叫做無供不錄案,斷罪必取輸服供詞。也就説,你斷案認定被告人有罪,一定要拿到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口供。

  那麼在西方國家,無論是在法蘭西還是在俄羅斯,在歷史上都曾經把被告人的口供當作最可靠最完整的證據。也有人説,可以把它稱為證據之王。所以,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其他國家,被告人的口供都是司法證明中最重要的一種證據。但這裡就出現一個問題,被告人的口供這麼重要,怎麼來取得它呢?對這個問題,大家都可以有自己的回答。被告人決不是總會自願做出認罪的供述,那麼必然的一個回應也就是對他進行刑訊逼供,所以在中國的歷史上,刑訊是合法的取證手段,在歐洲一些國家的歷史上,刑訊也是一種合法的取證手段。所以,刑訊逼供在很長歷史時期內都是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現象。當然在中國歷史上,對刑訊也曾經有過這樣或那樣的限制,這是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比如説從宋朝到明朝,對於刑訊有具體的規定。比如説,一次對被告人刑訊只能打三十板,只能打三十下,有的時候呢還規定總數不能超過二百下。如果你打三十下,一次打三十下之內,這是合法的,打到三十下你必須休息,讓被告人也休息休息,然後再繼續打。如果你一次超過三十下,那你就是違法的,這是對刑訊的一種限制。

  另外我們還知道,就是在以人證為主的斷案方法時期,我國司法者的祖先也積累了很多正面的帶有科學性的經驗。比如説中國在春秋時期就有人總結出“以五聲聽獄訟”這樣的斷案方法。所謂“以五聲聽獄訟”,其實就是我們現在講的要察言觀色。五聲,首先比如説要辭聽、色聽、目聽、耳聽等等。這些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説你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面對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你要看一看,他的反應是什麼。辭聽就是説他在説話的時候是不是很坦然,是不是很流暢,如果他講話吞吞吐吐那説明他可能説的是假話,他有罪。色聽就是看他的臉色,這個人一進來面對法官的時候,就面紅耳赤,這也是人很緊張的一種反應,甚至那臉上都流出很多的汗水,那法官也可以以此裁定他説的是假話,他有罪。那麼目聽呢,是看他的目光,敢不敢與法官對視,就是當法官用目光注視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他的目光可能會躲避,那麼這也可以反映出是他心裏有鬼,他説的是假話。耳聽就是他的反應,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官詢問的時候,當然現在也可能是接受偵查員詢問的時候,總好像聽力很遲鈍,你問他,他總是反復地問,你説的是什麼,您再説一遍。這實際上反映出他心裏在做一些防禦的準備,那麼也可以看作是一種説假話,或者有罪的一種徵象。

  另外在中國古代,人們還總結出一些運用科學的分析、運用科學的推理來斷案的方法。在古代也有一些很有趣的案例。比如説,在宋朝的時候,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個縣城裏面,有一個大戶人家失竊,丟失了金銀細軟若干,那麼縣官呢,通過用現代話講是偵查了,找到了十幾個犯罪嫌疑人,但是通過審訊,這十幾個犯罪嫌疑人都不交代,查不清究竟哪一個人是盜賊,所以這個案子在縣城裏面成為了積案。後來一個新的縣官上任,這個人叫陳述古,上任以後他決心要查破此案。那麼他發現就在這個縣城的後山上有一座廟,廟裏有一口大鐘被當地人視為神靈,大家都覺得這口鐘很靈,它能夠識善惡,逢年過節大家都會到這個寺廟裏去供奉這口大鐘。所以陳述古就把這口大鐘請到他的縣衙的後院裏,然後用幔布把它圍起來。第二天他昇堂,把十幾個嫌疑人都傳到堂上,然後他説今天我不來審理這個案件,我要請神靈來幫助我們審理這個案件,這個神靈就是我們後山寺廟裏的這口大鐘。大家都知道這口大鐘是能夠識善惡的,是非常靈驗的,所以現在我就讓你們每個人依次到後院的那個幔帳裏面用手去摸著大鐘,如果你是盜賊,這個大鐘就會嗡地響起來;如果你是清白的,那你不用擔心,這個大鐘不會有任何反應的。那麼誰摸這個大鐘,鐘發出聲響我們就知道他一定是盜賊了。接下來他就讓人把這十幾個人押到後院,依次讓他們進到幔帳裏邊,去摸這個大鐘,那十幾個人摸了一遍,大鐘一直也沒響。當時有人就覺得,你陳述古這個方法也不靈呀。但是其實此中自有奧妙。陳述古讓十幾個人回到大堂,然後讓衙役分別查驗這些人的手掌。那麼這些人伸出手一看,十幾個人中只有一個人的手掌上沒有炭灰,其他人的手掌上都是黑的,都有炭灰。因為陳述古事前已經讓人在大鐘上偷偷地抹上了炭黑,而且在那個幔帳裏邊是很黑的,人進去看不見。所以他説,手上沒有炭灰的人就是盜賊。為什麼呢?因為他在進入幔帳摸鐘的時候,因為他自己是有罪的,所以他一定不敢用手去摸那個大鐘。當時他一拍驚堂木,你還不從實招來!那麼這個人果然就招了,而且根據他的口供果然就起獲了那些被盜竊的贓物。這在歷史上叫做摸鐘辨盜的故事。那麼這個案例呢,就體現了我們的一些司法者,古代的斷案法官在運用智慧來破案,來查明案件事實。

  第三個階段,就是以物證,或者叫科學證據為主的司法證明階段。物證和科學證據的使用,其實在人類歷史上也是古已有之。我們大家知道在《秦簡封診式》裏面記載了很多斷案的案例,當然還包括現場勘察的一些記載。那麼在那些案例裏面,就記載了對於現場勘察所發現的一些物證或者痕跡的狀況,比如記載有手跡,就是手印,還有漆跡、足跡或者其他的一些衣物等。這就説明在秦朝的時候,其實我們的司法者在斷案的時候,已經認識到要運用物證來查明案件事實了,但是由於受當時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限制,物證在司法證明中所起的作用還是很小的,或者説它沒有成為司法證明的一個主要的角色。大概在19世紀後期,司法證明開始進入一個新的階段,特別是在歐洲一些科學技術比較發達的國家,隨著一些新的科學技術的發現,人們不斷在探索司法證明中如何運用物證,如何讓物證在司法證明中發揮更重要的角色。那麼,在物證的運用中,有一個很重要的線索,這也是在人類司法證明或在人類斷案歷史中一個重要的線索,也就説如何去認定犯罪人。用我們專業的話説,也就是如何對犯罪人或者作案人進行人身同一認定。這是人類幾千年一直在探索的問題,怎麼能夠有一些科學的方法來對人身進行同一認定,也就説認定你這個人就是以前曾經在某個場所出現過,或者説就是實施了某個犯罪行為的人。這是司法證明也是斷案中一個核心的問題,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19世紀後期隨著人類科學知識的增長,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那麼使一些運用科學方法進行人身識別就成為可能。

  這裡邊有一個很重要的人物就是法國人貝蒂隆,因為他發明了一種人體測量法,來對罪犯進行人身識別。作為人體測量法,按照他當時的做法,就是在人身體上一共測量11個骨骼的長度,包括人的頭的周長、頭的長度、左臂長、左前臂長、左中指長、腿長、腳長等等,一共是11個骨骼的長度。那麼,貝蒂隆根據當時人類學家統計學家的一些研究成果,他説這11個骨骼長度可以滿足對人身進行識別的需要。首先,他説一個成年人的骨骼長度是固定不變的,或者説是基本上不變的,那麼這是對人身進行識別的一個基礎。當然,貝蒂隆的這種方法做起來是很複雜的,所以很快就被其他的一些人身識別的方法所取代了,比如説現在大家都很熟悉的指紋法。那麼,指紋作為人身識別的一種方法、一種手段,也有它發展的過程。其實我們中國人在歷史上很早就曾經在自覺或者不自覺地運用指紋來對人身進行識別,或者對人的身份進行確定。前面講到,在《秦簡封診式》裏面,已經就提到了手印,説明當時的人已經在運用手印。

  當然我們知道,20世紀以來人身識別的方法還不斷地擴展,在指紋法之後還有很多類似的方法,逐漸登上了人類斷案方法的舞臺,包括人的足跡,包括人寫的筆跡,也可以進行人身同一認定。那麼另外呢,還有人的聲紋、唇紋、耳紋、眼紋都可以作為人身識別的依據。另外還有就是20世紀80年代,對人類司法斷案影響最大的一種新的科學依證據的出現,那就是DNA指紋法。遺傳基因法,DNA 指紋法,之所以這麼叫,就是因為DNA的圖譜也可以像人的指紋一樣,作為人身識別或者人身同一認定的依據。那麼現在通過DNA的方法,可以把人的毛髮、人的血液、人體組織、人的其他的一些體液都可以作為人身同一認定的依據。那麼這就使司法者在斷案中可以採用的手段更加豐富了,所以有人講DNA方法的出現也是人類斷案方法上一次重要的革命,也有人把它稱之為現代“證據之王”。

  我們這裡講的是物證,那麼研究物證的時候可能有一個問題,就需要大家思考。我們平常講,物證具有客觀性,物證是科學可靠的。或者按照美國一個著名的物證技術學家曾經講過的一句很經典的話,他説在司法活動中,謊言太多了,證人可以説謊,當事人可以説謊,被害人可以説謊,被告人可以説謊,律師也可以説謊等等,但是唯有物證不説謊。他強調物證的重要性。

  但是經過思考,如果我們認真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這句話其實也不嚴謹。物證自己固然不會去欺騙別人,不會到法庭上説我提供一個虛假的證言,但是物證從它形成到在司法活動中表現為證據的這個過程中,它所蘊含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是會遺失的,也是會發生變化的,所以物證本身所反映出來的那些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也可能是錯誤的。另外,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物證它自己並不能直接蹦到法庭上去證明案件事實,必須要通過有關人的行為,才能完成它的證據的功能。或者是由有關當事人把它提交給法庭,那麼在更多的情況下它還需要專家的鑒定,來解讀這個證據中所蘊含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信息。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即使物證自己不會説謊,但是提交物證的人,對物證進行鑒定的人,卻是有可能説謊的,所以,我們在使用物證的時候,一方面要認識到物證自身所具有的那種科學性和客觀性,但是同時也要認識到物證也存在著提供虛假信息的這個可能性。所以對物證啊,我們在使用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要加強物證保全使它能夠在司法證明中,客觀地準確地證明案件事實,這是我講的第二個大問題。

  最後再講第三個問題,就是我們研究人類斷案史所得到的啟示。

  那麼我們回顧了人類斷案的歷史,從神明裁判到現在以科學證據或者以物證為主的這種斷案手段,它能夠告訴我們什麼?我覺得,首先就是要我們確立以證據為本這樣一個司法斷案的原則。以證據為本,或者呢,按照我們證據學界的説法,也可以叫做證據裁判原則,這個含義就是認定案件事實做出司法裁判,必須以證據為基礎。我們知道,對於司法人員來講,案件事實都是發生在過去的。辦案人員,無論是偵查人員,還是審判人員都不可能直接回到過去,去感知那些發生在過去的案件事實。因此,司法者執法者在斷案的時候,只能通過證據去間接地認識發生在過去的案件事實。我曾經説過這樣的話,我説案件事實對於司法者來講,對於斷案的人來講,猶如水中之月,鏡中之花,海市蜃樓。這個月亮這個花這個亭臺樓閣,都是客觀存在的,但是,不是法官能夠直接看到的,你所看到是通過鏡子的折射、通過水的折射、或者空氣的折射所反映出來的案件事實,而這裡面講的鏡子也好,水也好,空氣也好,就是證據。這是第一點啟示,就是我們在司法活動中,一定要堅持以證據為本的原則,或者説堅持證據裁判的原則。

  第二點啟示就是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無論你是做什麼的,人們都應該提高證據意識。所謂證據意識,就是人們在面對糾紛面對一些案件的時候,你能夠主動地認識到證據的價值,這樣一種心理狀態。應該説在我們中國的傳統文化裏面,證據的地位是不高的。換句話説,我們中國人的證據意識是比較淡薄的。這可能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缺乏收取證據的意識。在我們社會生活中,有時候糾紛是難以避免的,在糾紛沒有出現以前,你能不能夠想到去收集有關的證據,以免日後出現糾紛,這就是個證據意識的問題。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在日常生活中,比如説你跟別人借一千塊錢,或者別人跟你借一千塊錢,那麼你有沒有想到,你應該收取有關的證據,比如説寫個借條。咱們現實生活中這種案例也是不少,本來都是朋友,我要開一個飯館,現在缺錢,手頭緊,你先借我兩萬塊錢,都是朋友嘛。那麼對方呢!好吧,是朋友,借你兩萬塊錢,其實他心裏也想著你是不是給我寫個借條,但是不好意思張嘴,覺得好像一張嘴讓你寫個借條就生分了。大家在社會生活中更重視的是一種關係,是一種友情。但是,也可能過了一年,過了兩年,借錢的這個人,飯館沒開好,他也不是説一開始借錢的時候,就想訛你這兩萬塊錢,但是後來,沒錢了,這個時候,把錢借出去的那個人才發現,自己處於一種很尷尬的境地,你到法院去告他吧,你沒有證據,你沒有證據法院對你的訴訟請求就不予支持。所以我們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例並不少見,這是第一點,從我們的傳統文化來講,我們缺乏主動收集證據的意識。

  第二個方面是缺乏保管證據的意識。其實在我們社會生活中,無論你是經商,還是從事其他各種各樣的行業,可能很多東西對你來講都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比如説你簽的合同,有時候往來的一些信件,你有沒有想到你應該妥善地保管它,或者有些重要的文件,你是不是應該把它的原件妥善保管,在使用的時候,使用它的複印件。因為咱們在司法實踐中也遇到過這樣的案例,包括重要的合同,原來拿著這個文本直接去用,或者一些重要的什麼證書,但是因為某種特殊的情況出現了,丟失了,損壞了,那麼使你在社會生活中,可能就處於一種很不利的位置,所以保管證據的意識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個方面就是我們往往缺乏使用證據的意識。就是當你遇到糾紛的時候,大家都不希望有糾紛,大家都不希望打官司,但是真正遇到糾紛,真正要打官司的時候,你是不是首先想到要運用證據,還是要運用其他的一些什麼所謂關係呀等等來處理這些糾紛。有的人本來完全可以通過正式的渠道,通過運用手中的證據來解決糾紛,但是因為他想的是一些其他的路徑,結果反而使自己處於非常被動的一種局面,那麼這也是現實生活所給我們的一些教訓。所以我想,我們現在研究人類斷案的歷史沿革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讓我們所有的社會成員都真正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認識到我們在處理糾紛解決糾紛的時候,要依靠證據。就像現在人們經常講的一句話,有糾紛要打官司,那麼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以套用一句很俗的話,當你遇到糾紛的時候,證據當然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有證據絕對是萬萬不能的,這是第二點啟示。

  第三點啟示就是説我們的司法者執法者要轉變運用證據的觀念。運用證據也有很多不同的層面,不同的角度,那麼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我説是觀念的轉變,就是要從過去那種片面倚重口供或者人證的證明觀轉向重視物證或者科學證據的證明觀。前面我講過,我們中國有很悠久的運用人證的歷史,所以在我們現在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的執法者司法者還養成了一種習慣,就是片面地重視人證,在刑事案件中,特別是重視被告人的口供。偵查人員覺得只有拿到口供才算破案。那麼檢察人員在審查批捕的時候,在審查起訴的時候,也只有覺得拿到被告人的口供心裏才踏實;我們的法官在最後做出判決的時候,往往也是只有面對被告人認罪的口供才覺得可以很坦然地做出有罪的判決。

  那麼,這樣一種觀念就導致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重視口供。另外還有一個很惡劣的副産品,就是刑訊逼供。刑訊逼供是近年來社會中反映非常強烈的一個執法中和司法中的問題,説它是一種頑疾,很難解決,很難克服。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我們這裡要講的,也就是我們的執法者司法者太重視口供了。我把它稱為一種“口供情結”。所以我們在辦案的時候,要克服口供情結,要更多地去關注那些物證,那些科學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時候,不一定非得拿到被告人的口供,那麼這個説起來當然是比較簡單的,但是真正把它落實到我們的司法實踐中,恐怕還是挺難的。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要真正在我們的司法斷案實踐中,實現現代法治的要求,還是任重而道遠。這也是我們在研究斷案歷史的時候,應該思考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我今天的講座就講到這裡,謝謝大家。(來源:cctv-10《百家講壇》欄目)

(編輯:蘭華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