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6月02日 12:56 來源:
湖南常德市臨澧縣一位近六旬的農村老太太滕自英,在孫女身患白血病後,從長沙回臨澧家中湊醫藥費。回家途中,她在所乘坐的列車上撿了28個空瓶子,結果被懷化鐵路公安處石門縣火車站派出所以擾亂火車上秩序被拘留。此事引起社會反響和廣泛關注。
“如果是我錯了,我願意接受處罰,如果是他們(石門縣火車站,記者注)錯了,他們就要撤回處罰決定,並要求1元錢的賠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滕自英老人仍非常激動。(2006年06月02日 東方早報)
一位乘坐廣州鐵路集團火車的旅客,拾取了其他乘客遺棄的空瓶,被該運輸企業依據鐵道部的內部通知,以“破壞火車上秩序”為由,“依法”行政拘留5天,送進了“牢房”。從派出所到了拘留所,從來沒有坐過“牢”的老太羞愧難忍,苦苦哀求之後,拘留所終於同意讓親屬來交納了400元保證金和175元食宿費用,才被“提前釋放”出來。
據説,惻隱之心,人皆有之。就算不是自己的父親母親,一位孤苦伶仃老太,也不能無緣無故的被剝奪人身自由,送進看守所羈押吧?何況這還是一位享有購買了車票的乘客,即使是按照鐵道部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也有把老太安全送到目的地的責任。而不是以“莫須有”的罪名隨意送進“牢房”。這樣的作為,實在是太過分了!
儘管拘留所認為,關幾天不要緊。很多人關過,別的地方還要關10天等等。但是,在顯然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隨意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性質十分惡劣的違法行為。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根據法律規定做出,鐵道部的內部規定無權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作出規定,是無效的。公安機關依據這一無任何法律效力的內部規定做出處罰,當然是不恰當的。何況,廣州鐵路集團是運輸企業,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法不能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依據。
退一萬步説,在火車上撿空瓶,損害了火車服務員的“既得利益”,是違反鐵路規定的,那也請服務員勸阻一下,“維持秩序”不就行了。而鐵路派出所發現滕自英在車上撿空瓶子後,出動“鐵鷹小分隊”一直跟蹤至石門縣火車站。再被扣上擾亂火車秩序的罪名,進行羈押。整個過程就是一陷阱,鐵路警方如此執法行為,本身就涉嫌違法。據了解,在懷化市及石門縣,滕自英不是因為在火車上撿廢品而被拘留的第一人。但是,與其他人不同的是,滕自英是一個乘客,並不是一個專門拾荒者。
也許,“專門拾荒者”在鐵路的列車上,是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近日曾指出,當前中國已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嚴格依法辦事、尊重和保護人權,已經成為依法治國的基本內涵和要求。堅持和實行依法治國,是發展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有關部門能不能理解肖揚首席大法官講話的涵義呢?(啊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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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