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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動地帶:解讀物權法五 財産的取得和佔有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6月30日 18:07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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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法治在線):

  主持人: 財産應該如何依法轉讓,什麼情況下佔有財産受到物權法的保護,這些問題,可能您在生活中會碰到,今天我們就為您解讀物權法在這方面的內容。首先來看看觀眾提出的問題。

  觀眾:我買了一個彩電,過一段時間,有一個人找上門來,説這個彩電是他的,結果來龍去脈他告訴我,這個彩電是托別人代管,我是從他代管人手裏買過的,他現在把這個彩電又要回去,所以現在我心裏很矛盾,這彩電我怎麼處理?要退回去嗎?

  王軼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參與《物權法(草案)》審議的專家:只要購買彩電的當事人是善意的,並且他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因為是一個買賣的合同,肯定有一個價格,並且保管彩電的人把彩電交付給他了,如果滿足了這些條件的話,就可以執照物權法上的動産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彩電的所有權。這個善意的買到彩電的當事人,就有權拒絕返還這個彩電。那對於彩電原來的主人來講,他肯定是遭受了損失了,如何去保護他的利益,他只能夠向他委託保管的當事人,就是他把彩電交給誰保管了,向這個當事人去主張。(動産可以善意取得)

  剛才説的是動産,那麼在不動産當中,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呢?現實生活中,有這樣一個案例, 房地産登記部門不小心,把父親的房産登在了兒子的名下,兒子想把房子賣給別人, 買主看了産權登記簿,就以為是兒子的房産,於是交了購房款,並且辦理了過戶,父親知道以後,找到了買主,告訴買主自己才是真正的房主,那麼買主需要退還這套房子嗎?

  王軼: 如果説真正的房主就是他的父親找到了買房子的第三人,拿出證據證明説,他才是房産的真正權利人,要求第三人返還房産,基於物權法上的不動産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是有權拒絕的,至於説父親的損失,他只能找兒子算帳。01:08:30:00/物權法上規定的不動産善意取得很明顯,比民法通則司法解釋89條的適用範圍廣泛的多,就能夠更有效的發揮對交易安全保護的功能,我們就可以放心大膽的在房地産市場上去進行相應的購房房産這樣的行為。(不動産也可以善意取得)

  有的時候我們撿到一些東西,那麼對這些撿來的東西,是否可以佔為己有呢?專家指出,別人拋棄的東西,誰先佔有誰就可以擁有它。 

  王軼:比如別人拋棄的物品,一家裏的彩電用了十年了,他覺得要換新彩電了,以前的彩電他想把它扔到垃圾堆裏面去了,這個時候有人作為撿廢品的,把這個彩電撿走了,這種情況下撿廢品的人可以取得別人拋棄的彩電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他對彩電的佔有就是一種有權的佔有。(拋棄物可以先佔先得)

  但是,專家指出,對於他人遺失的物品、贓物、以及埋藏物,就不能適用先佔先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經過失物招領半年沒有人認領的遺失物最終應該交給國家。

  一位觀眾也提出了他的困惑.他發現鄰居外出旅遊的時候,把散落的長城的城磚帶回了家,這顯然是一種無權佔有,那麼,他能不能上去制止呢? 

  王軼:作為他的鄰居,如果你發現他從野長城上把磚抱回家了,你可以善意的去提醒他,要求他把野長城上的磚還回去,或者是你可以向有關的部門去舉報,由有關的部門找他,要回野長城的磚,但是你不能自己到他家裏面把磚搶走,我説把它搶回去,然後還到野長城那個地方,這樣做就會影響社會的和平,有可能會導致人與人之間的衝突,這不是法制的正常情形。(不能隨便改變財産的佔有狀態)

  有的觀眾説,那要是懷疑某人偷拿了別人的東西,也不能打抱不平,直接干預嗎?

  王軼:小偷偷了別人的東西,小偷的鄰居可不可以找到小偷把東西要走,小偷的朋友可不可以找到小偷把東西要走,按照佔有制度的規定,都不行。為什麼都不能找到小偷把東西要走呢,因為在一個法制的社會裏面,能夠找到小偷把東西要走的人,必須是有權找到小偷要東西的人,那什麼樣人才有權利找小偷要東西,比如説您是失主,失主可能找他把東西要走,或者你是公安部門,你是法律規定有權找小偷要回這個贓物的人,他才能夠把東西要走。(有權的機關和個人才能依法改變財産佔有狀態)

  專家指出,物權法草案中之所以規定了佔有制度,它向人們傳遞這樣一個理念。

  王軼:在佔有財産的人,我不需要向別人證明我才是財産的主人,如果是這樣的話,人就活得太累了。即使這個財産不是我的財産,我是無權佔有,也不是隨便一個人就可以找到我把財産要走,這個就有利於維護一種社會的和諧關係,因為畢竟法制社會,每個人做什麼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來做,你有權利從他這個地方拿走,你才能夠把它拿走。從這點講,佔有制度就是通過這種方式來實現它維護社會和平的功能。(規定佔有制度是為了維護社會和平)

  但是專家也指出,法律對佔有狀態臨時性的保護,並不等於法律對無權佔有的狀態不聞不問.物權法草案告訴我們,撿到東西,首先要判斷,佔有它有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就屬於無權佔有,如果明知道是無權佔有,還繼續佔有下去,就構成了惡意佔有,比如對贓物的佔有,一旦這個東西毀損了,就要承擔責任。但如果您佔有了一個自己無權佔有的東西,但是您以為自己有權佔有,比如繼承遺産的時候,繼承人並不知道有的東西是立遺囑人生前朋友寄放在這裡的東西,這種佔有就是善意佔有,萬一東西毀損了,您要承擔的責任比較惡意佔有就輕一些。

  拾金不昧,是我們的傳統美德,但是現實生活中,人們有這樣的困惑。我們來看一下。

  李先生是北京的一位出租車司機。有一次他拾到客戶落在車裏的錢包,費了一番週折,給送了回去,但是失主除了道謝,沒有其他的表示。李司機覺得有些鬱悶。

  出租車司機:花汽油錢耽誤時間,應不應該給我們補償呢。

  如果撿了遺失物品的人,把遺失物還給他了,我們物權法上有明確的規定,按照懸賞廣告中間作出的允諾,給別人提供相應的酬謝,如果説沒有做懸賞廣告,拾到遺失物的人把遺失物還給失主了,這個時候還給失主的過程中間,他要支付一定的保管費用,支出其他的一些費用。(拾到東西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費用)

  但是也有不少人認為,法律這麼規定,和傳統美德發生了衝突,那麼專家是怎麼看的呢?

  王軼:現行法上設置的是這樣一個制度,就是推動他在拾得遺失物以後能夠有動力去尋找失主。我們要區分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不能拿道德的標準去評判我們法律規則。法律是一種底線倫理,或者説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要求,不排斥你做一個道德高尚的人,/你有權按照懸賞公告的要求,要求別人支付報酬,或者給你相應的補償,你完全可以放棄,你可以做一個有道德的人。(法律和道德在拾金不昧問題上並不衝突)

  主持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這四項基本權能加起來,就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所有權,但是如果我們對財産只有其中的一項或者兩項權利,能不能得到物權法的保護呢,答案是肯定的,即使你是臨時佔有,法律也會給以應有的保護,這樣,才真正給財産的持有人、使用者和所有者吃了一顆定心丸,才更有利於我們去安心工作,創造更多的財富。物權法的基本知識就介紹到這,我們將繼續關注物權法草案審議的進展,感謝您收看今天的法治在線,再見!

責編: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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