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應追究對酒後駕車者勸酒人的責任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9日 15:30)
俗話説,車禍猛于虎,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數,遠遠高於因礦難、地震等災難所造成的死亡人數。據報道,近年來,我國因道路交通死亡人數每年近10萬人,平均每天死亡近300人,而其中因酒後駕車致人死亡的,佔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1/3(3萬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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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駕駛員酒後駕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不得醉酒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第七章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也對酒後駕車行為做出了嚴肅的處理規定。
此外,全國不少城市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制定了更加嚴密的防酒後駕車措施和嚴肅的處理規定。如北京市要求飯店懸挂“嚴禁酒後駕車”的標誌。對於酒後駕車人員進行“兩查” :一查在哪喝酒,發現酒店沒有懸挂“嚴禁酒後駕車”的標誌的,將追究酒店責任,查清單位後,要追究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二查是哪個單位的,發現是公務員的,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可能被開除。
眾所週知,喝酒過多,思想容易麻痹,行為容易衝動、失控,大腦反應比正常情況下要遲鈍,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後果。今年5月11日晚上,我國著名笑星牛振華也是因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據説牛平時很少酒後駕車,當晚因一起喝酒的人勸酒,喝多了酒才導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筆者對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查閱,都沒有找到追究與駕駛員一起喝酒、勸酒人責任的規定。
筆者以為,要防止駕駛員酒後駕車,一個有效的辦法就是追究與駕駛員一起喝酒人的責任。既然是在一起喝酒,那麼同一起喝酒的人就要對開車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其酒後不開車),發生酒後駕車行為,一起喝酒的人也應當分擔責任(出了事故應當分擔賠償責任)。因為他們明知駕駛員喝了酒,還讓其駕車,這就是一種“不作為”行為,是對安全隱患的放任。同時,駕駛員喝多酒,主要還是一起喝酒人的“勸酒”所致。如果出臺政策追究一起喝酒人的責任(包括賠償),那些一起喝酒的人就得考慮一下,要不要勸駕車者喝酒,怎麼防止駕車者喝酒後還要駕車。我想這比追究飯店責任、領導責任的效果要強得多。也許有人會説這是“連坐”,有些不合適,但筆者以為,這是增強大家的責任心,提高大家對交通事故的重視,對別人的心意不是讓別人喝酒越多越好,也應當從別人的實際出發。
這是我的一個建議,我看有的地方就可以試試,也許會比其他方法要管用得多。(網友:趙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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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