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書記之死”事件應公佈真相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06日 10:43)
《瀟湘晨報》11月3日報道,長沙縣委書記李振萼于11月1日在位於該縣撈刀河鎮的青竹湖高爾夫球場內,因電瓶車發生意外受傷死亡。報道強調這是“知情人”透露的消息。
另一份同在長沙的媒體《三湘都市報》也于同一天對該事件作了報道,但説法和《瀟湘晨報》大相徑庭。該報稱李振萼“在完成引資談判、返程星沙時,因座車翻入路邊深谷,身受重傷,因公殉職”。
可以看出,兩則報道對於李之死的性質等重大問題説法完全相反。按照《瀟湘晨報》的説法,李之死發生於玩高爾夫球的過程中。如果真是這樣,那麼,李的死至少不能算是因公死亡。但如果按照《三湘都市報》的説法,則李是因公殉職,理當褒揚,甚至還要評烈士。
眾所週知,高爾夫球是一項收費昂貴的休閒運動項目,它因此被稱為“富人運動”。在一些地方,玩一場高爾夫球的價格可能達到數萬元乃至十萬元。有鋻於此,一些機構曾經下令禁止領導幹部玩高爾夫球。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是前一種説法,作為一個縣委書記去玩高爾夫球並且因此發生事故死亡,則應當對這種行為給予譴責和批評。
現在的問題是,對於李振萼的死因,有關部門必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清並公之於眾。如果是玩高爾夫球致死,則至少不能冠以因公殉職的帽子;如果確實是因公殉職,則應當給予褒獎,並撫恤家屬。
無論從維護黨紀國法的尊嚴來説,還是從對民眾負責的角度來看,一個領導幹部的非正常死亡,絕對不止是他個人和家屬的事情,而從更大程度上涉及到一個地方、一個部門甚至全社會的利益。對於領導幹部的不正常死亡,有關部門理當實事求是地弄清楚。
就長沙縣委書記的死來説,既然這種死亡是非正常的,並且媒體已經有了不同聲音,有關部門就應當查清事實,向公眾報告真相。這樣做,一是對公眾負責,二是對死者負責。(陳傑人)
責編:張會玲